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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世界范围内法院案件增多、审判僵化等社会问题的出现决定了在纠纷解决方式上不可能采用一元化的单一诉讼模式,于是ADR在这种社会需求下兴起并逐渐呈现出繁荣的势头。那么。我国乡土社会是否有ADR发展的土壤和空间?通过对中国农村民事纠纷解决现状和法律调控状态的调查和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将ADR引入乡村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并容许实现民间化运作,可以极大丰富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也正由于ADR具有概括性、综合性和内涵外延尚未界定的诸多特点,反而为民间大胆进行乡村民事纠纷解决实践和经验的创新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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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乔楼中心法庭庭长马研辉,十五年如一日,坚持在基层法庭工作,先后审理各类民事纠纷达一千三百多起,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维护了辖区的社会稳定,为辖区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十五年来,马研辉庭长不畏艰难、不计苦累,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足迹踏遍了辖区的山山岭岭、村村寨寨,在依法办案中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受到辖区群众的广泛赞誉。马研辉本人曾荣立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三次。情系法庭十五年 司法为民展风范@李新华
@林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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