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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一起水土保持涉河违法项目典型案例,分析了水土保持涉河违法项目的违法事实、一般特点以及可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综合运用水法规查处该类严重违法案件,以提高可操作性,加大处罚力度,维护水法规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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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省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总的思路是:以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以打击假劣农资和禁售禁用农资为重点,以市场整顿、质量抽检和案件查处为基本手段,以推进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和农资信用体系建设为载体,努力实现全省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促进农业持续较快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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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案情 2003年1月初,楚州区兽医卫生监督所派驻淮城镇的动物检疫员在城区公路洞菜场进行市场督查时,发现个别小刀手经销的猪肉尽管有合格的产地检疫证明和产品检验证明,但猪肉胴体上印有的“江苏HS20肉检验讫”印章,引起了督查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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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需求导致不法行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普遍向“吃得少、但要吃得好”的观念转化,因此瘦肉价高销路好,瘦肉型猪成为养殖户、肉商的追求目标,价格也高于一般的猪,一些生猪营销人员甚至干脆不收未添加违禁药物饲养的生猪,或者明显压低价格收购。出于不同目的,消费者、养殖户、营销人员及肉商对瘦肉都有需求,使得违禁药物也具有相应的市场需求。
二、高额利润下的推销组织严密,难以察觉。从理论上讲,只要抓好源头管理,就抓住了解决问题的关键,而实际上由于销售的是明令禁止的产品,且利润额高,故其销售极为隐蔽,有专门人员负责特定区域的销售,并且还有推销人员上门推销,故在发现问题后如要调查追源,无论是主观和客观上都难查到线索。
三、添加环节多查处难度大。早期,违禁药物多为饲料厂加入,因此专门对饲料厂和饲料销售点开展监督检查并抽样检测,对查出饲料中含有违禁药物的饲料生产厂进行行政处罚,此举使在饲料中直接添加违禁药物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制止。但此后出现的情况是由饲料厂、饲料销售点在销售饲料时另附小包随饲料赠送或销售,以及另由养殖户从其它途径购入添加,使得在发生问题后即使检测饲料也不能测出,养殖户一般在执法部门取得确凿证据之前也不会轻易承认,故具体处理难度较大。
四、具体查处困难多。要杜绝违禁药物的随意添加,除了对饲料厂、饲料销售点和养殖户加强宣传教育,要其自觉做到不违法添加,并向社会作出相应的承诺外,唯一有效的手段就是加大查处打击力度。但查处首先是需要有相应的行政执法人员来处理,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已经承担了大量的防疫检疫和兽药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在人员力量上已经显得较为紧张,再要腾出入员倾注较大精力查处违法添加违禁药物难度更大。而且要按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查处,可执法人员以往对相关法规未曾接触或接触较少,缺乏相应的熟练性和把握性,所以即使立案查处也效率不高。二是查处工作检测难,查处工作首先要对涉及事件有关的样品、材料检测取得相应的证据,而此类检测仪器价格昂贵,一般县级业务部门较难购置,如送外地单位检测一个样品也需数百元。由于目前各地行政、事业经费都为额定拨给,因此不可能大量采样送检。即便每次采样送外地单位检测,也因时间上的原因,导致对违法事件的处理打击不及时而可能产生不良后果。三是查处对象确定难。在发生食肉中毒现象后,一般追究到养殖户或饲料销售点直至生产厂家,而难以追究生猪营销人员、屠宰场、肉商的责任,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五、主管部门不明确。目前一些地方发生此类事件虽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着手调查处理,但其所依据的是《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的相应条款,而其他有关部门如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商品流通部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相应条款也争相参与查处工作,形成多部门都管,谁也管不好的状态,极不利于查处工作的职能化、专职化。
六、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查处此类事件是一种依法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而法律上对此类违法行为未作出十分明确的禁止、处罚规定。目前一些地方只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中的某些规定,对在饲料中违法添加违禁药物的行为当成违法生产经营药来进行查处,对养殖户使用违禁药物的行为则因无法律明确规定而查处受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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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5日,长春市动物防疫监督所(以下简称市监督所)接到省长公开电话交办单,反映长春市某肉类生产企业非法屠宰病死猪,并销售至城区部分农贸市场和餐饮业,危害群众健康,要求予以严肃查处。由于案情重大、性质恶劣,市监督所立即组织受案科室有关人员研究调查方案,对案件查处工作进行周密部署。1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