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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为研究冬虫夏草采挖区与非采挖区的土壤生态化学计量学特征,本研究以青海省7个地区冬虫夏草生长地土壤样本为试验材料,分别采用重铬酸钾-外加热法、凯氏定氮法、碱熔法、碳酸氢钠浸提-比色法、酸溶法、1 mol·L-1乙酸铵浸提-火焰光度计法、碱解-扩散法、邻菲啰啉比色法、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对土壤样本的养分与理化指标进行了测定,并对其化学计量特征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除XH(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兴海县)地区采挖区与非采挖区在全氮含量上存在显著性差异(P<0.05),其他各地区采挖区与非采挖区在土壤各指标含量上均无显著性差异,不同地区采挖区与非采挖区C∶N的范围是18.24~32.79,C∶P是155.53~562.78,N∶P是4.85~24.00,C∶K是4.51~11.52,K∶N是2.55~7.17,K∶P是31.44~81.86;采挖区与非采挖区的C∶P与N∶P之间均具有极显著相关性(P<0.01)。因此,本研究发现采挖冬虫夏草对其生长环境的土壤化学性质无显著性影响,为冬虫夏草采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提供数据支撑。 相似文献
72.
73.
<正>夏季猪病包括病原性与非病原性两种,病原性猪病主要有猪瘟、圆环病毒病以及伪狂犬病等,其致病原因为各种病毒、细菌以及寄生虫等;非病原性猪病主要有中暑、热应激以及中毒等,主要致病原因为饲养方法不当或生猪养殖环境较为恶劣等。由于夏 相似文献
74.
75.
最近几年,规模化猪场的猪群健康状态正在面临一种前所未有的困惑和挑战:规模化猪场的猪群正在演变或者已经演变成亚健康状态,甚至处于高致病状态,猪群的抵抗力变得越来越脆弱。大家都在问一个问题,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人们首先想到的可能是和防疫有关的几种物质:消毒剂、兽药和疫苗。但是事实上,最近几年来,规模化猪场使用的消毒剂、兽药和疫苗,无论是科技含量、研制水平、产品工艺还是质量,都比10年前大大提高了。而且,国家对于这一块的监控力度和监控水平,都有着空前地提高。因此,毫无疑问,这些物质的质量和水平, 相似文献
76.
77.
口蹄疫(FMD)被O正列为A类传染病之首,从九十年代开始,随着人们防疫意识的增强。天津市武清区采用每年春、秋两次集中防疫。并随时补针的措施。使口蹄疫的预防工作卓有成效。但是,由于周边国家和地区常有口蹄疫发生的报道.为了掌握天津市武清区口蹄疫的免疫状况,天津市武清区动物疫病监测中心于2006年10月开始应用血凝、ELISA试验方法在全区29个乡镇进行了FMD免疫抗体、非结构蛋白抗体(自然强毒感染抗体)的检测。 相似文献
78.
对常用的兰州兽医研究所和北京世纪元亨生产的两种口蹄疫非结构蛋白3ABC抗体的ELISA检测方法,在检测猪血清抗体时的敏感性进行比较,以期获得可应用于口蹄疫检疫的最佳试剂盒。采用上述两种阻断ELISA试剂盒对170份猪血清样品进行ELISA检测。结果表明,两种试剂盒的阳性检出率相差不大,阳性检出率分别为5. 29%和5. 88%。本试验表明:兰州兽医研究所和北京世纪元亨生产的口蹄疫非结构蛋白3ABC抗体检测试剂盒检测结果差异不大,均可应用于口蹄疫血清学筛选性试验。 相似文献
79.
对重庆市荣昌县6个乡镇的41个散养养鸡户,按常规方法采取并分离未经鸡新城疫疫苗免疫的1264份成年鸡血清,采用微量法进行红细胞凝集(HA)试验和红细胞凝集抑制(HI)试验检测鸡新城疫病毒抗体的滴度。其结果表明:鸡新城疫阳性率为8.73%,可疑率为4.76%,阴性率为86.51%,从而证明该地区新城疫病毒感染较严重。 相似文献
80.
动检执法是《动物防疫法》赋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神圣职责,但笔者在长期的执法实践中,发现一些地方以执法为借口,搭车乱收费、乱设障、乱罚款,为本部门谋私利。在此提出个人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一、准调证制度应该废止。笔者在长期的到户检疫中发现外省一些地方要求本地从事动物及其产品运输、销售的经营者在运输之前必须到该地动检部门办理动物和动物产品准调证,一次收取30-50元。否则,其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得进入该地市场。这种准调证管理制度在一些地方做为好的经验进行推广,但笔者认为此举也有明显的负面影响:
1、准调证制度与国家政策相违背。国家实行的是市场经济,提倡的是商品的大流通,禁止地方搞贸易堡垒和做出干预市场的行政行为。而实行准调证管理制度无疑是为动物、动物产品的交易、流通设置障碍。
2、准调证制度与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不相符。《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作为动检部门就是要严格把关,确保无疫病动物、动物产品流通。难道畜主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法定程序检疫合格,还有准入与不准入之分?
3、出具准调证进行收费缺乏依据。全国动检部门的收费依据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出的[1992]价费字452号文件,文件中对此项收费并无规定。而各地收费标准不一,多是自行制定,任意性很大。
4、实行准调证管理制度是想通过准调运调控,促使经营者自觉在本地报检,而且也便于在销售地接受动检部门的检疫监督。其实现有的动检管理模式通过免疫证、产检证、检疫证、消毒证等法定凭证已然形成从产地运输到屠宰、加工、销售全过程检疫监督控制的网络,完全可以控制疫病的传播,准调证制度的推行只会使检疫手续更加复杂化。
二、非疫区证明不妥当。为控制疫病的传播,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边境设立了动检监督检查站,对过境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查验的证件有以下五种:检疫证明、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准调证、动物防疫合格证。据反映出具非疫区证明,有的地方一车猪收5元,有的地方收10元。
检疫员对动物检疫出证的前提条件有:(1)经检动物来自非疫区;(2)免疫接种证明在有效期内;(3)临床检查健康;(4)实验室规定项目检验阴性。表明经检疫合格出售的动物必定是非疫区的。那么对持有检疫证明的动物索要非疫区证明就是画蛇添足。同时,国家法律对封锁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是禁止流通的。《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第一、二款明确规定:禁止经营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所以对封锁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员是根本不会检疫出证,允许其运出县境的,更不用说会出具非疫区证明。
三、边检站对无证经营者进行处理(罚)是错误的。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防疫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资格证,只有办理《合格证》,才可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饲养、经营、运输、屠宰、加工等。因此有些省际动物检查站进行查物验证中要检查经营者是否办理《合格证》。有时经营者忘了带《合格证》,当地边检站就要求补办,还有的当场进行数额不小的罚款。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笔者查阅《动物防疫法》,觉得适用于对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户未办理《合格证》的处罚条规也只有第五十二条规定。但这一条明确规定在处罚之前必须要先警告、责令改正,如果其未在限期内改正方可进入处罚程序。所以边检站检查《合格证》,不是真正在贯彻落实法,为人民服务,而是为了有钱罚、为部门谋福。这种超出职权的乱执法行为如果不制止,势必影响动物、动物产品的正常贸易往来,不仅会阻碍当地经济的发展,而且对养殖业的健康发展特别是畜牧产业化协调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
(编者注:本文内容纯系作者个人看法,不代表本刊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