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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燕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7(6):108-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我国建立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分散和转嫁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目的,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具有公益性和很强社会管理功能的险种,但法律没有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由此,受害人可否以保险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在实践中做法各异。实际上基于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应当赋予被害人直接请求权,即被害人可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同时被保险人也应当介入到诉讼中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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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机动车辆都要投保交强险,有的还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三责险)。但是,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合约一方,享有责任免除的权利。因此,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列出了许多免责条款(又称为除外条款),它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不负赔偿责任,并不是机动车无论哪种情况致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都能够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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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车辆投保“交强险”或者商业第一者责任保险,对于车主来说是一笔不小的经营开支,农机监理机构有责任帮助和指导机手投保和索赔。为了做到投保不花冤枉钱,防止保险索赔时落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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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丑闻的曝光,使得企业董事及高管面临严格的监管审查并导致其执业风险不断加大,由此促使作为董事和高管的风险分散与权益保障机制的董事责任保险需求愈发凸显,但是董事责任保险并非万能的保护伞。正确认识董事责任保险与企业投资效率的关系,对于企业管理层和监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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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科学把握人与野生动物的和谐关系,构建人与野生动物共存的新秩序。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作为目前我国缓解人兽冲突的重要经济手段日益引起公众关注,文中基于对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制度利益相关者的分析,包括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和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的矛盾以及权利与义务,指出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制度具有财政资金利用效率提升、肇事补偿工作专业高效、肇事损失赔偿标准提高等优势,但在制度运行、监督管理、实施效果等方面仍存在不足;从政府、保险公司、群众3个利益主体角度提出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度机制,提高业务水平、注重人才培养,增强生态保护、提高保险意识的建议,以期为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的普及和发展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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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及实施现状。根据大连市全面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情况,首次提出了大连模式的基本构想,阐明了多方主体的基本利益关系,构建了基于第三方保障服务体系的环境责任保险市场框架。在此基础上针对大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科学合理的解决对策,可为其它省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起到重要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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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燕 《四川畜牧兽医学院学报》2013,(7):39-40
当前高校安全责任问题是高校教育中面临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已经引起了高校、家庭、社会、媒体多方的关注。我国已经逐步设立了校方的责任保险制度。高校责任保险属于强制性责任保险,它的赔偿主要涉及高校责任保险赔偿的合理范围与精神损害赔偿两个问题。另外,还需要了解高校责任险的两个除外因素,即不可抗力因素和高校方无过错的除外责任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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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率却不足一成。由此受害消费者的求偿夙求难以得到保障,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利益也大大受损。为走出眼下这一困境,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似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本文将论述推行该险种的必要性,并提出在立法、实践过程中应当采取的策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