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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的出台,一个《道交法》与农机监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讨论也热烈开展起来了。许多同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发表了许多观点,颇有见地。但这方面的探讨研究还不够系统,观点也不甚到位。多数人简单地认为《道交法》取消了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行政执法的安全检查权、行政处罚权、事故处理权等权限。5月1日该法实施后,一些被掩盖起来的深层次的诸如农机监理行政执法地位、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经费来源、着装标志等未能理顺的矛盾和问题一下子凸现出来。特别是县以下基层农机… 相似文献
102.
103.
欣闻云南省祥云县农机监理站被县编委界定为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职工参照公务员管理,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该县农机监理工作面临的诸多问题。祥云县农机监理站的定性给全国具有类似情况的监理站(所)提供了一个可以参照的样板。他们的经验值得注意。我们期待着有类似情况和条件的监理站所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取得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资格,并为地方的农机监理工作做出贡献。我们也等待着你们把自己成功的经验告诉我们,并通过我们加以传播,使农机监理行业名正言顺地走上为民执法之路。 相似文献
104.
当前,与农机监理工作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许可法》、《拖拉机登记规定》及《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在农机监理行业掀起了层层波澜,监理人员的心中有喜有忧,有希望也有失望。喜的是农机监理告别了从1986年以来近二十年的“委托”地位,取得了“主体”地位,从此可以大展宏图,一试身手了,忧的是突然发现农机监理管理面变小,业务量减少,有人没事干,有力无处使,新问题接踵而来。农用运输车按规定交由公安交管部门管理,农机监理部门只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进行管理,管理面大打折扣。新的法律… 相似文献
105.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农机监理走到了新的历史转折点,农机安全生产的执法主体——农机主管部门在明确了作为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的执法主体的同时,农机监理执法手段被弱化,行政检查权没了、行政处罚权没了、事故处理权没了、执行公务的服装也脱了......,农机监理路在何方?一、农机监理面临的困难1.业务量骤减,基层组织面临严峻考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赋予农机主管部门上道路行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牌证核发、年度检审、驾驶员考核等职责,管理范围较以前骤减,以天津市为例,2004年7月底纳入管理的拖拉机… 相似文献
106.
线路清障是县级供电企业一个长期性难题!近年来,美、加等发达国家的大停电事故引起了世界性的高度关注。电网安全稳定与否,日益成为人们考量一个地区投资环境、总体保障能力和社会稳定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早已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供电企业,呼唤清障职能真的移交,新的角色真正到位![编者按] 相似文献
107.
随着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农业机械中的拖拉机等机动性强的一部分按机动车对待,实行法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这虽然有利于农机户提高抗风险能力,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体现以人为本的现代公共行政管理观。但农业机械与机动车相比,有其特殊性。农业机械与机动车相比,机动性差;其风险系数比机动车相比要小得多,如果由赢利性商业保险公司来承办农机保险,显然有失公正、公平。就保险公司而言,将吸取高额保险费而来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就农机户而言,支付了高额的与机动车相当的保险费,而自己的风险系数相对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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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道路交通安全由公安交警去管,农机安全由农机监理来管。虽然都是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国家行政机关,但一个在城市及道路上,一个在农村及农机作业场所,管理的重点及服务对象不同,其目标却是高度一致——提高整个社会的安全生产水平。近年来,几部国家大法已经界定并有明确分工,但是业内人士对此缺乏足够的认识,仍然处在一厢情愿的思维定式中,这将不利于农机监理健康发展。目前农机监理正处于历史机遇期和调整期,笔者结合国家四部大法,提出了建设“四型”农机监理的思路,希望农机监理界同仁能面对现实,尽快走过调整期,切实肩负起我们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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