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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动物和畜禽产品的贸易流通,国际上有相对应的规则,一般通行的做法是由兽医官签字出具O IE认可的国际证书,作为购、售双方的一个重要凭证,主要作用是防止疫病的传播及追溯控制。我国的兽医检疫证明作为国家对动物和畜禽产品检疫合格的法定证明,凭检疫证明进行流通,这种管理方法,对规范畜禽及其产品流通,控制疫病发生,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我国兽医检疫证明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兽医检疫证明是从1985年《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后启用的,至今已有二十年了,使我国在动物防疫工作上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规范了检疫行为,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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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了《动物防疫证章计划配额比例计算办法》。对“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与“畜禽(动物)产地检疫证明”、“畜禽(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实行计划配额发放.出县境证明与县内证明按1:40比例配套发放.要求实施动物检疫时.产地和产品检疫不得以票代证.必须做到“一摊(头)一票(收费发票)一证(产地、产品检疫证明)”.否则视为无效检疫行为.货(畜)主有权拒交检疫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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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检疫是指对于出栏的畜禽,无论用途、去向如何,都必须通过动物防(检)疫监督机构派人到场、到户进行检疫,经过检疫合格后,签发《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方可流通。只有把产地检疫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产地检疫率达到100%,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并排除重大疫病隐患。因此说,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是一项深入基层、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基础性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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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下发有一段时间了,各地已经陆续启用,全国即将全面使用。笔者在使用过程中,亲身体会了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诸多优点,也发现了一些不足之处,并提出了一些改进意见.愿与同行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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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产地检疫是基层分站检疫员到场到户对出栏动物实施的临栏检疫。产地检疫工作中,检疫员对出栏动物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同时查验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经临床检查健康、免疫接种在有效期内、(猪牛羊)同时卡带免疫耳标的动物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后才可以出栏、出售、外调。搞好出栏动物的产地检疫,能够及时发现动物疫情,严防患病动物进入流通领域,杜绝动物疫病流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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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检执法是《动物防疫法》赋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神圣职责,但笔者在长期的执法实践中,发现一些地方以执法为借口,搭车乱收费、乱设障、乱罚款,为本部门谋私利。在此提出个人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一、准调证制度应该废止。笔者在长期的到户检疫中发现外省一些地方要求本地从事动物及其产品运输、销售的经营者在运输之前必须到该地动检部门办理动物和动物产品准调证,一次收取30-50元。否则,其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得进入该地市场。这种准调证管理制度在一些地方做为好的经验进行推广,但笔者认为此举也有明显的负面影响:
1、准调证制度与国家政策相违背。国家实行的是市场经济,提倡的是商品的大流通,禁止地方搞贸易堡垒和做出干预市场的行政行为。而实行准调证管理制度无疑是为动物、动物产品的交易、流通设置障碍。
2、准调证制度与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不相符。《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作为动检部门就是要严格把关,确保无疫病动物、动物产品流通。难道畜主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法定程序检疫合格,还有准入与不准入之分?
3、出具准调证进行收费缺乏依据。全国动检部门的收费依据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出的[1992]价费字452号文件,文件中对此项收费并无规定。而各地收费标准不一,多是自行制定,任意性很大。
4、实行准调证管理制度是想通过准调运调控,促使经营者自觉在本地报检,而且也便于在销售地接受动检部门的检疫监督。其实现有的动检管理模式通过免疫证、产检证、检疫证、消毒证等法定凭证已然形成从产地运输到屠宰、加工、销售全过程检疫监督控制的网络,完全可以控制疫病的传播,准调证制度的推行只会使检疫手续更加复杂化。
二、非疫区证明不妥当。为控制疫病的传播,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边境设立了动检监督检查站,对过境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查验的证件有以下五种:检疫证明、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准调证、动物防疫合格证。据反映出具非疫区证明,有的地方一车猪收5元,有的地方收10元。
检疫员对动物检疫出证的前提条件有:(1)经检动物来自非疫区;(2)免疫接种证明在有效期内;(3)临床检查健康;(4)实验室规定项目检验阴性。表明经检疫合格出售的动物必定是非疫区的。那么对持有检疫证明的动物索要非疫区证明就是画蛇添足。同时,国家法律对封锁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是禁止流通的。《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第一、二款明确规定:禁止经营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所以对封锁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员是根本不会检疫出证,允许其运出县境的,更不用说会出具非疫区证明。
三、边检站对无证经营者进行处理(罚)是错误的。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防疫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资格证,只有办理《合格证》,才可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饲养、经营、运输、屠宰、加工等。因此有些省际动物检查站进行查物验证中要检查经营者是否办理《合格证》。有时经营者忘了带《合格证》,当地边检站就要求补办,还有的当场进行数额不小的罚款。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笔者查阅《动物防疫法》,觉得适用于对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户未办理《合格证》的处罚条规也只有第五十二条规定。但这一条明确规定在处罚之前必须要先警告、责令改正,如果其未在限期内改正方可进入处罚程序。所以边检站检查《合格证》,不是真正在贯彻落实法,为人民服务,而是为了有钱罚、为部门谋福。这种超出职权的乱执法行为如果不制止,势必影响动物、动物产品的正常贸易往来,不仅会阻碍当地经济的发展,而且对养殖业的健康发展特别是畜牧产业化协调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
(编者注:本文内容纯系作者个人看法,不代表本刊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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