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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受到习俗和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我国虽然确立了婚姻登记的制度,但是面对大量未经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法学界和立法界仍然存在讨论。对事实婚姻的概念和法律效力予以了详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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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实用科技信息》2012,(3):85
首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就会在财产和子女问题上吃亏吗?李某不少人有这种顾虑,其实是误解。夫妻双方无论谁先提出离婚请求,根据婚姻法的精神,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国家法律保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同时,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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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父母因感情不和,一年前已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我随父亲生活,父亲一次性给母亲10万元"探视权买断费",即日后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母亲都不能对我进行探视,否则需支付100万元违约金。但他们事先并未告知年已11岁的我。此后我一直非常想见见母亲,母亲也曾多次通过电话哭着表示非常想来看看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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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前年我遭遇车祸,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意外伤害保险金等费用合计3万元。由于以前我们夫妻感情就不好,加之我出车祸后需要照料,感情进一步恶化。今年我们打算离婚,丈夫也同意。对于财产,我们都同意各半平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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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说.夫妻之间多戏言。但是双方已有文字约定了的事,白纸黑字,也同样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二人本来已明确约定炒股所得归个人所有,那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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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丈夫李某受聘于一家公司,该公司规定:员工工作每满一年,就可得到相当于公司当年绩效8%的额外奖金,但前两年只记账,必须到第三年才将现金支付本人。2008年年底李某应得额外奖金4万元,2009年年底应得额外奖金3万元,这两笔款项要等到2010年年底才能兑现。目前,我和李某正闹离婚,我要求提前分割这笔尚未兑现的奖金,他却不同意,请问,我的要求合情合法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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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于2001年与丈夫结婚,当时他系再婚,带一个三岁女孩。去年底,丈夫因病去世后,我一个人带着孩子艰难度日。我找到孩子的生母曹某,要求她将其领回抚养。可孩子的生母说我与孩子之间已形成了继父母子女关系,她不应再管孩子的抚养问题。请问,她的说法对吗?王平王平同志:孩子生母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父母离婚后,子女归父或母一方抚养,并不是说不抚养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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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姐夫韩某与肖某姘居被我姐姐发现后,在众人劝说下,终于离开肖某回到老婆孩子身边。可惜这种好日子未过多久,姐夫被他人谋杀身亡。在整理遗物时,姐姐发现了姐夫与肖某签订的补助肖某6万元的协议以及肖某的收条。姐姐此时才知道姐夫为解除同居关系付出了不小的代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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