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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用东乡伊蚊叮吮含有唇乳突丝虫微丝蚴的模型动物——小鼠血液,待微丝蚴在蚊体内发育至感染期时,分离出感染坳,皮下多点接种43只昆明小鼠(每只15~200条)、1只山羊及2只绵羊(每只200~300条)和4匹驹(每匹750~1 250条);将指状丝虫接种到20只昆明鼠体内,比较两种虫体的致病性。结果:唇乳突丝虫感染鼠有16只经1~8 d潜伏期发病,呈现瘫痪、昏迷症状后死亡.实验羊和驹经5~21d潜伏期后均呈不同程度的运动和神经症状,于接种虫体后40~140 d扑杀.经病理学观察,3种动物脑脊髓均呈现虫伤性液化坏死灶及非化脓性脑脊髓炎变化,在其中枢神经系统组织切片中发现丝虫虫体断面或钙化碎片,从而证明唇乳突丝虫可人工感染昆明小鼠、羊、驹发生脑脊髓丝虫病,进而提出该虫可以成为马、羊脑脊髓丝虫病的病原之一。指状丝虫感染鼠死亡率高于唇乳突丝虫感染鼠(P<0.01),初步认为唇乳突丝虫致病性较指状丝虫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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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144.
试验通过考察不同添加比例的复合L-色氨酸发酵微生态制剂对土鸡生长性能和非特异性免疫的影响,验证了复合L-色氨酸发酵微生态制剂具有降低土鸡料肉比、提高非特异性免疫、促进肠道益生菌生长等生理作用,也为该制剂日后在生产实践中粗蛋白、纤维素等相关比例的调整提供了依据。通过相关指标的比较,确定添加5%制剂的混合日粮为最佳配方,能有效平衡日粮中的氨基酸、显著降低土鸡的料肉比(27日龄时,B、C、D 3组料肉比分别比对照组下降了19.4%、16.1%和15.5%)、提高非特异性免疫活性(3个试验组溶菌酶和免疫器官指数的下降程度均小于对照组)、有效促进肠道益生菌的生长(17 d2、7 d试验组B、C、D 3组的肠道和粪便中的大肠杆菌数均显著低于对照组,而乳酸杆菌数显著高于对照组),满足了微生态制剂对于提高生长性能、提高经济效益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145.
动检执法是《动物防疫法》赋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神圣职责,但笔者在长期的执法实践中,发现一些地方以执法为借口,搭车乱收费、乱设障、乱罚款,为本部门谋私利。在此提出个人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一、准调证制度应该废止。笔者在长期的到户检疫中发现外省一些地方要求本地从事动物及其产品运输、销售的经营者在运输之前必须到该地动检部门办理动物和动物产品准调证,一次收取30-50元。否则,其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得进入该地市场。这种准调证管理制度在一些地方做为好的经验进行推广,但笔者认为此举也有明显的负面影响:
1、准调证制度与国家政策相违背。国家实行的是市场经济,提倡的是商品的大流通,禁止地方搞贸易堡垒和做出干预市场的行政行为。而实行准调证管理制度无疑是为动物、动物产品的交易、流通设置障碍。
2、准调证制度与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不相符。《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作为动检部门就是要严格把关,确保无疫病动物、动物产品流通。难道畜主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法定程序检疫合格,还有准入与不准入之分?
3、出具准调证进行收费缺乏依据。全国动检部门的收费依据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出的[1992]价费字452号文件,文件中对此项收费并无规定。而各地收费标准不一,多是自行制定,任意性很大。
4、实行准调证管理制度是想通过准调运调控,促使经营者自觉在本地报检,而且也便于在销售地接受动检部门的检疫监督。其实现有的动检管理模式通过免疫证、产检证、检疫证、消毒证等法定凭证已然形成从产地运输到屠宰、加工、销售全过程检疫监督控制的网络,完全可以控制疫病的传播,准调证制度的推行只会使检疫手续更加复杂化。
二、非疫区证明不妥当。为控制疫病的传播,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边境设立了动检监督检查站,对过境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查验的证件有以下五种:检疫证明、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准调证、动物防疫合格证。据反映出具非疫区证明,有的地方一车猪收5元,有的地方收10元。
检疫员对动物检疫出证的前提条件有:(1)经检动物来自非疫区;(2)免疫接种证明在有效期内;(3)临床检查健康;(4)实验室规定项目检验阴性。表明经检疫合格出售的动物必定是非疫区的。那么对持有检疫证明的动物索要非疫区证明就是画蛇添足。同时,国家法律对封锁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是禁止流通的。《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第一、二款明确规定:禁止经营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所以对封锁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员是根本不会检疫出证,允许其运出县境的,更不用说会出具非疫区证明。
三、边检站对无证经营者进行处理(罚)是错误的。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防疫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资格证,只有办理《合格证》,才可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饲养、经营、运输、屠宰、加工等。因此有些省际动物检查站进行查物验证中要检查经营者是否办理《合格证》。有时经营者忘了带《合格证》,当地边检站就要求补办,还有的当场进行数额不小的罚款。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笔者查阅《动物防疫法》,觉得适用于对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户未办理《合格证》的处罚条规也只有第五十二条规定。但这一条明确规定在处罚之前必须要先警告、责令改正,如果其未在限期内改正方可进入处罚程序。所以边检站检查《合格证》,不是真正在贯彻落实法,为人民服务,而是为了有钱罚、为部门谋福。这种超出职权的乱执法行为如果不制止,势必影响动物、动物产品的正常贸易往来,不仅会阻碍当地经济的发展,而且对养殖业的健康发展特别是畜牧产业化协调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
(编者注:本文内容纯系作者个人看法,不代表本刊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相似文献
146.
桑橙瘿蚊防治方法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用不同杀虫剂采用毒土法和桑树顶梢喷雾法 ,对桑橙瘿蚊 (DiplosismoriYokoyama)进行了田间药剂防治试验 ;研究了桑树春季摘心对桑橙瘿蚊为害夏秋梢枝程度的影响。结果表明 :桑树夏伐期间亩用 5 %甲基异柳磷颗粒剂 3kg拌毒土防效为 90 .3 6% ,一次用药能基本控制整个夏秋季的为害。夏秋季选用甲胺磷、乐果和敌敌畏喷梢枝保芽 ,可有效控制桑橙瘿蚊的为害 ,防效均在 90 %以上。摘芯桑园综合虫情指数较对照桑园低 2 2 .2 5 % ,综合控制效果为 5 9.5 1% ,摘芯能明显减轻夏秋季桑橙瘿蚊的为害 相似文献
147.
植酸酶和纤维素酶对蛋鸡生产性能的影响及蛋鸡非植酸磷需要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选用18周龄海赛克192只 ,研究了玉米—豆粕型日粮中添加植酸酶和纤维素酶对蛋鸡生产性能的影响以及蛋鸡对非植酸磷的需要量。采用2×2×2因子正交试验设计(L827) ,基础日粮为玉米—豆粕型 ,含玉米60 % ,豆粕27 % ,两个水平非植酸磷(0.38 %、0.16 %) ,两个水平植酸酶(300IU/kg,0) ,两个水平纤维素酶(0.1 % ,0)。试鸡随机分为8组 ,每组4个重复 ,每个重复6只鸡。试验饲养期共7个月。试验结果表明 ,玉米—豆粕型日粮添加0.1 %纤维素酶有降低试鸡日采食量的趋势。添加300IU/kg 植酸酶和0.1 %纤维素酶及其他各因素处理对蛋鸡全试验期平均产蛋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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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树病虫草害是影响桑叶产量、降低桑叶品质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实际生产上,常采取农业、生物、物理机械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但在病虫害严重的春末夏秋,为了防止危害成灾,以化学农药防治为主,其优点是:能在短期内解决控制暴发性或突发性病虫害,方法简单不受季节和地域的限制,但是由于家蚕对农药有较强的敏感性,易发生蚕、畜中毒,且会杀害害虫天敌等一些有益生物,近年来,在防治桑树病虫害方面出现了许多问题,如重复使用几种农药,使病虫的抗性有所增强;多种农药混合高浓度使用,导致蚕儿屡屡发生农药中毒事故,还有因喷药时间、气候等掌握不当,选择的农药质量差或者是假药,造成桑树发生药害,桑病虫的防治效果不理想.鉴于以上情况,谈谈桑树病虫草害化学防治的几点意见,仅供参考. 相似文献
149.
对重庆市荣昌县6个乡镇的41个散养养鸡户,按常规方法采取并分离未经鸡新城疫疫苗免疫的1264份成年鸡血清,采用微量法进行红细胞凝集(HA)试验和红细胞凝集抑制(HI)试验检测鸡新城疫病毒抗体的滴度。其结果表明:鸡新城疫阳性率为8.73%,可疑率为4.76%,阴性率为86.51%,从而证明该地区新城疫病毒感染较严重。 相似文献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