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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如实上报疫情.如实反映疫情,是扑灭疫情应采取相应措施的依据.当前各地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动物疫病的发病数量实行量化指标考核管理.而目前一些地方为了不突破发病指标,对上报的疫情作了"加工",有瞒报、少报的现象,使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及有关人员处于对疫情不甚明了的状态下,应该及时采取的果断措施未采取,使防疫措施与疫情实际不相符,导致防疫效果不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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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品作为大众化消费的商品.理应与其他商品一样.实行透明销售。但多数肉品从“批发到销售”这一环节不太透明。由于没有肉品批发市场.销售商一般都采取提前一天向批发商预订肉品数量.第二天,批发商一早将肉品送到销售点,此时.销售商还未上班,批发商将肉品置于销售点案头或肉店门口的地上,批发商再上门结算货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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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产品是仅次于猪肉的肉娄消费主要品种,而禽产品的安全、卫生问题已为广大消费者所密切关注.而安全、卫生的禽产品有待于对家禽防疲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当前家禽的免疲模式、疫苗供应、上市销售、屠宰加工等众多环节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进行研究和改进,以便切实采取措施,从总体上提高家禽从养殖到餐桌各个环节的防疫水平.以保障禽娄健康和人群的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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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向市场化,畜禽购销渠道畅通,各种信息传递快捷,畜禽的大范围、长距离流通频繁,某些畜禽疫病也随流通渠道而传播扩散,这是畜禽疫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一些地区畜禽疫病在较长时期内难以扑灭控制,除上述原因外,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笔者认为以下防疫环节有待进一步的加强,以切实提高动物疫病的综合预防效果。
1 疫苗效果不佳在当前,一些疫病通过免疫手段较好地控制了发病,各地也积累了相当的预防经验。但也有一些危害性较大的疫病还较难控制,虽然也进行免疫注射,但效果不佳。其原因一是疫苗本身免疫效果不强,只能达到50%~70%的保护率,这是免疫效果不佳的一个主要因素;二是免疫程序较乱,导致下面采用各种免疫程序的都有。
2 免疫操作不规范动物防疫注射操作不是一项新的工作,似乎基层防疫人员都已掌握,应无多大问题。但动物防疫注射操作又是一项最基本的兽医技术操作,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高的技术水平才能起到免疫效果。当前仍要坚持强调消毒严、部位准、剂量足、操作稳、不打飞针的基本技术要领。笔者在基层调查时发现,一些不规范操作并不少见,如:基层防疫人员在防疫注射时不带消毒棉球、不经消毒即进行防疫注射;所带针头较少,不能做到一猪换一针头,甚至也达不到一窝猪换一针头的状况;操作马虎随意,一些油剂疫苗由于操作过快,有相当疫苗仍从针孔溢出;在气温较高季节携带疫苗不用冷藏器具等等,对防疫效果造成了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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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局部地区动物疫病流行、难以控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产地检疫工作开展不到位,致使疫源随流通渠道传播扩散.农业部早就提出检疫工作的重心要向产地转移,其目的是为从根本上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和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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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需求导致不法行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普遍向“吃得少、但要吃得好”的观念转化,因此瘦肉价高销路好,瘦肉型猪成为养殖户、肉商的追求目标,价格也高于一般的猪,一些生猪营销人员甚至干脆不收未添加违禁药物饲养的生猪,或者明显压低价格收购。出于不同目的,消费者、养殖户、营销人员及肉商对瘦肉都有需求,使得违禁药物也具有相应的市场需求。
二、高额利润下的推销组织严密,难以察觉。从理论上讲,只要抓好源头管理,就抓住了解决问题的关键,而实际上由于销售的是明令禁止的产品,且利润额高,故其销售极为隐蔽,有专门人员负责特定区域的销售,并且还有推销人员上门推销,故在发现问题后如要调查追源,无论是主观和客观上都难查到线索。
三、添加环节多查处难度大。早期,违禁药物多为饲料厂加入,因此专门对饲料厂和饲料销售点开展监督检查并抽样检测,对查出饲料中含有违禁药物的饲料生产厂进行行政处罚,此举使在饲料中直接添加违禁药物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制止。但此后出现的情况是由饲料厂、饲料销售点在销售饲料时另附小包随饲料赠送或销售,以及另由养殖户从其它途径购入添加,使得在发生问题后即使检测饲料也不能测出,养殖户一般在执法部门取得确凿证据之前也不会轻易承认,故具体处理难度较大。
四、具体查处困难多。要杜绝违禁药物的随意添加,除了对饲料厂、饲料销售点和养殖户加强宣传教育,要其自觉做到不违法添加,并向社会作出相应的承诺外,唯一有效的手段就是加大查处打击力度。但查处首先是需要有相应的行政执法人员来处理,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已经承担了大量的防疫检疫和兽药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在人员力量上已经显得较为紧张,再要腾出入员倾注较大精力查处违法添加违禁药物难度更大。而且要按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查处,可执法人员以往对相关法规未曾接触或接触较少,缺乏相应的熟练性和把握性,所以即使立案查处也效率不高。二是查处工作检测难,查处工作首先要对涉及事件有关的样品、材料检测取得相应的证据,而此类检测仪器价格昂贵,一般县级业务部门较难购置,如送外地单位检测一个样品也需数百元。由于目前各地行政、事业经费都为额定拨给,因此不可能大量采样送检。即便每次采样送外地单位检测,也因时间上的原因,导致对违法事件的处理打击不及时而可能产生不良后果。三是查处对象确定难。在发生食肉中毒现象后,一般追究到养殖户或饲料销售点直至生产厂家,而难以追究生猪营销人员、屠宰场、肉商的责任,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五、主管部门不明确。目前一些地方发生此类事件虽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着手调查处理,但其所依据的是《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的相应条款,而其他有关部门如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商品流通部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相应条款也争相参与查处工作,形成多部门都管,谁也管不好的状态,极不利于查处工作的职能化、专职化。
六、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查处此类事件是一种依法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而法律上对此类违法行为未作出十分明确的禁止、处罚规定。目前一些地方只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中的某些规定,对在饲料中违法添加违禁药物的行为当成违法生产经营药来进行查处,对养殖户使用违禁药物的行为则因无法律明确规定而查处受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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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品的安全性日益为广大消费者所关注,有些地方出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险肉品安全角度的考虑,出台规定对肉品一律实行品牌销售制,此举显然有其积极作用的一面,但也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在生猪收购,销售管理,消费者维权和生产流通等环节有待进一步提高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