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1.
12.
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形势的发展和执法实践认为 :“四荒”应界定为荒山、荒沙、荒水、荒滩 ,“四荒”治理开发的拍卖、租赁等形式应纳入水保法律条文中 ;水保法中“树兜”一词应改为“树墩” ;水保法律应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的执法强制权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关于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 ,无力自行治理的 ,可以交纳防治费的规定中 ,应把“可以交纳防治费”改为“必须交纳防治费” ;各省 (区 )关于“两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中 ,应进一步明确直接用于水土流失治理的比例。 相似文献
13.
流域年径流量是水资源评价与合理配置利用的重要依据,而水土保持减水定额又是估算水土保持对河川年径流量影响的基础。综合分析了水土保持减水作用现有主要研究成果,在对黄河上中游进行生态环境建设分区的基础上,采用小流域综合治理法,计算出黄土丘陵沟壑区、黄土高塬沟壑区、土石山区的水土保持减水定额依次为245.5、118.5、471.9m3/hm2,并提出了推求黄河流域水土保持减水量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