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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模式与立法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4年颁布的《自然保护区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全国人大已经决定制定《自然保护区法》.《自然保护区法》立法模式如何选择,调整对象、执法主体、资金投入机制、政府行为、资源产权问题如何处理,是立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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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灾后救助必须符合林业资源本身的特点,而资金救助是最能有效恢复林业生产的途径之一.探讨林业灾后资金救助的立法必要性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林业灾后资金救助,包括如何规范林业灾后财政救助、保险救助、社会捐赠和国际救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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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花溪区湿地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评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花溪区湿地资源为研究对象,从涵养水源功能、调节气候功能、保护环境功能、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人文功能等五大功能入手对花溪区湿地资源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进行了评价。评价结果为:2014年花溪区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价值量为1.19×10~(10)元。五大功能的价值量大小为人文功能(1.16×10~(10)元)涵养水源功能(1.28×10~8元)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9.91×10~7元)保护环境功能(8.53×10~7元)调节气候功能(1.39×10~7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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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对于保护人类的自然财富、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特殊意义。我国1994年出台的《自然保护区条例》对我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自然保护区所面临的开发与保护、建设和管理问题日益突出,现行立法已经难以适应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实际需要。本文通过对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中存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对策,为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自然保护区立法体系提供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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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业碳汇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介绍了我国林业碳汇交易的法律性质,即林业碳汇交易是一种要式、诺成、有偿、双务、继续性法律行为,遵循了意思自治原则,具有合同的性质。分析了对林业碳汇交易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一是制定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需要;二是确立林业碳汇交易主体权责分配的需要;三是为环境保护其他领域提供参考的需要;四是发展林业碳汇志愿市场的需要。基于此,从9个方面探讨了我国林业碳汇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即确定林业碳汇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交易第三方,确定林业碳汇交易法律行为的具体生效要件、交易价格、交易的3种履行方式、交易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交易纠纷解决途径,明确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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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土壤磷素空间分布特征及其影响因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湖南省长沙县大山冲国有林场的青冈-石栎常绿阔叶林样地内,用等距离布点法采集土壤和凋落物样品,分析常绿阔叶林内土壤(0-30 cm)、凋落物和腐殖质层的磷素(P)含量,研究土壤全P和有效P含量的空间分布特征;对土壤全P和有效P与海拔、凹凸度、凋落物生物量、凋落物全P含量和腐殖质层全P含量等因素进行相关分析,探讨土壤全P和有效P在亚热带常绿阔叶林中的分布状况及其形成原因。结果表明,土壤(0-30 cm)全P含量范围为0.200-0.402 g/kg,有效P含量为2.2-6.7 mg/kg。林地土壤全P含量呈条带状的梯度变化,高值区出现在海拔较低的沟谷洼地,低值出现在山脊地带;有效P含量则呈斑块状分布,无明显分布规律。林地土壤全P含量与海拔和凹凸度均具有极显著负相关(p0.01),而凋落物生物量、凋落物全P含量及腐殖质层全P含量对其影响不显著。土壤有效P含量受地形因子的影响较小,其与凋落物生物量具有极显著正相关(p0.01)、与腐殖质层全P含量具有显著正相关(p0.0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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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角度,论证了林业碳汇交易涉及民事、行政、刑事和经济法律关系,指出林业碳汇交易是一种民事法律合同,并提出相应的林业碳汇交易实施法律建议,以期规范相关林业碳汇交易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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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是我国一项宝贵的自然资源,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使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十几年来,在党中央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核心的保护管理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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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林权流转使林地等林业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提高了林地利用率,推动了林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满足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对林业的多种需求。林权流转的有序运行离不开林权流转参与主体权利和职责的确定。现行立法缺乏相关规定,已经制约了林权流转进一步发展。对各参与主体进行权责划分与制约,可使当事人、林业主管部门与服务部门紧密协作、相互配合,形成整体性力量,共同推动我国林权流转的顺利进行,保障林业生态功能作用的发挥。[方法] 林权流转将森林、林木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转让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是平等主体之间关于具有财产属性的林权的交易,遵循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因而林权流转双方当事人是民事主体,分别为出让主体和受让主体,其权利界定宜从民事法律的角度进行。林权的公益性决定了政府在林权流转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作用,因而林业主管部门是林权流转的管理主体,其职责界定宜从公法角度进行。林权交易中心是服务主体,暂时以政府引导为主,将来可以转向为具有民事性质的市场中介,提供全面的交易服务平台。[结果] 林权流转出让方享有出让自主权、收益权、监督受让方依法经营的权利以及在流转期限届满时恢复对林权经营的权利;受让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依约处分经营权的权利、合同终止时的投入补偿权等。林权流转部门在流转行为管理方面,承担制定林权流转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任务,还承担引导林权流转、约束林权流转违法行为、提供林权流转配套服务、确权发证及调解林权纠纷的职能。林权交易中心承担为林权流转提供居间交易平台、为林业金融提供服务平台、为林权抵押贷款或森林保险等林地流转提供后续服务、为森林资源进行资产评估并为交易当事人提供林权登记服务的职能。[结论] 实现林权的顺利流转,需要协调当事人、林业主管部门和服务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调动林权流转当事人的积极性,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发挥林业主管部门的主导作用,使其监督、引导、管理、保障、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发挥林权交易中心的服务作用,为林权流转搭建居间交易、金融服务、资产评估和登记服务平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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