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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谦抑性与诉讼人权保障理念日益深入基层的背景下,发生在农村地区的轻微刑事案件具备和解的理论与制度依据,也具备基于积极法文化因素而取得刑事和解成效的现实可能。从农村纠纷样态及性质与程度及其与刑事法律的适用关系层面来看,社区警务和基层审判机关要注重分析民间法律问题的缘起发展以及介入因素,根据事前、事中与事后三个阶段,对轻微刑事案件灵活使用刑事和解原理,通过官方体制与民间力量相结合方式,综合助推和谐农村构建。应从法文化角度先对影响刑事和解机制和效能的传统农村文化进行解构,然后再发挥主观能动性实现新建构,从而实现传统法文化价值取向的剥离与重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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