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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生产安全事故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焦点问题。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法律问题理解不准确,或者界限不明确,从而导致对这些事故处理失当,宽严不一,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本文就当前重大劳动安全案件的有关刑法问题加以探讨,以引起社会关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刑法学理论上通常认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属于单位犯罪,但是采取的是单罚制,即只处罚有关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刑法135条规定,具体地说,只处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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