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3.
动物产地检疫是指出售或调运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在离开生产地之前实施的检疫,也就是到场到户检疫。《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第6号)第八条:"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生产地之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 相似文献
4.
正如果养殖户未及时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采取急宰措施屠宰的动物及其产品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获,则养殖户的行为违犯了《动物防疫法》。如何对养殖户急宰动物的行为作出处理,笔者现提出一些看法。1.正确受理的急宰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检疫申报。《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 相似文献
5.
为了加强动物检疫管理,国家推行动物检疫申报检疫制度,这是深化动物检疫管理工作的新举措,也是进一步有效控制动物疫病传播,加强产地检疫的客观需要,对于方便群众、提高动物检疫行政管理效率和从源头上控制动物疫病传播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之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检疫, 相似文献
6.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机构,采用法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对象和检疫标准,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1产地检疫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 相似文献
7.
动物产地检疫是指出售或运输动物及其产品在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由养殖场户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检疫申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进行检验检疫。动物产地检疫对维护养殖业和环境公共卫生起着重要作用,动物产地检疫不仅能及时发现动物(动物产品)中存在的疫病或病原,以控制疫病的蔓延扩散和病害产品的流通,更能有效落实各项防疫制度. 相似文献
8.
9.
一、产地检疫工作存在的问题1.养殖户及动物经营者防疫意识不强,法治观念淡薄。《动物防疫法》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报检。但部分养殖户和动物经营者法治观念淡薄,对动物疫病的危害及产地检疫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不报检,随意出售、买卖、收购动物,甚至逃检。2.检疫体制不健全,检疫力量 相似文献
10.
11.
动物屠宰检疫验讫印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8条,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后加盖的法定检疫验讫标志。是畜货主出售、运输动物产品的凭证。正确使用验讫印章是保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项制度的重要手段之一。1明确动物屠宰检疫验讫印章的法律功能和地位2000年2月18日,经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农业部发出《关于检疫验讫(印章)标志是否属于检疫证明的复函》中明确规定,检疫证书、检疫验讫(印章)标志都是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二者的法律功能是相同的。检疫证明是以“纸制”文件的形… 相似文献
12.
<正>动物产地检疫是《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这是法律上产地检疫的概念。近年来,随着动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检疫规程逐步完善,兽医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署,深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 相似文献
13.
国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新的《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生猪屠宰前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那么生猪定点屠宰厂的检疫岗位应如何设置呢?笔者结合当地 相似文献
14.
15.
16.
国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新的《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生猪屠宰前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那么生猪定点屠宰厂的检疫岗位应如何设置呢?笔者结合当地实际、浅谈看法,仅供参考。 相似文献
17.
18.
19.
20.
郑新勇 《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2,(3):22-23
正1完善检疫体制1.1生猪屠宰检疫是《动物防疫法》赋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重要行政执法职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屠宰检疫唯一合法的实施主体,负责向定点屠宰厂派驻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屠宰检疫。城区未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动物屠宰检疫应当由所在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负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