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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去年,国务院以国发[1990]66号文件批准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这个新限额与“七五”期间的限额相比,最大的特点是,对各种类型的森林采伐消耗实行全额管理。各地普遍认为国发[1990]66号文件再次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林业的重视,对保护森林的关心和支持,一定要认真学习,精心组织,切实加以贯彻。湖北省竹溪县按照国发[1990]66号文件的精神,为严格执行新限额,把全额管理的起步工作做好,今春以来,扎扎实  相似文献   

2.
总结建国后四十年林业工作经验,为克服严重存在的“管一块,漏一块”的局面。1989年林业部提出:“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全额管理”;国发(1990)66号文件批准:“八·五”期间严格按照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对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实行全额管理。因此,森林采伐限额具有法律效力。本文以南平地区的实践为基础,对森林采伐限额、全额管理的执行和监督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3.
<正> 北京市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90]66号文件,采取了多项措施,严格执行“八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今年初,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京政办发[1991]8号《转发市林业局关于我市“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请示的通知》;市林业局按这个文件和林业部的有关要求,及时把1991年的林木采伐限额计划分解落实到各区、县;又以京林(林政)字第  相似文献   

4.
<正> 总结建国后四十年林业工作经验,为克服严重存在的“管一块、漏一块”的被动局面,1989年林业部提出:“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全额管理”;国发(1990)66号文件批准:“八·五”期间严格按照批准的年森林  相似文献   

5.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66号文件关于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全额管理的精神,从1991年起,全国实行了森林采伐量计划管理制度。使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与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实现了统一。林业部根据国发[1990]66号文件关于年采伐限额是每年消耗森林资源的最大限量,不得突破的原则,向国有林区各森工企业下达了相应的木材生产总量、木材销售总量、木材运输总量“三总量”计划,通过对“三总量”的控制,运用计划管理的手段,来确保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实施。森林采伐限额全额管理和“三总量”控制制度实行四年来,通过各级政府和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的积极组织领导、各级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严肃依法监督检查,以及各森工企业切实加强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对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促进森林资源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大部分森工  相似文献   

6.
<正> 国务院国发[1990]66号文下发已有一年了。一年来,我部及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在国发[1990]66号文件的指导下,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全国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有了长足的进展,森林采伐限额全额  相似文献   

7.
<正>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国发[1990]66号《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全面加强资源和林政管理工作,根据部长办公会议决定,于今年7月16日至19日在辽宁省抚顺市及清原县召开了全国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工作现场会。  相似文献   

8.
<正> 国务院发出国发[1990]66号文件《批转林业部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报告》以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积极行动,迅速加以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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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下达“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本刊讯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同意国家林业局对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和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措施,  相似文献   

10.
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做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6]6号)中“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务院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内预留一定比例的限额指标。并报国家林业局审定,以解决因自然灾害、征占林地等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需要;其他采伐限额指标必须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编限单位,不得层层截留”的规定,同时为有效调控我省各编限单位合理使用森林采伐限额和科学经营森林。以及解决因自然灾害、征占林地等I临时增加森林采伐限额的需要.我省报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省级可预留年森林采伐限额35.6万立方米.占全省年森林采伐限额237.5万立方米的1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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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发[1990]66号文件精神,确保“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切实加强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作如下通知。  相似文献   

12.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做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6]6号)规定,“十一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各编限单位抚育森林采伐限额不足的,可占用主伐森林采伐限额;人工林森林采伐限额不足的,可占用同采伐类型的天然林森林采伐限额;其它各分项森林采伐限额不得相互挪用、挤占。  相似文献   

13.
<正> 根据《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调整一次。国务院以国发[1987]35号文件批准的现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到1990年末执行期满。为研究布置1991至1995年森林采伐限额的调整工作,资源和林政管理司于2月21日至3月11日,分别在陕西、湖北、安徽召开了东北、西北、中南、西南、华东、华北三个分片座谈会。经研究已制订出《编制  相似文献   

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中国林科院,中国国有林场开发公司: 现将《“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林资发[2009]160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  相似文献   

15.
河北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结转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奖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做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6]6号)规定,“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限额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  相似文献   

16.
关于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林业部文件林资通字〔1997〕40号)一、强化宏观调控力度,认真抓好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管理。(一)国务院批准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的各分项限额,均为每年采伐林木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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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35号文“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和林业部、劳动人事部林资字[1988]144号文“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  相似文献   

18.
坚持制度完善措施确保“九五”年森林采伐限额严格实施资源司林木采伐管理处依据《森林法》关于“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的规定,1987年在我国开始实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这是我国林业深化改革所取得的一项重大成果。实践证明,在我国实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对控制...  相似文献   

19.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森林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和加强森林科学经营的核心措施和关键手段。本文结合对国务院批准全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文件的学习,阐述了实施采伐限额制度对保障林业又快又好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指出了既往采伐限额实施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分析了“十一五”采伐限额在加强和促进森林科学经营方面的突出特点和主要变化。  相似文献   

20.
<正> 本刊这期以专刊形式刊登广东省始兴县狠抓采伐限额全额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旨在配合全国正在兴起的积极贯彻落实国发[1990]66号文件的高潮,进一步推动全国资源和林政管理工作的发展。始兴县的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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