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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系一家公司员工。2009年1月7日,我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而落下八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一直享受工伤待遇。2011年4月,我因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服刑期间,公司单方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刑满释放回来后,我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继续享受原有的工伤待遇,但被有关部门拒绝,理由是我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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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一家乡镇企业的员工。2011年底,我出差途中遭受车祸,导致我丧失劳动能力。受伤后,公司为我申报了工伤并得到了社保部门的认定。由于肇事车主只赔偿了20万元,不足以弥补我的损失,我遂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而公司认为,我已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无权再要求工伤赔偿。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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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秋天,我外出打工,由于没有技术特长,就在火车站附近的一家纸箱厂当搬运工。不久前,我在搬运纸箱时跌倒,左腿骨折住进医院。老板预付了1000元医疗费后就对我不管不问了,而且还扣了我住院期间的工资。我的家属找到老板要求给我享受工伤待遇,老板却说自己的厂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是个“黑工厂”,所有职工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治伤,我不仅欠债2000元,还有其他方面的损失。请问,老板的说法是否有依据,我该如何索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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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是某公司的农民工.去年5月16日,屈某在出差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落下七级伤残,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但社会保险部门却以屈某已经从肇事方获得全部赔偿为由,拒绝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屈某遂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屈某虽因他人侵权造成伤害并且已获得民事赔偿,但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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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宣布,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的职工,如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等事故将有权获得国家统一规定的工伤保险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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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项旱期仅适用于美法系国家的特有制度,具有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惩罚和威慑行为等多重功能。通过考察惩罚性赔偿在英美法系国家侵权领域适用的变迁,本文就其在我国侵权法领域适用的合理性与适用的条件、范围、赔偿额度等若干问题略作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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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六年前起,我便以农民工的身份在个体户李某开办的石灰加工厂工作。长期以来,由于在加工过程中吸入大量粉尘,并在我肺内滞留,已引起我肺组织的弥漫性纤维化疾病,即矽肺病。半年来,我花了不少钱医治,但一直未果。现我想经过工伤认定后报销医药费用等,却被告知,因李某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故不能享受该待遇。请问:我该怎么办?答:你有权直接要求李某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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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赔偿的数额,一般都是按照损失的实际大小来确定。但我听说对某些赔偿数额的确定,我国法律规定不是按照损失的实际大小赔偿,而是可以按实际损失的两倍、多倍甚至十倍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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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乡镇企业的员工.去年年底,我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我丧失劳动能力。受伤后,公司为我申报了工伤并得到了社保部门的认定。由于肇事车主只赔偿了20万元.不足以弥补我的损失,我遂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而公司认为。我已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无权再要求工伤赔偿。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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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2009年1月11日.章某招录年仅15虚岁的初二学生小倩到其开办的机制砖厂做寒假工。同月22日.因电源切换时机器失灵致小倩的左手被机器压伤.经诊断为挤压伤.左手拇指、食指近节开放性骨折伴动脉、神经、肌腱损伤,为七级伤残。事后.小倩要求章某赔偿医疗费用和一次性工伤赔偿金。章某则认为小倩是不满16周岁的初中生.其与小倩之间的劳动关系违法.且仅为寒假工.因而小倩不属于工伤主体.不应享受工伤待遇。这种说法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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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就赔偿的数额,一般都是按照损失的实际大小来确定。但我听说对某些赔偿数额的确定,我国法律却规定不是按照损失的实际大小,而可以是实际损失的两倍或多倍。请问:具体有哪些情况?答:主要有以下5种情况。一、消费者遭遇欺诈,可获得双倍赔偿。主要包括:(一)在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中,制作、发布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广告;(二)对商品的价格作虚假表示;(三)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冒用质量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商品的产地,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四)商品存在瑕疵而不予告知;(五)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六)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七)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八)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九)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十)以虚假的中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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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某县伏口镇易泉村附近有一座私人煤矿,煤矿的采掘活动一直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范要求。从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易泉村相继发生农田塌陷,形成天坑20多处,最大的天坑直径30多米,最小的直径也有5米多,深度在2~15米不等。涉及易泉村彭某等30多户村民的承包田共计7870平方米,同时因天坑造成灌溉水渠中断等耕作条件变化,导致3735平方米水田无法耕种。天坑出现后,彭某等人找到该煤矿,要求填平天坑,并进行经济赔偿,但被煤矿拒绝。2013年4月,彭某等30多户村民将该煤矿告上法庭,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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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1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农民工同样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的保障。其第二条规定:农民工参加丁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也是农民工享有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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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一家公司的采购员。三个月前,我被公司指派到外地采购原材料,当步行途经一栋居民楼下时,被从楼上丢下的一只酒瓶砸中头部。经送医院抢救,花去4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由于无法查证酒瓶是谁所丢,我只好要求工伤保险机构报销医疗费用并给予相关待遇,但却被告知公司并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只能找公司担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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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看法制的不断健全,在司法实践中,经营场所第三人侵权索赔的案例越来越多。例如:旅客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因第三人侵权导致人身受到伤害,向铁路部门索赔;顾客到超市购物时被偷窃,要求经营者赔偿;市民在公园不幸遇害,被害人家属要求公园承担责任等等。在上述情形下,铁路部门、超市、公园等经营者并不是直接侵权人,他们应不应该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赔偿,是由于什么法律关系而赔?应适用什么归责原则?赔偿的范围又是多少?经营者与第三人之间又有什么关系?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关问题,法院的判决又各有不同。对此,本人在《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的一些原理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加以思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