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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案情简介 2011年1月30日上午10时,柳州市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监督所”)接到该县某乡动物检疫员举报,在该乡农贸市场肉行有人经营未附检疫证明的猪肉,请县监督所前往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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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介绍2002年12月19日晚 ,太原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在检查杏花岭区一大型肉食批发市场时 ,发现病猪肉。市监督所将病猪肉扣押后即通知清徐县动物防疫监督所调查。经我所初步调查 ,了解到美康达生猪定点屠宰厂19日下午屠宰检疫生猪时 ,个体户王某有一头猪判定为不合格 ,我所决定立案查处。2调查取证办案人员首先召集驻屠宰厂有关检疫人员 ,对12月19日的屠宰检疫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查明王某于2002年12月19日在美康达生猪定点屠宰厂宰杀生猪13头 ,其中1头经检疫为应销毁的不合格肉 ,检疫员在其胴体上盖了销毁章 ,并通知屠宰厂凉肉间保管。驻厂…  相似文献   

3.
2002年10月5日,赤峰市某区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区动监所)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在该区某肉联厂的肉类直销门市查获了3135千克(卷)羊肉,76千克(卷)牛肉粘贴的“肉品检疫合格标志”无检疫员印章,并在该门市发现未使用且无检疫员印章的“肉品检疫合格标志”53枚,执法人员当即做出了将这些肉品暂时留验,调查后处理的决定,但遭到店主李某的阻拦和谩骂,并把执法车胎扎破,将肉抢回。10月6日店主李某到区动监所将10月5日被查获的肉品送回,然而,不同的是送回的肉品“肉品检疫合格标志”粘贴齐全,并且有检疫员印章,  相似文献   

4.
洛宁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在查处无检疫证明经营肉品时,依照《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规,大胆探索,勇于实践,采取立案处理的办法,有效地打击了逃检、拒检等无检疫证明经营肉品的违法行为,捍卫了法律的尊严。1案例介绍1999年6月20日早上7时,洛宁县监督员在对县城肉品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个体猪肉经营户徐某正在出售无检疫证明猪肉。按照《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当即责令徐某停止经营,到县定点屠宰检疫点接受补检,徐某拒不接受并将一头猪肉销售一空。为此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决定立案查处。(1)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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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2001年3月22日 ,通辽市科尔沁区动物防疫监督所 (以下简称监督所 )执法人员,在对某外地驻通辽屠宰加工厂收购的生猪进行查证验物时 ,先后共发现14张由本市科左后旗兽医站检疫员刘某出具的《出县境动物运输检疫合格证明》标注的字迹有问题 ,执法人员当即扣留了检疫证明 ,并上报了市监督所。市监督所经认真调查核实 ,确认刘某行为属转让检疫证明 ,当事人在事实面前也供认不违。市监督所决定立案查处。2处罚2.1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0条、第51条、第55条及《内蒙古自治区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第8条、第9条之规定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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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介绍   1999年 6月 20日,洛宁县检疫监督员在对县城肉品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个体猪肉经营户徐某正在出售无检疫证明猪肉。按照《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当即责令徐某停止经营,到县定点屠宰检疫点接受补检,但徐某拒不接受并将一头猪肉销售一空。为此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决定立案查处。 (1)查明徐某私自屠宰加工猪肉 1头未经检疫、无检疫证明于 6月 20日在县城肉品市场销售,肉重 110斤,售价 3元 /斤。 (2)检查县定点屠宰检疫点补检记录,证明徐某未到该点补检。至此徐某经营无检疫证明肉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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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来源行政相对人:河南省桐柏县某农贸市场肉品经营户李某。行政处罚主体:河南省桐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10年5月26日,桐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桐柏县某农贸市场李某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猪肉产品。经初步调查,执法人员认为李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猪肉产品的违法事实存在,应适用违法行为一般处罚程序,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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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检疫是指对进入市场交易的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直接进行的检疫.进入市场的动物及其产品,由动物检疫员逐头检疫,确定健康并取得检疫证明后进场交易,对肉品加盖验讫章,可疑病、死猪肉、变质肉禁止销售,是未开展屠宰检疫或产地检疫比较薄弱的地区在市场所实施的检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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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10日,苏州市吴中区兽医卫生监督所接到某镇畜牧兽医站的电话,举报该镇农贸市场有12位猪肉销售户销售17头未经检疫的猪肉.该区兽医卫生监督所遂决定立案,通过对12个猪肉销售户、该镇市场管理人员、当地畜牧兽医站动物检疫员的调查,查明事实如下:6月10日凌晨3时许某负责的屠宰场,从安徽某县购进生猪48头,在未经当地畜牧兽医站动物检疫员检疫的情况下,强行宰杀17头,约重843.2公斤,批发给当地陈某等12位猪肉销售户,批发价每公斤13.4元,计11298元,至当地城管执法中队查获并报告当地兽医站时已基本销售完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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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由2005年8月15日上午,吴中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接到一群众举报:吴中经济开发区某街道小区内有一辆微型小货车,车主将车上运载的一车死猪已卸下,放在自己家里进行屠宰加工,血水从屋内流向屋后沟里,经过屋后的路人都能闻到死猪臭味。接到举报,我们立即通知有关执法单位,会同生猪定点办、街道办、派出所、城管等一行20人直扑事发地点,一举成功抓获,核定情况属实,经上级部门批准,立案查处。2案发现场事发在某街道小区9号,事主徐某(女)与丈夫许某一起非法经营病死猪肉。当执法人员赶到,从前门进入徐某家时,许某听到风声即从后门骑摩托车逃走,徐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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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来源 行政相对人:河南南阳市某农贸市场肉品经营户杨某行政处罚主体:河南省南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1年4月17日.南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南阳市建城区履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南阳市某农贸市场杨某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猪肉、鸡、鸭等动物产品。经初步调查.执法人员认为杨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违法事实存在.应适用违法行为一般处罚程序。经报主管领导同意后予以立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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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15日,我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在进行动物检疫监督检查时,发现两个经营肉品的个体户所卖猪肉没有农业部统一监制的肉品检疫证明,胭体上没有加盖验讫印章。监督人员向两位经营户讲了经营政策,告诉他们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其产品违犯了《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并依据《动物防疫法)}第41条之规定,对他们出售的肉品进行了封存留验,出具了封存清单,通知他们两日内到县兽监所接受处理。两经营户在两日内末到兽监所,而是向新乡县人民法院以县兽监所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却封存肉品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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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经过2001年8月11日上午,光山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光山县某乡肖某正在集贸市场销售病害肉,后确认为黄疸猪肉。同时发现肖某出售的黄疸猪肉胴体加盖有“肉检验讫”,并出具有动物产品检疫验合格证明。县所执法人员对肖某未售完的黄疸猪肉进行封存。立即对肖某和当班检疫员陈某进行询问调查,并作了调查笔录。2案件处理按照《动物防疫法》第18条,第41条,第31条等有关条款之规定,对肖某处理为:责令其立即追回已售出的黄疸猪肉;黄疸猪肉全部予以销毁焚烧;销毁处理费用由肖某承担。对检疫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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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疫员在农贸市场上市进行肉品检验,没有先进的设备借助,只能通过肉眼及简单的刀具进行榆查,因此增加了检疫难度。为了正确、快速地通过感观对猪肉进行检查,笔者根据长期从事检疫工作的经验,将市场肉品的快速感观检查体会及异样肉的处理方法介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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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执法监督过程中追溯源头难问题,濮阳市动检监督部门实麓动物产品检疫证明“链式管理”。具体做法是,猪肉等生肉品经营单位和个人凭派驻定点屠宰的动物动物检疫员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在市场、门市出售动物产品。销售者在向饭店等用肉单位出售动物产品时,持上述检疫证明向市场值班动物检疫报检,检疫员查证、验物合格后,收回原检疫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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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16日,陕西省周至县一猪肉经营户宏某从县某定点屠宰场购进34号猪白条肉1头,该肉经派驻屠宰场检疫员按检疫操作规程检疫时,未见异常,肉尸皮肤及肌肉外观色泽、气味、弹性等均符合国家一级鲜肉标准,加盖了农牧部门“肉品检验印章”。该肉被宏某购进后销售了大半,在分割后臀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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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9月濮阳县海通乡食品经营处收购死猪、出售死猪肉一案,是《行政诉讼法》、农业部(1991)3号令《中国兽医卫生监督实施办法》发布生效后,濮阳市第一起兽医卫生案件。现将办案过程与体会报告如下。一、办案经过1991年8月29日,濮阳县海通乡兽医卫生检疫员在海通集市场检疫时发现海通乡食品经营处职工雷发起出售的猪肉是死猪肉,当即责令其作无害化处理。雷发起不但不服从处理,反而辱骂检疫人员。9月2日,濮阳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接到检疫员报案,决定立案处理,并请求市站指导工作。9月4日,市站派笔者协助濮阳县侦破这一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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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2002年7月28日7时 ,渑池县动物检疫站驻张村镇动物检疫员梁某在该镇生猪定点屠宰场执行检疫任务时 ,个体屠宰户杨氏兄弟俩要求梁给其未经检疫的猪肉加盖肉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梁同志对其晓之以理、明之以法 ,并依法拒绝了其无理要求 ,杨氏兄弟恼羞成怒 ,强行夺取肉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自行加盖 ,梁依法予以制止 ,遭到了杨氏兄弟的殴打。梁某遂及时向镇派出所和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报案。2处理过程县动检站 (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得知情况后 ,立即组织力量 ,对杨氏兄弟所售肉品予以查封 ,并及时与公安、检察部门取得联系 ,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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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近四个月,前后惊动了县委、县府、县纪检、司法等有关部门,起因于《动物免疫证》引起的行政案件终于划上了句号。为此,笔者就此案的发生、发展与思考,略谈拙见,谨供同行参考。1 案件事实经过 重庆市忠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监督所),于2000年7月28日7时左右,接到驻乌杨镇畜牧兽医站的动物检疫员举报:屠商罗光美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猪肉,要求派人协助查处。 监督所随即派动物防疫监督员王顺平、金光发到乌杨镇调查处理。经查证:罗光美于7月25日收购4头生猪进入乌杨镇定点屠宰场,值班动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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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证明是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的法律凭证,也是动物检疫员实施检疫结果的具体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动物检疫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这一规定既明确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员实施检疫必须按照检疫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同时也明确了动物检疫员对检疫结果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农业部《兽医卫生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规定,动物检疫员在出具检疫证明的时候,在检疫证明上要签署自己名字,以示对检疫结果负责,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非检疫人员出证而签署检疫员的名字,盖章或者盖编号代替签名,冒充、代替检疫员签名的不规范行为,甚至伪造假检疫证明等违法案件时有发生。为了避免此类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规范检疫监督工作秩序,我们实行了动物检疫员、监督员签名备案制度,对规范动物检疫证明的出具,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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