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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市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10年1月,农业部令[2010]3号颁布了《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新申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必须符合兽药GSP的要求。在此之前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在24个月内达到规范要求,即自2012年3月1日起,全国所有的兽药经营企业必须达到规范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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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牧业》2010,(4)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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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于2010年1月4日发布了《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并要求在此规范施行前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自规范施行之日起24个月内达到兽药GSP的要求,并依法中领兽药经营许可证。根据国家要求,辽宁省制定了具体工作实施细则,定于2012年3月1日之前,全省所有兽药经营企业,一律通过兽药GSP验收。目前,很多从事兽药经销的读者来电来函询问兽药GSP相关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刊记者对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兽药饲料处副处长柏云江进行专访,望对有关读者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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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SP)》(本刊2010年第4期已刊发全文——编者)已于2010年1月经农业部颁布,自3月1日起施行,并规定"应当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24个月内达到本规范的要求"。同时,《兽药GSP规范》第三十六条规定,各省(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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