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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蜜蜂致人损害案件不利因素的分析与防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蜂螫马死案是一起典型的动物致害案件(详情见《蜜蜂杂志》2004年第2期第40页),下面从5个方面来分析:1.蜜蜂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侵权案件根据我国现行法规,一般民事侵权案件,构成要件有4个方面: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除此之外,民法上还特别列举了8类特殊侵权案件,其中包括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  相似文献   

2.
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新的"民法典",对养犬有了一系列新的规定,这些规定都和广大犬主的切身利益相关,请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利益.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相似文献   

3.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构成要件只包括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3个构成要件.蜂螫马案属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特殊民事侵权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就原告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仍由原告承担,而非被告承担.  相似文献   

4.
2011年元旦对年过七旬的我是难忘的一天.这天上午我走进新华书店,来到陈列法律法规书架边,不经意地取出法律出版社的注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一书(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在浏览目录时看到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时,一直关注饲养动物损害民事责任的我,迫不及待翻到第140页,<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受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时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虽然该条将<民法通则>"民事责任"改成"侵权责任",但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动物损害表述内容有不同,而<民法通则>饲养动物损害表述垄统而仅有一条,可<侵权责任法>根据饲养动物不同种类和不同空间场所造成伤害,制定了7条有关动物损害的条款,尤其是编写者在"法律术语"中指出"饲养的动物,是指人工喂养、放养和管束的动物,既包括家畜、家禽,也包括驯养的野兽,但不包括昆虫和微生物".  相似文献   

5.
引以为戒!———蜜蜂螫死人赔巨款律师周贤森知法才能守法,法律与养蜂者息息相关。笔者曾在《谁应承担蜜蜂螫人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一文(刊登于《蜜蜂杂志》1991年第11~12期)中谈到了饲养蜜蜂致人损害,养蜂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希望养蜂者对此予以重视,...  相似文献   

6.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三种情况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是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二是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三是不按照国家现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  相似文献   

7.
<正>中新网2009年12月26日电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给出了明确规定。(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  相似文献   

8.
我国民法通则127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但该条文过于简约,存在不完善之处。文章通过对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条文的分析入手,从归责原则出发,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进行了阐述。认为应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基础出发,区别不同的动物,构筑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制度。  相似文献   

9.
设施畜牧业的发展,使畜禽在人工控制的设施和环境中进行集约式、工厂化的生产,将人的意愿强加于饲养的畜禽,虽然大大地提高了畜牧业的生产效率,但是,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特别是由于片面追求效率最大化,不考虑或很少注意畜禽自身的感受和对畜禽健康的影响,给畜禽造成紧张、不适甚至疾病和痛苦,从而引发了人类应当如何对待动物的“动物福利”(Animal Welfare)问题。  相似文献   

10.
为确保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行政,<动物防疫法>第55条对动物检疫员违反本法规定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害,作出了由动物检疫员所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作出的具体规定.由于动物检疫具有技术方法标准、处理方式的法定规范性和法律效力的时效性等特点,所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应注意以下问题:  相似文献   

11.
动物园动物种类多,科学饲养难以安全做到。由于公园的开放式饲养,饲料暴露在外面,老鼠很多,投鼠药的位置不正确或者使用的鼠药毒性过强,动物误食鼠药或死鼠等都是动物鼠药中毒的主要原因,加之人为蓄意投毒,动物易出现中毒等情况。  相似文献   

12.
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实施违反动物防疫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处以行政处罚。但是,由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形式非常复杂,公民亦有责任有无或大小的不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就需要查明、认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责任人。笔者认为,准确认定违法责任人需要注意以下6个方面的问题。1雇佣关系问题在具有雇佣合同或协议关系的情况下,被雇用人按照雇主的要求所实施的行为,该行为能否得到实施一般取决于雇主。所以这种情况一般应认定为雇主的行为,所产…  相似文献   

13.
祖述宪 《野生动物》2000,21(5):10-11
1.什么是宠物或陪伴动物?宠物在国际上又称为陪伴动物或伴侣动物(Companion animals),是指家庭饲养作为陪伴、并与人有情感交流的动物,主要为狗、猫等。现今世界各地家养陪伴动物十分普遍,这是由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结果。美国近年的统计约56%(5300万户)的家庭饲养陪伴动物,其中一半的家庭饲养2种以上。以下是家庭饲养宠物的主要种类和数量:狗占第一位,5500万只(38.2%):猫6380万只(32.3%);鸟3100万只(7.7%);小哺乳动物1220万只(5.0%)和马490万…  相似文献   

14.
转变畜牧生产方式推进畜牧业现代化进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不断深入,农村传统的饲养方式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越来越不相适应,矛盾日益突出。庭院饲养、散放散养,一方面使养殖业生产与人们的生活环境之间的矛盾难以解决,从而限制了养殖规模的扩大和现代养殖技术的实施;另一方面由于人畜生存空间的无法隔离,使畜禽的卫生安全难以保证,进而影响到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同时由于一些人畜共患病的交叉感染,使人的健康受到威胁。去年我省资阳、内江相继发生的人感染猪链球菌病,都是由于分散饲养农户卫生防疫条件差,造成猪发病,再由人猪的密切接触而造成人感染、发病甚至引起死亡,教训是深刻的;  相似文献   

15.
应激是由于过度环境压力或心理压力对动物造成的生理紧张状态。当应激超过动物所能忍受的限度就会损害机体内在环境恒定,引起功能失调,发生各种疾病甚至死亡。环境中的应激因子种类很多,如环境骤变、转移、拥挤等,长途运输是应激的重要因子。藏獒长途运输,异地饲养极易引起应激。  相似文献   

16.
动物使用兽药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作为生长促进剂长期添加于饲料中,不但可以预防疾病,而且起到促生长作用;二是用于动物疾病的诊断、治疗或预防。然而,由于养殖人员对科学知识的缺乏或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致使滥用兽药现象在当前畜牧业中普遍存在,造成动物源性食品中有害物质残留,这不仅对人体健康造成直接损害,而且对生态环境和畜牧业的发展造成极大的危害。  相似文献   

17.
环境污染致损民事责任包括4个构成要件:1.行为人污染环境。即存在行为人向人类环境排放废水等有害物质或者嗓声有害因素的实画。2.行为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行为人污染环境示违反上述规定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8.
黄曲霉毒素毒性很强,能使多种动物和人发生急性和慢性损害。中毒时主要损害肝脏,严重的诱发肝癌,发病率高,死亡快,对养殖业危害很大。山鸡对黄曲霉索较敏感。1992年6月双辽县养殖场饲养的山鸡,在5月龄时由于饲喂发霉饲料发生黄曲霉毒素中毒。1 发病情况该养殖场4月份购进雏鸡料堆放在料库内,因库内通风不良造成饲料发霉,发现后经简单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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貂犬瘟热是由于感染犬瘟热病毒而发生的一种急性、高度接触性、热性传染病,通常是幼龄阶段易感,主要特征是双相型发热、鼻炎、呼吸道炎症以及严重的消化道紊乱等。该病主要经由接触传播,也可经由污染的食物或者空气通过消化道或者呼吸道传播。该病在我国东北和华北等密集饲养毛皮动物的地方广泛发生,尤其是经济犬科动物中的貂等出现发病。由于该病具有较高的死亡率,严重损害经济效益,应加以防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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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5严格执行检疫执法错案(失职)责任追究制度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在实施检疫、检查、处理(罚)等检疫执法时,要保证事实、理由、结论的一致性,要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制度。因执法者过错(失职)致使国家、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或为执法机关、执法部门造成不良影响或荣誉损害的,将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检疫员、办案人员、审批人员的过错(失职)行为给予责任处理。5.1动物检疫员、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防疫监督管理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处50~500元责任款。5.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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