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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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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答山东省临邑县公安局林业公安科关于滥伐林木的有关问题村民孟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以8200元的价格将自己承包的责任田沟边的树木91株(立木蓄积28.22立方米)卖给苏某,由苏某采伐。本案中,孟某和苏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共同犯罪。因为孟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采伐28.22立方米林木,但其主观上具有放任苏某采伐的故意,并且收取了价款,故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共同犯罪。《森林法》对农民居住的房前屋后、自留地的零星林木虽然没有详细的法律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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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了在盗伐、滥伐林木现场仅有树坑的情况下,利用相应小班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资料或相近林分调查资料对被盗伐、滥伐林木作材积估测的方法,并举例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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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现场痕迹物证是侦查人员在对实施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人身等的勘验调查中发现和搜集的由于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它作为犯罪现场上的一种客观存在,包含了极丰富的犯罪信息,是判断案件性质,分析作案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以及证实犯罪的重要依据。长期以来,笔者发现,在侦破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现场的勘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往往只注重现场勘查而忽视现场分析,把现场勘查看成是拍照、录像、记笔录、定位(制作平面图),认为完成了“三录”(录像、录音、现场记录)外,现场勘察就完事了,一旦发现作案人破坏现场,就失去信心,空手而归,对现场情况没有一个完整、系统的认识。致使有的案件久侦未破,成了疑案、难案和悬案。为此而降低了刑事技术人员的威信,也使领导和侦查人员对刑事技术失去了信心,由此造成现场勘查质量越来越差,刑事技术的作用越来越低的局面。  相似文献   

5.
被告人王某、叶某分别是某村原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2001年7月13日晚,被告人王某召集被告人叶某等村民委员会成员开会,研究将该村所有的两片杉树林砍伐出售,用于清偿  相似文献   

6.
众所周知,盗伐、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0条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从立法的本意分析,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刑法》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也比较笼统,司法实践中,具体情况往往千变万化,不可一概而论。但单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8.
该案是否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9年12月29日,江永县允山镇大畔村村民蒋某某在该村大坪自然村以每立方米400元的价格收购该村赵某某、邓某某等9户村民无证杉木21.811立方米。对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有两种意见:  相似文献   

9.
2002年,内蒙古自治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为偿还到期债务,将村集体所有的一条农防林带内的全部林木作价抵顶债务,村民委员会主任郭某代表村民委员会与债权人解某签订协议如下:因甲方(该村委员会)欠乙方(解某)款,今年5月份经研究用周地树171棵×35元=6000元顶欠款。采伐证及一切手续由乙方自己办理,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协议签订之后,2002年10月初,解某雇人到该村村委会要求采伐树木,时任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的郭某向解某索要采伐证,解说未办,并说有事也找不到村上。之后,解无证采伐上述协议中杨树247株,合立木材积52.46立方米。…  相似文献   

10.
<正>刑事立案标准是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条件,一个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确定当事人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如果一个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存在缺陷,则有可能放纵了一些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11.
案情简介: 刘某,男,45岁,系北京市某地的木材加工厂厂主.因业务往来刘某认识了当地一农民王某.一次,王某找到刘某,称自己能够从山里搞来木材,问刘某要不要.刘某的厂子因加工正需要要大量木材于是刘某便对五某说要,但是必须有全法手续,并交代了需要木材的规格、树种和价格等.  相似文献   

12.
2004年9月15日,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处东甲录有期徒刑8年,程火龙有期徒刑5年,赵新虎有期徒刑3年,并处3被告5000~20000元不等罚金。3人均没有上诉,一审判决遂成终审判决。  相似文献   

13.
王峰  王瑞 《森林公安》2012,(5):32-33
随着经济领域犯罪不断增多,违法性认识问题逐渐成为刑法学界亟待解决的一个理论问题,它关系到对当事人行为的定罪量刑,关系到我国刑法对行为人的价值评价。然而,刑法学界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却见仁见智。  相似文献   

14.
近几年随着林业法律、法规的深入宣传,人们对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越来越强,基本上杜绝了以罚代刑案件的发生,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已够刑事立案标准,适用林业行政处罚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时如何处理,如何正确地协调林业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关系,这个问题仍须重视。目前全省对此类案件存在两种做法:一种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案件移交给地方司法机关的同时,依据《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进行林业行政处罚;另一种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林业行政案件只要够刑事立案标准(即滥伐林木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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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介绍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概念,刑法修正案(四)规定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原因,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构成要件,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认定及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关系。探讨林木司法问题,为执法、司法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16.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中的"明知"应如何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案例:在豫西某林区,村民侯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便擅自采伐自家责任山上的9株沙兰杨树,而后卖给当地一木材私营企业老板刘某。在出售林木时,刘某曾问侯某:“这批林木有手续没有?”侯某谎称:“有手续,是自留地里的树木”,刘某信以为真.在未查验任何有关证明的情况下。遂按当地木材市场价格将林木全部收购。经鉴定。  相似文献   

17.
孙明 《森林公安》2005,(2):37-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明确指出,盗伐、滥伐珍贵树木行为,如果既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同时又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不能按数罪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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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生 《森林防火》2004,(2):20-21,25
介绍了调查火灾原因的几个步骤,通过排查不可能因素,依据火行为、林火原理、林火蔓延方向和检查确定初起火点区域等方法来寻找起火点。阐述了如何调查和计算火场面积,设置火烧迹地标准地计算损失,用什么标准来衡量林木受害程度,林木损失计算应包括的内容,如何建立火灾档案。  相似文献   

20.
吴鹏 《森林公安》2007,(1):35-36
人们通常认为,在采伐林木前,应由林权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在现实中,存在着不少代办证件或是约定办证的情形。如果在此情况下发生非法采伐林木行为,应该如何追究责任呢?譬如,2006年1月,木材经营何某与前湾村村民李某达成协议:李某将自家责任山上的560株松树(用材林)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约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由何某办理。何某在付款后即雇人采伐,采伐林木蓄积57.2m^3。经查,何、李二人林木交易没有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何某组织采伐林木也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确定处理意见之前,我们先分析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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