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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农村土地确权办 《湖南农业》2017,(5)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外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按新的承包关系确权登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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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农村土地确权办 《湖南农业》2017,(4)
案例 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某村村委会将1200平方米土地发包给本村叶某.2001年起,叶某将其承包地转交给其侄女叶某某(本村农户)耕作.2002年3月,叶某被列为五保对象,2005年12月,叶某去世并销户.2005年年底,该村召开村民大会,经2/3以上村民同意,决定收回叶某的承包地.叶某某以该承包地承包期30年不变,且其作为叶某侄女可继承该承包地为由,拒绝交出该承包地.村委会于2007年6月向本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收回由被申请人耕种已去世叶某的承包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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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8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某村村民涂甲与村委会签订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面积为0.4公顷.2012年,涂甲的独子涂乙考上了公务员,将户口迁到了县城.2013年6月,涂甲的妻子因病去世,只剩涂甲1人住在某村.2014年3月,某村村委会以涂甲的妻子去世、涂乙户口迁出为由,收回了两人的0.27公顷承包地,并发包给他人耕种.在与村委会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涂甲向本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村村委会返还承包地.经合议庭评议后,仲裁委员会裁决1998年涂甲与某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继续有效,村委会返还涂甲0.27公顷承包地,由其继续经营耕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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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嫁到男方后,在男方所在地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分到土地,她们在原居住地是否享有承包土地的问题,带有共性。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坚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来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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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99年,金红(化名)与所在村的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1年3月,金红与外村男青年结婚,但一直未将户口迁出,亦未在男方村里分得承包地。今年初,金红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以金红已出嫁为由,收回了她的承包地,2002年、2003年两年该组每个村民应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750元和3011元也未分配给她。为此,金红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立即停止侵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被村委会收回的承包地,分给她应分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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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栖 《中国农村小康科技》2003,(9)
池州市晏塘乡红庄村周圩组村民周长青来电咨询:在不拖欠农业税的前提下,农民是否有权利决定在自己的承包地里种植什么,村委会有没有权力强制农民调整种植结构以及将原承包地收回。答:根据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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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08,(2):41-41
读者李主任:我是北京密云某村村委会主任,最近几年,我村因地少人多,有部分新结婚及新出生的婴儿未能得到承包土地。他们反映,村里这几年去世了几位村民,村委会应当考虑将近年来已故村民的承包地收回,重新分配。请问,村委会能否重新分配去世村民的承包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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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土地确权办 《湖南农业》2017,(8)
<正>某村农户将承包地租赁给了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或单位,其流转合同效力如何?如果本村其他村民有意见,该如何处理?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一是参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等原则。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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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一女青年出嫁前家里有父母、她和弟弟四口人,共分得四个人的承包地.1992年嫁到外乡镇后,男方村组未给其分配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男方家庭也是按原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并未给其分配承包地.而她娘家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依旧按原人数签订承包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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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村村民王某在1998年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时与村委会重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全家承包耕地4000平方米,承包期为30年,并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1年年底,王某将其承包的耕地转包给同村的张某,并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合同约定:转包期10年,无偿使用,由张某负责每年向村委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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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长福 《农村实用科技信息》2012,(1):85
安徽省凤阳县殷涧镇沙涧村汪某与其妻一轮土地承包时分得4602.3平方米土地,后弃耕外出打工。在二轮土地延包时,村委会未通知汪某续订承包合同,也未征得汪某同意,将其承包地发包给吴某等4村民。汪某想要回承包地未果。审理:《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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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至少30年.草案明确规定,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承包期内除法律规定外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转包、入股、互换等,可以依法继承.草案允许的惟一一种可以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的情况是: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失去承包地且没有生活保障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承包地. 相似文献
19.
<正>问:我是黑龙江省大庆市某村一名农民。大学毕业后,返乡与父母一起种地谋生。2015年,我考上了当地的公务员。由于考上了公务员,我的户口也由农村户口转为城答: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