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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农业经营体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世界农业》2014,(7)
德国是世界上著名的农业生产大国和出口大国,农业的竞争力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德国完善的农业经营体系保证了农业的高效生产和农产品价值的实现,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德国的农业经营体系主要包括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服务主体两部分。家庭农场是德国农业经营体系的主要经营主体,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四位一体"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德国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支撑,是服务主体。本文在研究德国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了构建以家庭农场经营为经营主体、以具有中国特色的"四位一体"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支撑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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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家庭农场"以来,各地都在加快推进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而"家庭农场"做为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经济发展中作用日益凸现,实践证明发展家庭农场是提高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家庭农场刚刚起步阶段,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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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农业》2017,(11)
家庭农场作为德国重要的农业经营主体,为德国农业的发展与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以在德国学习培训期间的调研考察为基础,对德国家庭农场的经营特征与制度实践进行了梳理和分析。从经营特征看,德国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平均在58.3hm~2,并以中小型家庭农场为主,100hm~2以下家庭农场占比87.66%;种植作物多样化,实施覆盖耕作,并积极采用有机肥和绿肥,实现耕作方式绿色化;将3S技术(遥感技术RS、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广泛运用到生产经营中,实现农业生产与管理精准化;积极采取种地与养地相结合,实现了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场主年轻化,35~65岁的农场主占比86.7%,且都接受过专业系统的农业教育或培训,掌握农业生产与管理的相关技能。从制度层面看,制定了详尽的耕地保护法律措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农业补贴政策,推进3S技术推广与应用,实现农业生产全面监测,实行农业经营者准入制度,形成产学研紧密结合,为家庭农场采取可持续的耕地利用方式提供了制度保障。最后提出德国家庭农场经营对中国的启示:加快立法进程,系统设计中国家庭农场的法律体系;改进农业补贴方式,引导家庭农场自发性地保护耕地;强化农业信息系统建设,稳步推进精准农业;推进产学研结合,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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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从事农业机械化、规模化、商品化生产,不仅提升了农业的生产效率,还能够有效地解决农业增产、农民增收问题。通过对美国、加拿大、德国、日本等农业发达国家的家庭农场发展原因进行分析,总结出可借鉴的发展经验,以促进我国家庭农场模式快速、稳健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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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发红 《农村.农业.农民》2013,(6):47-48
在德国等欧美国家,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现象非常普遍。家庭农场成为这些国家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一种有效方式,有效地激发了农业生产活力。家庭农场在德国农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上世纪50年代,一个农场只能养活10人,而到了2010年,同等面积农场大约可以养活150人,效率大大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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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其中,"家庭农场"的概念是首次在中央1号文件中出现。所谓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家庭农场的主要特征(一)家庭农场是规模化农业生产家庭农场是规模化农业生产,这意味着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面积要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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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它的组成形式可以是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家庭农场经营范围以谷物、蔬菜、水果、园艺作物或其他农作物种植以及水产养殖为主要经营项目,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服务。家庭农场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自主决定是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市场主体资格登记。申请登记的家庭农场应具备一定的土地经营规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注"家庭农场"字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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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2018,32(2):28-33
以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为基础,联合创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创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有效途径.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对弱质性促进了苏州"家庭农场+合作社"经营模式的产生,通过分析"家庭农场+合作社"经营模式的概念、特征及发展模式和政策启示发现,"家庭农场+合作社"的经营模式将是未来发展产业化农业的一个新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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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工程技术:农产品加工》2020,(17)
加快家庭农场发展,有利于实现农业生产优化、促进"三农"问题解决。由于家庭农场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因此需要加深对家庭农场的认知,充分理解家庭农场这一经营主体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存在的区别。该文介绍了家庭农场的独特性,探讨了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三大农业经营主体的区别,从而深化家庭农场相关认知,明确家庭农场在整体农业经营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希望能够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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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日本、韩国家庭农场发展经验与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世界农业》2015,(12)
作为农业的微观组织形式,家庭农场在美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已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这些国家通过家庭农场的形式实现了农业生产的集中化、机械化与企业化,加快了本国农业规模化经营。借鉴美国、日本、韩国家庭农场经营方面经验,对探寻中国家庭农场的发展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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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出台,"家庭农场"成为热词。从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起,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就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首次在一号文件中出现的"家庭农场",丰富了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形式,也是对业已出现在各地的这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模式的肯定。作为涉农部门,农资行业将会从中得到哪些"红利"?面对这种机遇,农资企业又该如何"动作"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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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玉霞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2017,31(4):40-44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农业发展以"家庭农场"为主的经营理念,为中国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新的契机.河南省是农业大省,是我国最为典型的农业现代化发展样本,研究其家庭农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对其他省份乃至全国都有借鉴意义.河南省的家庭农场正处于刚刚起步阶段,面临着很多问题,如农业经营土地细碎化、农业经营主体素质不高、农业经营市场风险等各种问题.在研究国内外成功的家庭农场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河南省的省情探索一条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道路,如加快土地流转制度建设、发展多元经营结构、构建家庭农场主题培训机制、加强家庭农场金融扶持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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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家庭农场"的概念是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