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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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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渔业行政处罚究竟需要遵循哪些原则,我国目前尚无统一规定。根据我国行政法制原则和渔业执法实践,在作出渔政处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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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部于2000年6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行政处罚规定》,是我国水产界迫切关注的问题。如何理解与执行《处罚规定》?也是渔政系统关心的热点。作者从理论的高度,并结合实际,对我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作扼要的阐述,以飨同行读者。  相似文献   

3.
冯善堂 《水利渔业》2000,20(2):52-52
《行政处罚法》第 3条规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行政处罚无效”。可见在行政处罚中 ,处罚程序与法定依据同等重要。渔业行政执法过程中 ,有些渔政检查员往往重视主体法而忽视程序法。随着新的“渔业行政执法程序”的实施 ,对渔业行政执法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告知是《行政处罚法》增设的旨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规范行政处罚活动的一种新的处罚程序。告知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力 ,也是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定义务。正确履行告知程序 ,有利于渔政监管机构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作出正确的渔业行政处罚 ,同时也符合《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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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渔政机构在渔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渔业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下简称渔业法)等渔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渔业行政处罚,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渔业法第38条、第39条、第43条、第46条和第47条还规定,对一些违法情节严重的渔业违  相似文献   

6.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渔政机构因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其科处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到期又未自觉履行,渔政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一项的规定加处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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