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3.
《河南畜牧兽医(综合版)》2000,(7)
国家税务局根据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饲料的征免税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的现状 ,对有关问题作出如下通知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39号)中第三条“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修改为“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纳税人已纳增值税可以从以后的应纳增值税当中抵减。二、对大豆粕、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和花生粕 ,自2000年6月1日起 ,按照单一饲料免增值税征免饲料增值税有新说法 相似文献
4.
《兽药与饲料添加剂》1999,(3)
饲料注释的修订及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饲料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及其加工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 相似文献
5.
6.
7.
8.
9.
10.
[本刊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以国税发[1999]39号文件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发出通知。通知指出,随着饲料工业的发展,饲料的品种和生产特点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支持饲料工业发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饲料的征免增值税范围,加强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目前对《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注释的修订及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1.
1999年3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9]151号文就饲料注释的修订及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作出如下规定:一、饲料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 相似文献
12.
《中国饲料》2001,(16):3-6
7月 1 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 ,对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 ,以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 ,做了明确的规定。这对我们饲料工业来说 ,是一条鼓舞人心的好消息 ;对我国饲料工业的持续发展 ,是一股强劲的春风。我国的饲料工业 ,从起步到快速发展 ,到今天的持续发展 ,一直受到国家税收政策的优惠。现在 ,历史进入了新的世纪 ,我国“入世”在即 ,饲料工业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和发展机遇 ,这时候的税收政策支持 ,无疑是非常需要、非常可贵的。这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 ,是专就免征饲料产品增值税而发的 ,不是包含在农业生产资料产品之中 ,表示了国家对饲料工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饲料企业 ,应该抓住这个有利时机 ,尽快壮大自身 ,以便在今后的市场竞争中 ,抗拒风浪 ,立稳站牢 ,乘势发展。 相似文献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