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种子企业引育种材料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种子企业不能继续无偿使用科研单位育成的农作物新品种,为了增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纷纷开展农作物新品种的引进和选育工作。但是,由于种子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工作时间较短,对引育种材料的管理缺乏经验,常常导致材料流失、品种权被侵犯等现象发生。因此,研究解决引育种材料管理问题是种子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编者按]  相似文献   

2.
浅谈新时期的品种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锦峰 《种子科技》2003,21(3):151-153
1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1.1植物新品种及其保护的概念植物新品种是指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属于国家保护名录范围并经适当命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育种者对其经授权的植物新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和依法获得相应经济利益的权利;未经品种权人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授权的品种。1.2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原因从国内情况来看,目前因品种侵权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依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育种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鼓励…  相似文献   

3.
1997年3月20日我国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使植物新品种保护走上了法制轨道,为农业技术创新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经过两年筹备,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为其第39个成员国。同一天,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正式启动实施《条例》,开始受理来自国内外的品种申请。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在我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从而使我国农业领域的这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逐渐完善。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其他一二种农作物为主要农作物。《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等对主要农作物品种从试验、示范、审定、推广、生产、经营、管理、保护等皆给予明确的定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但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在生产、经营前必须通过审定,使得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保护的实际操作性较差,市场化运作秩序比较混乱。本文就种子市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审定制度与品种保护谈一些认识。  相似文献   

5.
农作物新优品种的推广应用在农业生产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的实施,我国种子生产经营市场的有序放开,种子生产经营主体急剧增加,国有、民营种子企业、种子经销商、种子代销商及农作物育种部门都以不同的方式参与农作物品种的推广  相似文献   

6.
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种子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已实施5年多了,假种子、劣种子、未审定品种坑农害农事件仍有发生,个别地方还相当严重。随着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种子经营市场的放开,种子索赔民事案件不断上升,作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种子纠纷必须面对,不可回避。该不该赔?该谁赔?赔多少?按什么赔?本文仅对赔偿构成中的可得利益一项进行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7.
农作物种子管理与植物新品种保护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办法的实施.为品种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技术保障.使我国种子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法制、科学、规范化的轨道。但是,由于各套法律法规出台的时间和背景不同.导致很多种业工作者对农作物种子管理和植物新品种保护两者的关系还存在概念上的模糊.其实这两者之间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  相似文献   

8.
刘再良  刘言 《种子世界》2013,(12):13-14
1 三大盲区 1.1 盲区一:销售终端无准入门槛,陷法律盲区 目前,关于种子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方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系列法律法规,对公司注册、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分支机构设立、种子质量纠纷等都有相关条文,  相似文献   

9.
农作物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着国家粮食安全及农民收入的增长。因此,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后,各级农业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在实施种子法律法规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种子经营及使用行为予以了规范,农作物种子市场正逐步走上法制化管理轨道。  相似文献   

10.
董子明 《种子世界》2006,(11):50-51
就品种选育而言,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所谓选育人又称培育人,可分成单位选育和个人选育。简单的说单位育成的品种叫职务育种,个人育成的品种叫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保护就像专利保护、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那样全部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范围。目前,关于品种选育的法律、法规不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而相应的因品种在选育和使用过程中引发的侵权等纠纷案件则日益增多,有的案件还尚属我国首例,相对而言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有待调整和完善。  相似文献   

11.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以来,我国种子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取得了较大进步,但其竞争力同国内发育较成熟的其他行业和国际同类企业相比还较弱。受计划经济的影响,目前许多种子企业经营观念仍很落后,产品第一的观念还很盛行,服务水平低、假冒伪劣产品横行、渠道不稳、农民抱怨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众多种子企业的产品市场竞争力不但没有得到提高,甚至还有所下降,发展陷入困境。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这些种子企业还没有真正树立顾客第一的观念。顾客是企业存在的基础,[第一段]  相似文献   

12.
<正>1侵权行为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配套办法的实施,为种子经营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技术保障,种子经营工作逐步向法制、科学、规范化方向迈进。但是仍有一些企业和不法商贩,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和诱惑,依然我行我素,打"擦边球",  相似文献   

13.
我国种子事业发展经历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管理到改革开放后的《种子管理条例》管理,再到加入WTO后的《种子法》管理,初步形成以《植物新品种保护例》和《种子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种子法制体系。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加强种子事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种子现代企业制度,实现种子产业科技自立自强和种源自主可控,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国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论农作物品种知识产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优良的农作物新品种及其种子,既是育种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所完成有较高科技含量的技术成果,也能够为育种人和社会创造高额利益,是含有物化科技知识的特殊商品.为了使这些育成品种发挥效益,形成生产力,就必须将育种家的品种成果转化为商品和产业化,使之进入市场.但在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过程中,往往被侵权者在品牌、商标、认证标志、权益所有者名称及标志、商品包装、产地等诸多环节侵权,以获取非法暴利.这种对新品种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品种育种人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育种开发应用的良性循环与扩大再生产,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更是我国种子法、专利法、商标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规所不允许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惩处.  相似文献   

15.
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不但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本文通过对签订与履行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的探讨,  相似文献   

16.
刘蕊  于敏  刘明 《种子世界》2008,(2):44-45
种子协会是从事农作物种子科研、育种、生产、经营、管理及相关产业学术性、群众性的独立法人团体。多年来,黑龙江省种子协会在辅助黑龙江种子行业开展新品种选育创新和加快优良品种推广、改善农产品品质、提高粮食产量、增加农民收入上发挥了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颁布实施和种业市场发育的逐步成熟,以及在加快优良品种推广、  相似文献   

17.
论农作物种子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林勇 《中国种业》2007,(2):23-25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作物育种主体逐渐市场化,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育种单位(者)的权利没有保障,智力投入难以得到应有的回报。1999年4月23日,中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成为该公约第39个成员国,并随之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作物种子企业有了保护其产品知识产权的可能。  相似文献   

18.
亢立平 《种子科技》2004,22(3):143-1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品种保护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已正式实施,但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发布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来看,2000年以前申请新品种保护的作物种类和数量均较少,2000年以后无论作物种类或品种数量都直线上升.由此也可看出,知识产权保护已为越来越多的种业界人士所接受和重视.下面从育种者、种子经营企业、用种者三个不同的角度谈谈应如何应对新品种保护.  相似文献   

19.
1常规主要农作物品种无提纯复壮措施,未审先推的现象依然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推广种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必须经过国家审定或省级审定,并在其适宜的区域推广,而在种子管理工作中发现存在未审先推,  相似文献   

20.
最近几年,玉米种子市场静悄悄地发生着变化,种业老板从热衷于套购品牌种子到争夺育成品种;又从争夺品种发展到“挖墙脚”招聘育种人员,有的老板则着手建立长期的科研育种实体。这既是中国种业改革发展必然经历的一个实践过程,也是缺乏战略眼光的种业老板在思想认识上一个艰苦的和逐步成熟的过程。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