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 《吉林农业》2009,(15)
1.对农村集体机动地管理承包有哪些规定?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机动地的发包方式应当采取招标或者公开协商.发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确定.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 相似文献
2.
3.
4.
5.
6.
7.
“四荒”能由“外人”承包吗?《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四荒”等农村土地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与此同时,为搞好“四荒”的开发利用,该法又在第48条规定,“四荒”等土地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包时,应当在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相似文献
8.
正处理该问题的法律政策依据一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 相似文献
9.
冯长福 《农村实用科技信息》2012,(1):85
安徽省凤阳县殷涧镇沙涧村汪某与其妻一轮土地承包时分得4602.3平方米土地,后弃耕外出打工。在二轮土地延包时,村委会未通知汪某续订承包合同,也未征得汪某同意,将其承包地发包给吴某等4村民。汪某想要回承包地未果。审理:《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 相似文献
10.
11.
12.
13.
在签订农村承包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发包方和承包方。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承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放弃承包时,可以由其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发包方案包括项目及发包方式、指标、期限等,承包经营者应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经组织成员或大多数村民同意,报乡镇政府备案。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的承包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14.
法库一读者来信反映,该村2005年春天将村集体的100余亩荒山招标发包,最后由外村的一户农民中标取得承包经营权.招标时该读者与妻子正在外地打工,不知道村里招标发包荒山的事情,春节回到家里才知道.该读者认为,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招标方式发包村集体的荒山、荒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村里在自己不知情的时候招标发包,发包的结果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这类纠纷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15.
16.
案例:1998年8月,A村村民委员会5名成员经研究决定将该村60余亩新垫耕地承包给B村村民张某,期限为10年。张某每年向村委会交承包费3000元,合同签定后经该乡政府批准并备案。1999年4月在张某准备耕种此地时,A村大部分村民阻止张某耕种,并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受理此案后,作出判决:张某与A村村民委员会签定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评析:将土地承包给张某是经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通过的,且经该乡政府批准备案,法院怎么还判决该承包合同无效呢?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此案村民委员会在合同签定后虽然经乡政府批准备案,但由于张某非A村村民,村民委员会既没有召开村民会议,也没有经该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而是擅自将耕地承包给了张某,属越权行为,故此合同无效擅自发包无效@孙爱民 相似文献
17.
《广东农村实用技术》2006,(10):4-4
由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于10月1日起开始施行。《规定》共26条,界定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规范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和合并、分立、解散的程序,重申了集体经济组织与党组织、村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坚持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强化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管理,细化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严格了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8.
《农村科学实验》2007,(5):1-1
一、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
农村集体是我国集体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物权法》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物权法》第58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以及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同时,《物权法》第60条还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第一段] 相似文献
19.
法库一读者来信反映,该村2005年春天将村集体的100余亩荒山招标发包,最后由外村的一户农民中标取得承包经营权.招标时该读者与妻子正在外地打工,不知道村里招标发包荒山的事情,春节回到家里才知道.该读者认为,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招标方式发包村集体的荒山、荒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村里在自己不知情的时候招标发包,发包的结果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这类纠纷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