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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是指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所享有的生产、销售、转让、标记等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并正式启动实施《中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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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及对策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9年4月23日,中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第39个成员国。同日,农业部和国家林业总局正式实施《条例》,开始受理来自国内外的品种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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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97年3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结束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不被保护的历史。并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成为UPOV第39个成员国。《条例》实施十年来,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果,特别是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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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基本做法
我所从1997年以来,在维护自主知识产权工作中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探索和实践.一是在科技人员中广泛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种子法>、<专利法>、<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科技人员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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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UPOV 1991年文本对中国种子产业的影响及对策 总被引:6,自引:3,他引:6
<正>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简称UPOV)现在执 行的有1978年和1991年两种文本。中国于1999 年4月按UPOV 1978年公约文本加入该联盟,成为 UPOV第39个成员国,并于同年正式启动《中华人 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UPOV现有成员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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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发展中国家育种者创新行为的作用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植物新品种保护国外又称植物育种者权利.是指国家审批机关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一定的程序授予植物新品种培育者利用新品种所专有的权利。植物新品种的本质就是授予育种者对其新品种享有排他权。国际上公认的关于植物品种保护的协议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除南非以外.最早参加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发展中国家是乌拉圭和阿根廷(1994年),当时总共有26个成员。从1994年开始,又有24个发展中国家参加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中国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成为UPOV第39个成员,同日,农业部和林业局正式启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实施5年以来,有关的配套规章制度和体系建设已初具规模,对中国农林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尤其在促进育种技术创新、推动育种行业投资市场化、优化育种资源配置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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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文章结合植物新品种权维权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的建议,一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学法、守法和依法维权自觉性;二是加强品种权的审查,尽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完成品种权的初审、测试、授权等工作,提高新品种在生产上的使用寿命;三是加强品种权测试标准的制定,提高测试水平;四是加强品种权的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五是加强品种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提高司法保护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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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评价 总被引:10,自引:3,他引:7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促进育种者创新,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它的顺利实施受多个利益主体的影响。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已实施7年了,文章根据调查的数据时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进行了评价,提出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三赢”的思路,并在论述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实现各方利益共赢的对策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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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植物新品种保护背景下的农民特权问题进行了研究,指出农民特权制度是为了平衡植物育种者和相关公众利益而产生的。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农民特权规定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3个方面完善农民特权制定,合理构建育种者与农民利益分析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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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40条规定“假冒授权品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关于侵犯植物新品种犯罪在《刑法》中却找不到与植物新品种权有关的定罪与量刑的依据。这使《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所代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无法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犯罪进行有效的预防和严厉的惩罚。同时,也给司法实践中侵犯植物新品种犯罪的法律适用带来诸多困难。文章从一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刑事案出发,在剖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探讨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犯罪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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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40条规定"假冒授权品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关于侵犯植物新品种犯罪在<刑法>中却找不到与植物新品种权有关的定罪与量刑的依据.这使<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所代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无法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犯罪进行有效的预防和严厉的惩罚.同时,也给司法实践中侵犯植物新品种犯罪的法律适用带来诸多困难.文章从一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刑事案出发,在剖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探讨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犯罪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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