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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农业部于2005年5月24日公布了<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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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保护动物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农业部于2008年11月26日以第16号部长令发布了<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并于2009年1月1日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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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畜牧兽医(综合版)》2005,26(9):42-44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业经2005年5月13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部长:杜青林二○○五年五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审批工作,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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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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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今日畜牧兽医》2005,21(7):46-4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审批工作,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资格、实验活动和运输的审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是指来源于动物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由农业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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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保护动物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农业部于2008年11月26日以第16号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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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国务院公布施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4月14日根据《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规定农业部公布《首批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名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又公布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3个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密切相关的法规。由于篇幅所限,本栏日刊登上述5个法规中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4个,需要参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读者请到“中国牧业通讯网-网上论坛(www.cahb.net/bbs/index.asp)→中国牧业通讯杂志社咨询台→采编部→黄昕”中查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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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保护动物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农业部于2008年11月26日以第16号部长令发布了《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并于2009年1月1日施行。这对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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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湖南畜牧兽医》2005,(4):34-34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