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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农业部部长杜青林签发第40号部令,公布《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将推动我国2004年全面开展动物源性饲料生产登记工作,推动各地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现有肉粉、骨粉、鱼粉等生产企业进行考核验收,规范动物源性饲料生产行为。现子刊登该办法,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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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饲料》2004,(6):4-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概念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有可能引发或传播动物疾病,如疯牛病、痒病就是因使用来源于反刍动物的饲料饲喂反刍动物造成的。而其他动物疾病也会因为加工过程的不安全因素而通过饲料途径传播;另一方面,动物源性饲料产品自身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在加工过程中掺入或残留一些有毒有害物质,会直接影响到饲料产品的质量安全,如皮革蛋白粉作为鞣制皮革的副产物,其中含有金属——镉,不经过有效的处理将导致饲料产品中镉超标,即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要求。基于上述两个原因,农业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并颁布了本办法,通过加强动物源性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严格防范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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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办法》要求,凡是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办法》对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企业的厂房设施、生产工艺及设备、生产人员、质检机构及设备、生产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等都作出了具体要求。在生产管理方面,《办法》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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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04,(9):19-2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第二章企业设立审查第四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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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农业部审议通过,以农业部规章的形式发布,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某一类别饲料产品安全卫生方面的行政规章,充分反映了国家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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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施行是中国饲料行业的一件大事 ,它既涉及到饲料行业管理部门如何增强管理手段 ,加强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又关系到为数众多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 ,如何适应设立条件和经营环境的变化 ,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同时 ,广大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用户也将面临如何按照《办法》的要求规范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问题。本文将对《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有针对性的解读 ,以期对各有关方面主体在贯彻实施中起到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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