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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农药标准中对杂质有限量要求的农药品种介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全球贸易自由化的不断发展,在国际贸易中,各国政府越来越多地采用技术壁垒来保护本国商品,排斥他国商品。国与国之间在对本国市场流通的商品进行技术管制时,利用其实行的法规(包括法律、法令、条例、规章、规定)、技术标准(包括检验制度、认证认可制度、监管制度等)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差异,阻碍商品的顺畅流通。世界贸易组织的关于贸易中技术壁垒协定(WTO/TBT)从消除贸易中技术壁垒的角度出发,制定了一套各国应遵守的基本要求。其基本原则之一就是采用国际标准和采用国际准则的原则,即凡有国际标准或国际准则时,各缔约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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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氯杀螨醇原药及其杂质的GC—MS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采用GC-MS法对三氯杀螨醇原药及其杂质进行分析和鉴定,得到原药及其主要杂质的GC-MS谱图,并得出定性定量结果,结果表明三氯杀螨醇原药中含有一定量的DDT、DDE等杂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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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采用气质联用(GC—MS)法对莠去津原药中莠去津及其它杂质进行分析鉴定,从而了解莠去津原药中的杂质情况和质量状况,用以指导工业生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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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要严格产品中有害杂质管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前言
农药产品中的杂质情况,特别是严格限制的相关有害杂质情况.是判定农药产品质量的重要指标.它们不仅会直接影响农药产品质量和使用效果,而且可能会由于它们在毒理学、环境毒理学、植物毒理学、残留等方面的原因,而对植物、人和动物、环境以及农产品安全产生重要影响。所以农药产品中的杂质情况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各国农药登记主管部门都制定相应规定,在办理农药登记注册时严格相关杂质的管理。最近,在我国医药行业暴露出的医药事故.也向农药企业和管理部门发出警示.需要进一步加强农药产品中相关杂质的管理。[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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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药管理及法规1.1印度尼西亚的农药管理于上世纪70年代实行登记证许可制度,其法律依据是政府法案1973第7号。印度尼西亚的农药管理机构是农业部下属的农药委员会,全国农药协会协助农业部农药委员会对全国农药从法律及道德规范上进行管理。印度尼西亚全国农药协会,在全国农药公司论坛的基础上于2000年7月17日成立,实行会员资格制度。其成立的目的及任务是联合全国农药群体,挖掘其潜力,以提高农药群体尤其农药用户的利润,联合全国农药生产商、经销商、研究者等团体及使用者,开发全国农药群体制造、加工、销售及使用安全和有效农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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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药残留量国家标准情况介绍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不仅影响人民身体健康 ,而且影响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对此已经引起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农业部非常重视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监测工作 ,为了加强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控制和监测工作 ,全面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 ,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农产品多样、优质、安全的要求 ,适应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需要 ,我们将我国已制定的79种农药在32种(类)农副产品中197项农药最高残留限量(MRLs)的国家标准进行汇总 ,并按农药中文通用名字母顺序排列 ,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我国已制定的一些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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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预防与控制其农药残留是我国农药管理的的重要目标。农产品农药残留与农药品种、施药时间、用药剂量及次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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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们充分利用《农药科学与管理》杂志的积极指导作用,加强了农药信息工作,加大了新农药、新药械推广应用和安全用药技术的推广,确保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取得了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一是节本增效,西瓜、水稻等病虫无害化治理区平均减少用药2次,亩节本增收58元;二是农产品安全性提高。据随机抽样,1140个样品农药残留检测,合格率97.5%。三是生态环境改善。由于《农药科学与管理》杂志信息传递及时,防治科学合理,化学农药用量减少,农田自然天敌数量增加,生态环境有了明显改善。1加强农药信息队伍建设,加快信息传递速度由于农药信息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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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维护三农的基本利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社会各界、广大农药企业的积极配合下,紧紧围绕全面落实农药管理6项新规定,制定配套措施,加强政策宣传,稳步推进了农药登记管理的各项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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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农药登记管理围绕粮食增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大局,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农药管理六项规定,大力推进登记评审电子化进程,并注重完善制度,统一标准、规范程序,登记管理与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同质化产品数量得到有效控制,政务公开内容日益丰富,咨询服务形式多样,成效显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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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残留安全是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近年来,从“超市果蔬农药残留”到“农药鸡尾酒”.从“毒韭菜”到“一根豆角被喂11种农药”.媒体为攫取眼球。用词一度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这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公众和消费者。近期,由立顿奶茶引发的茶叶中农药残留问题更是被推到了风口浪尖。那么,我国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现状如何?农药残留问题是否已经到了“人人喊打”的地步?我们有没有必要“谈药色变”?带着这些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研究员顾宝根、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研究员王强两位专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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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是指农产品及食品中允许摄入的农药残留量的最大值。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不仅是判断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技术指标,同时也是各国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保护本国农业产业安全的技术性贸易措施。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农业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欧美等国家有关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的技术要求及管理程序,制定了《农产品及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指南》和《农产品及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指导原则》,对我国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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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农业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673-2012),将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规定了322种农药在10大类食品中2 293个残留限量,成为我国食品监管中农药残留唯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以来,农药残留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