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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据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赵承)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今天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从2001年1月1日起,禁止从欧盟国家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通知说,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将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作为法定检验、检疫商品,并凭农业部颁发的进口饲料《登记许可证》接受报检。凡未取得《登记许可证》的产品,不予办理报验手续。对已办理有关进口检疫审批手续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有出口国官方出具的符合进境检疫证书,证明其来源的动物品种。凡不符合规定的或没有办理有关进口检疫审批手续的动…  相似文献   

2.
《江西饲料》2001,(1):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 (农业、农牧 )厅 (局、办 )、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各有关单位:   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 (农业牧发〔 2000〕 21号,以下简称《通知》 )发出后,由于一些外国厂商未按《进口饲料和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农业部 38号令 )规定办理产品登记证,致使进口企业无法办理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检疫审批手续。为保证《通知》的顺利执行,同时减少进口企业损失,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向中国出口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  相似文献   

3.
政策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厅(局、办)、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各有关单位: 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0]21号,下简称《通知》)发出后,由于一些外国厂商未按《进口饲料和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38号令)规定办理产品登记证,致使进口企业无法办理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检疫审批手续。为  相似文献   

4.
本刊讯: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国家环保总局于2月28日联合发文,针对各边境口岸陆续接到部分欧盟动物性饲料产品要求过关一事,做出规定。文件指出:此前,农业部、外经贸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曾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但仍有从欧盟进口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陆续抵达各进境口岸,根据《通知》要求,决定做如下处理: 1、对已到港动物性饲料产品做退回处理;对不能做退回处理的做销毁处理。 2、已到港动物性饲料产品的进口单位,请与进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当地海关联系,办理有关手续。 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处理通知办理移交、结案手续。 3、销毁处理(处置)动物性饲料产品的场所、设施由进口单位负责联系,但须经进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当地环保局、当地饲料管理部门认可。 4、做销毁处理(处置)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须在进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当地环保局、当地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5、销毁动物性饲料产品的费用,由进口单位承担。  相似文献   

5.
正广东省珠海高栏检验检疫局日前优化进口饲料检疫审批和查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减轻企业经营成本,吸引了众多进口饲料企业在高栏口岸开展进口贸易。据了解,以往,在高栏口岸进口饲料采取的是现场审批、多窗口办理的检疫审批流程。2016年初,珠海高栏局研究运用电子审批系统,实行网上审批、"一个窗口"综合办理的检疫审批流程,对申办进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企业,准予其在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电子密钥,通过网络完成注册登记、进口企业备案、许可证申请等流程,企业因而大大缩短办理时间。如  相似文献   

6.
近日 ,海关总署以署法 (2 0 0 0 ) 374号文件通知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要加强对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进口管理 ,做好明确进口饲料添加剂归类工作。《通知》要求 ,自 2 0 0 0年 8月 1日起 ,凡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 ,必须持有农业部签发的《登记许可证》 ,海关凭此证复印件办理归类和征税。进口饲料添加剂在《通知》中列有蛋氨酸、赖氨酸、赖氨酸盐及其酯、苏氨酸等 4个品种。在进口上述 4个品种饲料添加剂时 ,除须向海关提交《登记许可证》复印件外 ,还须向农业部指定的饲料检测机构申请办理关于该批货物为饲料添加剂的“进口饲…  相似文献   

7.
最近国家海关总署颁布了署法[2000]374号文件,现摘录如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布实施。为贯彻执行《条例》,同时加强对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进口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自2000年8月1日起,凡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必须持有农业部签发的《登记许可证》(见附件一),海关凭此证复印件准予办理报关放行手续。  二、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对进口饲料添加剂的归类和适用税率作如下规定:  1、凡进口附件二所列的饲料添加剂,除须向海关提交《登记许可证…  相似文献   

8.
《饲料与畜牧》2003,(2):4-4
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水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境水产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未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水产品,不得进口;国家认证可监督管理部门对列人《实施  相似文献   

9.
为防止疯牛病和痒病传入,我国禁止从疯牛病和痒病疫区国家或地区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并已从2001年1月1日起禁止从欧盟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为加强对进口动物性饲料的管理,防止被我国禁止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通过第三国转口或混入第三国的饲料进口到我国,现公告如下: 一、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按《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 二、进口单位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在签定贸易合同前必须凭产品登记证复印件向出入境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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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海关总署颁布了署法[2000]374号文件,现摘录如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布实施。为贯彻执行《条例》,同时加强对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进口管理,海关总署特作如下规定: 一、自2000年8月1日起,凡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必须持有农业部签发的《登记许可证》(见附件一),海关凭此证复印件准予办理报关放行手续。  相似文献   

11.
最近国家海关总署颁布了署法[2000]374号文件,现摘录如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布实施。为贯彻执行《条例》,同时加强对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进口管理,海关总署特作如下规定: 一、自2000年8月1日起,凡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必须持有农业部签发的《登记许可证》(见附件一),海关凭此证复印件准予办理报关放行手续。  相似文献   

12.
[本刊讯 ]3月 1日 ,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第 1 44号公告。《公告》指出 ,为防止疯牛病和痒病传入 ,我国禁止从疯牛病和痒病疫区国家或地区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 ,并已从 2 0 0 1年 1月 1日起禁止从欧盟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公告》对加强进口动物性饲料的管理 ,防止被我国禁止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通过第三国转口或混入第三国的饲料进口到我国 ,做出具体规定 :一、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按《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向农业部申请登记 ,取得产品登记证。二、进口单位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 ,在签定贸易合同前必须凭…  相似文献   

13.
近日,国家海关总署颁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布实施。其中加强了对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进口管理,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 2000年 8月 1日起,凡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必须持有农业部签发的《登记许可证》,海关凭此证复印件准予办理报关放行手续。   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对进口饲料添加剂的归类和适用税率作如下规定:   凡进口蛋氨酸(税号为 29304000)、赖氨酸(税号为 29224110)、赖氨酸盐及其酯(税号为 29224190)、苏氨酸(税号为 29224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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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     
正宠物饲料色素使用有新规新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首次对宠物饲料中着色剂的使用种类进行了明确。由于国内外关于饲料添加剂的要求存在差异,进口宠物食品需提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且生产到出口周期较长,检验检疫部门提醒进口宠物食品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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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刊辑]2015年2月4日,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乳品的质量安全,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调整《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要求的公告。相较于之前的实施要求,新要求对进口乳品检验检疫做出了两处明显的调整。一是检疫审批范围有扩增。新要求增加了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种类。除已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外,以巴氏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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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牧业通讯》2004,(2):22-24
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业部批准美国RANGEN有限公司等27家公司的35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注册或重新注册,并发给《登记许可证》(品种见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3-05),批准西班牙营养国际公司的产品变更商品名称(品种见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商品名称目录2003-03)。目录中所列产品的监督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农业部发布的质量标准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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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最近以第83号、85号文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的暂行规定》,批准42种进口饲料添加剂在我国注册或重新注册销售,并发给《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许可证》。目录中所列产品的监督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农业部发布的质量标准执行。  相似文献   

18.
《饲料与畜牧》2005,(3):23-24
农业部以第484号文件公告: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批准澳大利亚天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等24家公司的27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注册或重新注册,并发给《登记许可证》。所注册产品的监督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我部发布的质量标准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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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农牧发[2000]21号文件联合下发通知:为了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包括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干血浆及其他血液产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磷酸氢钙、骨胶,以及用上述原料加工制作的各类饲料,下称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管理,防止使用禁用的动物性饲料产品,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38号令,简称《办法》)的规定,外国企业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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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农业部于2月25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厅(局、办)下发了《关于加强疯牛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指出,为防止疯牛病传入我国,各有关部门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遵守有关防治疯牛病的规定。 各地委依照农业部《关于严防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1990农[检疫]字第8号)、《关于禁止使用反刍动物源性饲料饲喂反刍动物的通知》(农饲综[1992]36号)、《关于重申严防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3号)、《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7号)、《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补充通知》(农检疫发[1997]1号)、《关于加强对进口饲用油脂和动物性饲料经营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农牧发[1999]14号)和《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0]21号)等文件,严禁违法进口、经营和使用反刍动物及其产品、胚胎和反刍动物源性饲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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