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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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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93号公告的规定,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已完成了<禁用清单>中所列产品的清理工作.各地共撤销产品批准文号1057个,其中撤销渔用药产品批准文号见下表.属于附表内的渔药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并销毁库存的产品.  相似文献   

2.
根据农业部发布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等文件的规定,农业部发布208号公告,公布了撤销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1057个,其中撤销渔用药产品批准文号143个。公告要求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清理和销毁禁用药制剂及原料药,对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要予以处罚。被撤销的渔用药产品批准文号主要有下面几类:1.鱼用呋喃唑酮(痢特灵)及其预混剂、复方制剂、片、散及其它制剂。2.鱼用氯霉素及其预混剂、可溶性粉、片、散及其它制剂。3.孔雀石绿、甲硝唑、双甲脒等制剂。4.含禁用药的商品名渔用药。这一类很多,下面列出其中一部分,希望引起注…  相似文献   

3.
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以下简称《禁用清单》),现公告如下:一、《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生产,已在兽药国家标准、农业部专业标准及兽药地方标准中收载的品种,废止其质量标准,撤销其产品批准文号;已在我国注册登记的进口兽药,废止其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注销其《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二、截止2002年5月15日,《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  相似文献   

4.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以下简称《禁用清单》),现公告如下:一、《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生产,已在兽药国家标准、农业部专业标准及兽药地方标准中收载的品种,废止其质量标准,撤销其产品批准文号;已在我国注册登记的进口兽药,废止其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注销其《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二、截止2002年5月15日,《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经营和使用。三、《禁用清单》序号19至21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不准以抗应激、提高饲料报酬、促进动物生长为目的在食品动物饲养过程中使用。  相似文献   

5.
游有松 《内陆水产》2002,27(12):29-29
1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药物按照国务院、农业部有关规定,严禁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执行标准的渔药。禁止使用硝酸亚汞、孔雀石绿、五氯酚钠和氯霉素等禁用药。外用泼洒药及内服药具体用法及使用限量应符合水产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1)》的规定。2病虫抗药性长期单一使用同一类(种)药物,往往使药物药效降低,甚至无效,这是病原体对药物的敏感性降低产生了抗性的缘故。所以在鱼病防治中,要交替使用渔药,以便切断病原体抗药性种群的形成。为保险起见,可在用药治疗后隔天再用药一…  相似文献   

6.
渔药残留是指水产品在养殖和加工过程中,为防病、治病和其他目的而使用的渔药在生物体和产品内积累或代谢不完全而形成的残留。常见的渔药残留有抗微生物类药物残留、驱杀虫类渔药残留和激素残留等。水产品中的禁用渔药残留对食用者可产生不良反应或毒副作用,因此各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加强对渔药的监管,规范渔药的使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一、渔药残留的产生分析渔药残留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不执行休药期的规定。渔用药物进入水生动物体内后,会出现一个逐渐衰减的过程,因为药物的种类、环境  相似文献   

7.
由于药物防治具有生效快、方法简单、可控性好等优点,被广大的养殖业户普遍采用。但其潜在的风险也最大,养殖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问题已成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内容。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了《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及禁用渔药。本文主要介绍一些渔药使用的基本知识及渔药使用的一般注意事项。  相似文献   

8.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于2003年7月30日-8月2日在潍坊市举办了全省首期渔药监督员培训班,参加人员主要是全省各地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从事渔业行政人员,培训学员共计142人。这次培训的主要内容是:《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渔药管理知识。重点是对渔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渔药的分类、渔药常识,农业部公布的禁用药品清单及有关禁用药物对人类的危害,养殖生产过程中渔业病害防治,用药常识等的学习。培训结束后,对学员进行考试、考核。此次学习为下步渔药监督员发证,搞好管理打下了一个很好的基础。山东省首期渔药监督…  相似文献   

9.
《黑龙江水产》2003,(5):29-33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的渔药使用。  相似文献   

1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的渔药使用。  相似文献   

11.
浅议我国渔药休药期及残留基准规定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的渔药相关规定中存在部分渔药没有休药期及残留基准(MRLs)、或有休药期却没有残留基准、或没有休药期却有残留基准,或者渔药准则与公告不相符,禁用渔药与残留基准不协调,对同一种药物的残留基准规定不一致等问题。针对这一情况,建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尽快修订、补充和完善渔药休药期及残留基准的相关规定,以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相似文献   

12.
现将农业部发布的(NY5071-2002)《渔用药物使用准则》中禁用渔药名单摘要通报如下: 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严禁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菌素,严禁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将要成分,禁用渔药名单见附表。 药物名称 别 名 药物名称 别名 地虫硫磷 大风雷 六六六 —— 林丹 丙体六六六 毒杀芬 氯化茨烯 滴滴涕 —— 甘汞 —— 硝酸亚汞 —— 呋喃丹 克百威、大扶农 醋酸汞 —— 杀虫脒 克死螨 双甲脒 二甲苯胺脒 氟氯氰菊酯 保好江乌…  相似文献   

13.
长期以来我国渔药质量标准存在着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并行共存的局面,全国各地只要执行某项标准即可,这一方向给渔药生产企业申报产品批号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标准重复和混杂的局面。随着2004年11月1日《兽药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兽药(渔药)开始执行统一的国家标准,我国渔药多重标准并存的局面宣告结束。  相似文献   

14.
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和《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2),将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32种药物或化合物列为"禁用渔药",严禁在水产养殖、加工及流通等一切环节上使用。为规范水产养殖生产者的用药行为,杜绝在水产品养殖生产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避免因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受到刑事处罚,也为渔业执法者们提供水产养殖用药执法点信息,现将"禁用渔药"的特性及其危害汇编成文,供大家好掌握。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渔药品种繁多,良莠混杂,使用户在选择上无所适从。本文从渔药的包装、产品外观、“三证”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用户选好渔药作为参考。一、检查包装1.兽药产品(原料药除外)必须同时使用内包装标签和外包装标签。内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含量/包装规格、生产许可证号、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外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含量/包装规格、生产许…  相似文献   

16.
正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和《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2),将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32种药物或化合物列为"禁用渔药",严禁在水产养殖、加工及流通等一切环节上使用。为规范水产养殖生产者的用药行为,杜绝在水产品养殖生产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避免因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受到刑事处罚,也为渔业执法者们提供水产养殖用药执法点信息,现将"禁用渔药"的特性及其危害汇编成文,供大家好掌握。  相似文献   

17.
无公害渔药的安全使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水产养殖方式由粗放型逐渐向集约型转换,为了提高产量,在水产养殖中大量使用饵料,导致了爆发性鱼病的泛滥,渔药的使用也越来越普遍,本文就目前渔药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使用现状,提出了无公害渔药的概念,强调了渔药“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使用原则和渔药正确的使用方法。并将目前使用的渔药按来源分为了生物源、矿物源、有机合成渔药,列举了目前受到禁用的渔药,根据无公害渔药安全、高效、经济、方便等特点,提出了几种具有发展潜力的无公害渔药,包括被称为祖国医学瑰宝的中草药,目前正大量推广使用的新型保健渔药微生态制剂和对某些鱼病具有特效的疫苗。  相似文献   

18.
《海洋与渔业》2007,(12):39-4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相似文献   

19.
<正>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和《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2),将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32种药物或化合物列为"禁用渔药",严禁在水产养殖、加工及流通等一切环节上使用。为规范水产养殖生产者的用药行为,杜绝在水产品养殖生产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避免因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受到刑事处罚,也为渔业执法者们提供水产养殖用药执法点信息,现将"禁用渔药"的特性及其危害汇编成文,供大家好掌握。  相似文献   

20.
淡水养殖的水体环境中生活着许多非养殖水生动物,或敌害尘物,有的会直接侵袭所养殖的水生动物,或与其争食;有的会使水体环境变坏,水质恶化,导致疾病发生。因此,在放养前或养殖过程中必须对其进行清除或预防其侵害养殖对象。此外,在养殖过程中水生动物常会受到细菌和寄生虫的传染而发生各种疾病,在疾病治疗和敌害消除与预防时,使用的药物和处理的方法不当,会造成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一、渔用药物使用准则(一)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水生动物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以治为辅”;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标准和渔药;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用生物制品;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水产品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二)禁用渔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毒性的渔药。严禁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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