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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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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禽世界》2005,(9):49-49
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承担的《新型消毒剂带鸡消毒防止禽类疫病的研究》课题,8月23日在北京通过专家鉴定。有关专家认为,该课题形成的科研成果“检科一号”消毒剂有望使长期困扰我国养殖业的禽流感等疫病从根本上得以防治。  相似文献   

2.
《中国家禽》2005,27(17):59-59
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承担的《新型消毒剂带鸡消毒防止禽类疫病的研究》课题,8月23日在北京通过专家鉴定。有关专家认为,该课题形成的科研成果“检科一号”消毒剂有望使长期困扰我国养殖业的禽流感等疫病从根本上得以防治。  相似文献   

3.
生猪“放心肉”工程是陆良县商品猪建设的内容之一,为深入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杜绝病害肉上市,确保广大人民食肉安全。陆良县从1998年1月1日超,实施了生猪“放心肉”工程,并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显著效果,现报道如下。  相似文献   

4.
《中国畜牧杂志》2006,42(4):11-11
2006年2月16日,广州市人大历史上第一个“三审”法规——《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草案)》(下简称《屠宰条例》)获表决通过,该条例在法规条文中删除“定点”字样,只要能宰放心肉都合法。同时,外地猪肉入穗也不再设限。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从1998年1月1日开始实行了,这无疑是将动物防疫工作推向了一个法制管理的新阶段。《动物防疫法》其名称就表明了它所管理的内容比原来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有所不同。该法的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它动物。”这虽然是把管理范围扩大了,把与人关系密切的其它动物,包括人工饲养的和捕获的水生动物都纳入了管理范围。这是动物防疫工作本身和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也是保障人身健康与国际动物防疫工作接轨的需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发…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1997年7月3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该法的制定,为我国动物防疫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使这项工作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同时,客观上对动物检疫这一重要的动物防疫技术行政搭施和执法行为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下面就笔者对该法中有关动物检疫规定的认识作一介绍。1“动物”、“动物产品”、“动物疫病”、“动物防疫”的含义。1.1 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它动物。家畜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鹿、兔、…  相似文献   

7.
案情 2006年4月21日,山东省费县兽医卫生监督所接到江苏省某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的电话,询查费县是否有叫陈林、陈友生的检疫员。我们核查后发现并没有这两个人,向江苏通报查寻情况。根据江苏所提供的情况,我们认为有可能是买卖票证的不法行为。随即要求江苏将《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非疫区证明》(以下简称“三证”)传真过来。传真过来的“三证”上显示李某、姜某是山东省东部临沐县的,而“三证”却是费县的,我们根据编号仔细核实,  相似文献   

8.
1《动物防疫法》第40条规定检疫证明不得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格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农业部畜牧兽医局以农牧医发(1998)85号下发了《关于印发“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范围”的通知》,其中规定了我国现行使用的5种检疫合格证明及填写方法和应用范围,将检疫证明纳入统一、规范和法制化管理轨道,使之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2而在实际应用工作中,检疫合格证明尚有不足之处,例如:在检疫合格证明中,“数量”一栏规定用大写汉字填写数字,比如所检疫合格的是5头生猪,“数…  相似文献   

9.
1998年元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标志着我国动物防疫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数字化、网络化轨道。使畜疫防治工作有法可依。从1999年以来,曲麻莱县先后正式成立了“曲麻莱县兽医卫生检疫站”和“曲麻莱县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等两个执法机构,从而使动物防疫监督、检疫工作进一步完善,逐步走上正规化、规范化标准要  相似文献   

10.
《杂文月刊》2004年第3期以《拼抢“服务权”》为题讽刺性刊载了湖北襄樊市动检站与该市襄城区动检站为争夺市场检疫权,两级动检人员在街头大打出手,导致16人受伤,社会影响极为恶劣。2004年3月6日,《楚天都市报》又报道了该事件及其处理结果,10名相关人员分别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行政降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实施以来,通过广大畜牧兽医工作者的贯彻实施,在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通过二年多来的实践,我们基层防疫、检疫人员感到《动物防疫法》在动物的强制免疫、产地检疫等方面,还存在着不足和不完善的地方,亟待有关配套法规或地方实施办法来明确规定,以便更好地理顺动物防疫工作秩序。1《动物防疫法》未明确“乡、镇畜牧兽医站”的职能及法律地位。只在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  相似文献   

12.
本刊讯:日前,每枚都附有“身份证”编号的放心鸡(鸭)蛋首次在广东省广州市亮相,市民上网输入编号即可对鸡(鸭)蛋“刨根问底”。对此,广州市食品安全办公室透露,近期将出台的《广州市食用农产品管理办法》,将对禽蛋制品作更严格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并增设了“苏丹红”抽检项目。这种附带“身份证”的鸡(鸭)蛋,  相似文献   

13.
生猪屠宰场检疫工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对控制重大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养猪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吃上“安全肉”起到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4.
当前动物防疫执法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动物防疫执法,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与扑灭实施法制化管理,有效地保护了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成效显著。但是,按照《动物防疫法》以及中国加入WTO后的形势要求,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就当前动物防疫执法面临的形势和对策作如下探讨。1实施《动物防疫法》以来,动物防疫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动物防疫法》颁布后,各地面向社会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广泛、注…  相似文献   

15.
《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有效地提高了全社会的动物防疫法律意识,为动物检疫人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三十一条第  相似文献   

16.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我省人大常委会于 1999年 11月 27日颁布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第21条明确规定:“屠宰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屠宰后的生猪等动物产品,须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由其出具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厂、点)。”经过一年多来贯彻实施,我省县以下14 895家屠宰厂(户、点)已全部实现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检疫;县、市及以上城市147家肉联厂、屠宰厂,也有142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检疫,仅…  相似文献   

17.
曲麻莱县是一个纯牧业县,地域辽阔、海拔高、气候寒冷、牧民居住分散。为了加强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农业部颁布的《动物免疫管理办法》,按照我省关于《青海省实行动物免疫标识制度实施方案》和《青海省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我县开始  相似文献   

18.
一、案情介绍 2000年4月12日,群众举报濮阳市区劳动市场卖肉户高某出售的猪肉是病猪肉。河南省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立即对高某未售出的猪肉约4.5公斤和一个肾脏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并对此违法行为给予立案处理。 二、调查处理 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调查查明,高某出售的65公斤猪肉是于2000年4月11日晚在定点屠宰厂屠宰的,并经动物检疫员检疫合格,猪肉上盖有“肉检验讫”印章、定点屠宰厂的“定点屠宰章”,但没有检疫证明。该猪肉皮肤呈暗红色,毛囊出血,因注射药物,有多处注射针孔,局部肌肉有出血、坏死、黄染现象,可见淋巴结切面周边出血,其肾脏外观贫血,表面有小米粒大小不等的坏死灶,凡坏死灶处有轻重不一的凹陷。切开肾盂,可见切面呈现出血、瘀血、肾门严重瘀血、出血。该猪肉被查处时,已售出60.5公斤,售肉款414.4元。 另又查明,高某屠宰的猪收购自濮阳市区某养猪个体户,收购时该猪发烧、不食,已发病4天,注射安乃近和黄金一号,疗效不明显。 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组织兽医检疫监督专家小组鉴定,综合判定该猪及其产品符合猪瘟的病理变化和临床症状。 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认为高某经营的猪肉是染疫动物产品,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18条,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8条,5月31日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下达了(濮区)动监罚字第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高某未售出的病猪肉4.5公斤和猪肾脏1个,予以销毁处理;责令高某收回已售出的动物产品(病猪肉60.5公斤);没收违法所得414.4元。高某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罚决定。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于10月16日向濮阳市市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得到执行。 三、法理探讨 1、《动物防疫法》虽然提出了染疫动物产品的概念,但如何鉴定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鉴定的主体应该是独立设置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无此机构的地方,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成立常设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鉴定委员会(或鉴定小组),吸收有关单位参加,参加的人员应具有兽医师以上技术资格。检疫机构本身不宜作为鉴定主体,因为,检疫机构既检疫又鉴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公平。关于鉴定的方法和判断标准,笔者认为,应该采用兽医感官指标,因为国标GBl6549—l996《畜禽产地检疫规范》和《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都是采用感官指标。只有发生恶性传染病及其它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才用实验室检验方法确定。 2、就此类案件中当事人高某该不该承担《动物防疫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意见不一。笔者认为,高某出售的猪由于是染疫动物产品,其屠宰过程中的污染、销售后疫源的传播都对养猪生产造成了威胁,其出售染疫动物产品获得的收入属非法收入,理应没收。检疫单位为其加盖合格“肉检验讫”印章,属于动物检疫员的误判,在高某经营染疫动物产品这一违法过程中,属于减轻的情节,因此,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只没收违法所得,而未并处罚款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 3、笔者认为此案例造成染疫动物产品(猪肉)上市出售的主要原因是动物检疫员宰前检疫不到位,宰后检疫把关不严。按照《动物防疫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动物检疫员所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9.
为规范动物防疫证照的填写和使用,农业部专门制定了《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地、各人对该规范的不同理解,甚至部分人对规范的曲意理解,常出现甲地出具的检疫证明在乙地被视为无效的情况,给无辜货主造成时间、精力损失,甚至经济上承受额外的负担。2003年6月8日,我区某检疫员为外地运猪货主张民朝出具一份《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于口音不同,错将“民”字写成“明”字,该证由此在山东省某县被当地监督所扣留,对全车载活猪实施了补检,又加倍收取了检疫费。2003年12月20日,我区另一…  相似文献   

20.
早在九十年代中期,我省不少地方就实施了检疫申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先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须检疫合格。”1999年6月1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四川省“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需引进种用动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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