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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为动物防疫、检疫及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等项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特别是为动物防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动物卫生违章违法案件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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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继出台,使我国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工作上了新台阶,各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为动物防疫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中,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其社会地位也显著提高。但同时,一些地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往往重兽医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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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颁布以来,这部法律即成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为依法防疫、依法制疫、依法检疫、依法进行动物卫生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在实际工作中运用这部法律时也经常遇到一些棘手问题,触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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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日常的监督检查过程中 ,常常会遇到“私宰肉”上市的情况。“私宰肉”顾名思义就是私屠滥宰的猪肉 ,它是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 ,《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禁止经营 ,而且对于经营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的行为 ,《动物防疫法》也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 ,对于“私宰肉”上市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进行处理。但在实际处理过程中 ,由于法律条款不够完善 ,遇到具体情况往往处理起来难度较大 ,处理效果也不甚明显。通常对于“私宰肉”上市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笔者试从合法性、合理性及可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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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行政处罚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动物防疫监督职权 ,作出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并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自己行使处罚权引起的相应责任的机构。也就是说 ,动物防疫行政处罚主体必须是法定的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而且拥有法定的职能。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是一项专业与技术性极强的行政执法活动。它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以专业技术为依托。《动物防疫法》规定实施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只有一个 ,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该法在法律责任中排除了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行使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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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都有法定程序。处理违反《动物防疫法》行政案件是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控制扑灭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的发展,保障人体健康的重要手段。如何正确处理违法案件、扑灭疫情及处理程序、方法和原则、建立档案等是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工作中常遇到的问题。依据《动物防疫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准则,结合我们在多年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实践,总结出一套适合动物防疫的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便于在实践中操作。1动物疫情1.1《动物防疫法》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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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进展情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原则 一是弥补现行《动物防疫法》的不足; 二是总结和吸收我国动物防疫的成功经验; 三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 二、《动物防疫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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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23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动物防疫法》第45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其他定点屠宰场等单位,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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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使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从动物的出生、免疫、检疫、运输、屠宰等各环节的工作都有了法律、法规的支撑和技术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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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的《动物防疫法》正是针对新形势、新阶段下,进行动物防疫的法律保障。文件中明确提出:“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同时明确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特别是要“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等。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既是努力目标,又是具有实实在在内涵的系统工程。笔者认为,最能体现《动物防疫法》新的内容主要反映在政府的责任方面。《动物防疫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要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动物防疫法》还明确规定“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在队伍建设方面,首次明确了“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的含义和职责。总而言之,新《动物防疫法》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作出了修改,同时增加了疫病预防、疫情预警认定、风险评估、防疫保障机制、执业兽医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在文中专家就新修《动物防疫法》中新内容及特质,从专业角度进行了(解)研读(说明:国家大法,拟研度),特刊出。以馔读者。[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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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及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中做了大量工作。随之而来也出现了相当数量不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形时,相当部分当事人选择了向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复议申请,由其作出复议决定。笔者认为,由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承担复议职能存在较多不妥,理由如下:1违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根据政府部门的划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本身不是行政机关,其行政职能是依《动物防疫法》的授权而享有。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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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动物防疫法》的深入贯彻实施,如何搞好动物防疫、真正落实“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源头做到提高群众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认识和动物防疫密度,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体健康是法律赋予我们动物防疫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动物防疫网络化、社会化、制度化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就如何搞好动物防疫结合工作浅谈一些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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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云南省各县在生猪屠宰检疫中存在对检疫执法主体、检疫与检验、收费等问题的不同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笔者将生猪屠宰检疫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明确相关规定,供决策部门、相关检疫机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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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以来,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为《动物防疫法》的执法主体,在体制上至今尚未规范和理顺,使其作为法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受到影响,同时也影响了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笔者就动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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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通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新《动物防疫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由农业部组织起草完成,经国务院法制办广泛征求意见并作反复修改,在当年1月份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获得原则通过。2007年4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开始首次审议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在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之前,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已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认为其主要内容是可行的。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就几个主要问题同全国人大农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财政部等交换意见,共同研究。随后,全国人大法律委于8月1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并对相关条款作了修改。8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开始对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进行二审。由于目前的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于8月30日正式通过审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于1997年7月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实施以来,在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动物防疫法》共10章85条,与1998年开始实施的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3章。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做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增加了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执业兽医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现将新《动物防疫法》的重点内容列出,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