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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律师同志:我村于1991年3月划分社员自留山1200多亩,分给社员发展经济林。至2002年,社员自留山上原集体经济组织所留树木已被砍伐殆尽,自留山变成了荒山。根据县里有关自留山的政策,我们村于2003年如开全体党员会议,一致通过收回社员自留山使用权。当年底,我们召开村民大会宣布收回社员自留山使用权的决定,并张贴有关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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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要想富,多栽树",这是山区脱贫致富的一条重要经验。自留山是农民多种经营的致富基地,是发展商品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综合开发利用山区资源,加快自留山建设步伐,是兴林富民,民富林兴,治山治穷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山区农民尽快走上富裕之路的重要途径。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农村逐步落实了"一放两包"的政策。从我们石湖沟乡自留山情况的调查看,82年、84年先后两欠划分自留山23661亩。其中:荒山763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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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1982年,实行林业生产责任制时,政府划给原告张某二块荒山进行经营管理,并于同年11月20日颁发给张某社员自留山使用证。张某在自留山上种植了林木。2007年5月,黄某(村小组会计)通知村民讨论收回张某自留山事宜。全村15户村民中有11户(每户由一人代表)参加会议,一致决定将张某经营管理的自留山收归集体所有并出卖山上部分林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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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自留山遗留问题是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福建省建瓯市各地区针对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各种解决自留山遗留问题的办法。笔者从业务工作的角度,对一些个案进行分析,并对解决自留山遗留问题提出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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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辽西尖山子村梁老汉于1984年10月9日获得了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尖山子村南园山子荒山地块)《自留山使用证》。该证书明确规定:自留山与自留地一样,地权公有,林权已有,长期使用,允许继承,绿化,超期罚款。不准开荒种地、挖土、采石、埋坟建房。梁老汉获得自留山使用证后,多年来一直以主人身份管理该荒山,植树、修剪树枝、打山草、看管、防止火灾。虽先后多次上山栽槐树,但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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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辑同志:根据"林业三定"精神,我于1984年划分到一处自留山,县政府核发了《社员自留山使用证》。在2009年全国林业改革时,我又领到了《林权证》。请问,我又因这块林地与他人发生争议该以哪个证为准?应找哪个机关来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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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弊端
1.1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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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 我国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弊端 1.1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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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以私有住房作抵押的行为是无效的。因为:1、《担保法》第37条第二项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农民个人住房的宅基地均属集体所有,房屋所有人只拥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种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2、农民私有住房用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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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以私有住房作抵押的行为是无效的.因为: 1.<担保法>第37条第二项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农民个人住房的宅基地均属集体所有,房屋所有人只拥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种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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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所有权就是我们所共知的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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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武宣农场的经营方针就确定以蔗为主,多种经营。改革十年来,在发展甘蔗生产中,我场经历了低产变高产,亏本转盈利,低效益变高效益的过程,从而给人们一个深刻的启示:发展甘蔗生产,振兴农场经济必须依靠科学技术。邓小平同志在1982年就指出:农业的发展一靠政策,二靠科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作用是无穷无尽的。近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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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自然保护区因历史原因不同程度存在保护面积过大,区内自留山较多、未签订管护协议、商品林无补偿及无编制经费等问题。基于此,提出一些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方法,以加强保护区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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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林业发展经历了三个发展时期,第一个阶段是林业的初期发展阶段,(1949-1978),即传统林业发展阶段。这是为国家工业化提供积累,大量采伐原始林的过程。第二阶段是林业发展的探索阶段(1978-1992),这一时期的核心活动是在集体林区和其它非国有林区进行"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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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林业发展经历了三个发展时期,第一个阶段是林业的初期发展阶段,(1949-1978),即传统林业发展阶段。这是为国家工业化提供积累,大量采伐原始林的过程。第二阶段是林业发展的探索阶段(1978-1992),这一时期的核心活动是在集体林区和其它非国有林区进行"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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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1983年,某县某村村委会将村里的荒山以自留山的名义分给了村里的30户村民。1988年12月12日,县林业局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联营造林协议,约定:村委会将其荒山交与林业局统一规划,投资造林、抚育;林木成材后,收益按3∶7的比例分红;联营协议终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后来,随着机构改革,县国营林场承接了联营造林协调书中载明的林业局的全部权利和义务。2006年9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