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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行政处罚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动物防疫监督职权 ,作出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并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自己行使处罚权引起的相应责任的机构。也就是说 ,动物防疫行政处罚主体必须是法定的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而且拥有法定的职能。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是一项专业与技术性极强的行政执法活动。它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以专业技术为依托。《动物防疫法》规定实施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只有一个 ,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该法在法律责任中排除了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行使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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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目前我区的动物防疫行政执法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实施动物防疫行政处罚过程中仍存在一些误区,如行政处罚的程序不当、运用法律法规不准确及执法主体不合法等,阻碍了我区动物防疫行政处罚工作的顺利开展,损害了动物防疫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本文就动物防疫行政处罚合法的必要条件作一简要阐述,供同行参考。1 实施动物防疫行政处罚的必须主体合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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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的行政法律制裁。实施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一项重要法定职责。它对于保障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顺利实施,维护动物防疫管理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协]何才能正确地依法行使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权,或者说动物防疫行政处罚具备哪些要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呢?根据我们多年的动物防疫监督实践,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我们的浅见。1实施动物防疫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必须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这里所说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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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法》中一项新的重要制度.听证程序的确立,是行政处罚程序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重要标志.旨在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开、公正、合法.1听证程序的概念动物防疫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要求,就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和违法行为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当面进行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的过程.通过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于弄清案情事实,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2听证程序的适应范围听证程序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必经的程序,只有符合法律规定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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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颁布实施3年多了。在3年多的执法实践中,全国各地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使我国动物防疫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管理轨道,对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起到了积极作用,规范了动物防疫工作人员、管理相对人的行为。 我国即将加入WTO的今天,《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更具有深远的意义,使我国检疫工作逐渐与国际接轨,有利于开辟动物产品的国际市场,有利于出口创汇,从而加快我国养殖业的发展速度。《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后,我市即实行了生猪定点屠宰,理顺了检疫体制,让人民群众吃上了放心肉。 由于配套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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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行政执法活动。动物防疫行政处罚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动物防疫监督职权,作出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自己行使处罚权引起的相应责任,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专业技术为依托。因此《动物防疫法》规定实施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只有一个,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因而排除了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行使动物防疫行政处罚的权力,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内的其他任何行政机关和组织机构均不得行使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权,否则,即为超越职权,其结果必然造成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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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防疫处罚告知程序的特点、内容及其方式进行了综述,并对动物处罚告知过程中的几个具体问题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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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继出台,使我国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工作上了新台阶,各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为动物防疫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中,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其社会地位也显著提高。但同时,一些地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往往重兽医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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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能够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是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执法必须依法进行,即“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指政府的各种行政行为都要有法律依据,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这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根本准则,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利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是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具体反映。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是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方面的行政执法活动,在执法工作中也必须依法行政,遵循动物防疫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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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4年以来,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了广泛深入地宣传和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基层具体执法操作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给实际工作造成很大阻力.<动物防疫法>因其内容广泛,章节概括、条款简要而缺乏可操作性.当前,基层具体执法工作者要求其配套法规尽快制定出台和颁布施行的呼声越来越高,作者结合实际工作体会,现就<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的制定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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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于 2 0 0 0年 12月 1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并于 2 0 0 1年 3月 1日开始实施 ,这是全省畜牧兽医战线工作上的一件大事 ,也是全省广大畜牧兽医工作者共同努力的结果。《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 ,必将全面推进全省的动物防疫工作 ,更有效的促进养殖业发展 ,保护人体健康 ,使我省动物防疫工作走向依法制疫的新阶段。1 《条例》出台的背景及重要意义近几年来 ,黑龙江省畜牧业的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特别是省际间和国际间统一大市场初步形成以后 ,动物及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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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1年 ,隆林各族自治县第一起动物防疫行政案件 ,经申请隆林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顺利结案。现介绍如下。当事人王卜沾、王卜现均系隆林各族自治县革步乡平安村委里屯人 ,长期从事贩卖牛、马生意。 2 0 0 0年 3月 1 6日 ,两当事人故意从革步村作山屯王某家购买 2头染疫牛卖给该乡平安村平安屯的梁卜傲 ,从中获取暴利 ,造成疫病迅速传播 ,感染了该屯 1 5户 1 9头牛发病 ,经隆林县兽医卫生监督所立案、调查取证审查认为 ,当事人贩卖病牛 ,造成疫情扩散 ,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予以认定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1 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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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两年以来,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了广泛深入地宣传和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基层具体执法操作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给实际工作造成很大阻力。《动物防疫法》因其内容广泛、章节概括、条款简要而缺乏可操作性。当前,基层具体执法工作者要求配套法规尽快制定出台的呼声越来越高,作者结合实际工作体会,现就《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制定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一、对经营《动物防疫法》第48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罚)过轻。 1.《动物防疫法》第48条设定了责令停止经营,收回已售动物或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动物或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第49条设定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依法补检措施。这里对“经营”一词无明确解释,所指不清,具体执法时难以定性。其次是对经营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处理(罚)过轻,只设定了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而往往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因其大多经营的是病死动物或动物产品,货值寥寥无几,其违法所得难以确认或数额太少,使其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罚;此外是对经营无检疫证明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只能依法补检,而在实际工作中,故意逃避检疫的行为较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54条规定,只有在引起重大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有设定明确的处理措施。 2.建议在制定《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时,将“经营”一词作如下解释:指从事动物及其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所有活动,包括:买卖、仓储、运输、屠宰、加工等,以便在具体执法时具有可操作性。对经营《动物防疫法》第18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除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或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外,情节严重的,应明确设定并处直接责任人一定数额的罚款。 二、验讫标志的伪造、涂改、转让等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无法可依 1.《动物防疫法》第51条设定了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处理(罚)措施,而对第38条、39条规定的动物产品验讫标志的转让、涂改、伪造未作明确处理规定。 2.在具体执法工作中,往往会遇到伪造、转让、涂改检疫印章、验讫印记和检疫标志等违法行为,例如:私刻检疫印章,将白条猪肉与加盖验讫印记猪肉重叠翻印验讫印记,移动检疫标志等等,其违法行为虽已定性但处理处罚却无法可依,因而难以实施。 3.建议尽快出台《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细化有关条款,并将检疫证明解释为包括检疫合格证明、消毒合格证明、检疫专用印章及其有关的验讫印记、检疫标志等,就是说将检疫印章、验讫印记、检疫标志与检疫证明一并作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的凭证。把《动物防疫法》第38条、39条的有关规定纳入第51条设定的行政处罚范围之列,使之有法可依,便于操作,才能执法必严,立法的宗旨才能得以体现。 (编者注:本文内容,纯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社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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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动物防疫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有些缺陷,如法律制裁的力度不够威严等等,但作为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法所规定的种类、范围、幅度内实施处罚。否则,就会因无法定依据、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而败诉。因此,必须牢固树立依法处罚的法律意识。本文就动物防疫监督执法中实施行政处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谈一下粗浅看法;liE确适用选择性处罚条文选择性处罚条文是指在立法上,为了法律条文的简明,将同一处罚内容的两个或多个有内在联系的违法行为并列在同一个法律条文中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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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动物防疫步入了以法制为轨道的新阶段,对促进养殖业发展和保护人体健康产生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动物防疫法》在实施过程中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笔者结合自己的动物防疫监督实践,提出当前实施动物防疫行政处罚的存在问题与改进意见,与同行们共同探讨有关动物防疫立法问题。1对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及时进行免疫接种行为的处罚1.1存在问题1.1.1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尚未公布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1.1.2代作处理所需费用没有规定具体包括哪些费用,伸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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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问题。管辖权的基础是处罚(理)权,动物防疫监督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司题是属于立案阶段应解决的首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规定了“属地”管辖原则,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匕条第一款也规定了“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管辖原则,但同时又在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规定了指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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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但施行动物防疫法的配套法规还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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