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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春,莱州市某村村民张某,在本镇农村信用社贷款6000元,自筹资金3200元,购小四轮拖拉机及配套自卸拖斗一台套,半年后张某经营不善,遂将拖拉机及拖斗以8500元转卖给邻村刘某。二人签订合同,刘某除交给张某2500元外,约定年底前由刘某负责偿还贷款。贷款到期后,信用社向张某追还贷款,张某以与刘某签有合同为由拒付贷款。刘某则因家遇灾祸无力偿还贷款。此事经法庭审理,根据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判定:张某未经信用信允许,擅自将债务转移给刘某的行为无效,由张某偿还信用社贷款6000元及利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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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张某婚前个人按揭购置一套房产,产权证登记为张某。2008年1月张某与李某结婚,2009年3月张某由于资金周转向刘某借款20万元,后由于张某无力偿还,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张某共同偿还欠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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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友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14,(1):44-44
[案情]东岗子村是辽西市一个普通小山村,不临海,远离县城,经济不发达。1993年,村小学扩建时,村委会欠下村民赵仁4000元。2004年后,村委会因办公用房翻修等事项,又先后向多位村民借款共计12万余元。后村委会偿还部分村民欠款1.3万元,尚欠款10多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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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双槐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05,(6):59-59
2000年4月,王某妻子刘某向其好友赵某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刘某在借条上代签上丈夫王某的名字及时间。2001年11月,王某与妻子刘某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刘某在出具给赵某的原借条上补签了“此借条由王某偿还”的字样。2001年12月刘某突然因病猝死。2004年5月,赵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王某认为该借款系其前妻刘某生病前个人欠款,且原告赵某起诉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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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立华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10,(8):45-45
2010年7月13日,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而刘某所在的村委会,也被法院处以15万元的罚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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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君在担任山东省某村村委主任时,以偿还村委外债为由向村民李蓉(二人均系化名)借了一笔钱,因到期未还,李蓉将李君与村委会告到法院。最近,山东省邹平县法院审理了该案,因李君借钱时在欠条上写的是其本人的名字而不是村委的名义,法院依法判决由李君偿还李蓉4400元,村委会不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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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青石沟村委会主任,我村于2004年初召开两委班子会议,制定退耕还林土地承包方案。方案规定:村民承包后三年内不栽树土地村里收回。3月1日开始,承包工作结束后,村民刘某见一有块31亩地无人承包。便找到村委会要求承包并当即将交款。村委会收费款后出具收据上载明“人民币捌仟参百伍拾元整,此款系包31亩地10年承包款,承包期30年,先预交10年款”,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刘某在取得承包权后开始经营该地块,但在经营过程中并未种植树木。2011年12月21日,村委会以双方未签书面合同、刘某未栽树违约为由,将该地另行发包给曹某,双方签订了正式的书面承包合同。刘某不服打算起诉至法院维权,法律是怎样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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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峰如 《中国农村小康科技》2003,(6)
飞石击伤雇工眼,雇主虽无过错,仍要承担雇工的部分损失。日前,丹江口市法院审结了此案。2000年7月,丹江口市六里坪镇蒿口村村民刘某经人介绍到该镇岗河村夏某承包的一碎石厂干活。夏某口头同意后,告知碎石厂没有安全设施要注意。10月9日,刘某在工作途中被飞来的一粒石子击伤左眼,共用去医疗费4000余元。经法医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刘某出院后多次找夏某和夏某所在的村委会要求赔偿,因对方拒赔,去年3月刘某将村委会及夏某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27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夏某虽没有过错,但雇工在完成工作期间受伤,雇主应承担无过错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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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刘某买房缺钱向我借了2万元,约定1年后还,但没有写借据,也没有其他人在场,只有一位同事李某听我说过这件事。事隔2年多,刘某拒不还钱,称其2万元早已偿还。我想去法院告他,他却说到了法院还是这句话。李某说他愿意出庭说明他听我说过刘某找我借钱一事,但听说应当在2年内起诉,而且要有借据才行。请问,我能打赢这场官司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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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半年前,刘某因农产品生意之需曾向我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还款期限于近日届满后,我要求刘某偿还,刘某却坚决否认借款一事,并提出如果其确已借款应当有借条为凭。我找到借条一看,原来的白纸黑字竟然成了一张白纸。我苦思不得其解,经人指点方知刘某书写借条时使用了褪色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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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2005年4月,刘某以一栋二层楼房作抵押向同学朱某借款20万元作为开办公司的资金,借期2年。双方订立抵押合同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2005年11月,因用作抵押的房屋闲置不用,刘某又将其出租给我,每月租金2000元,租期3年。出租时,刘某未告知房屋已抵押的情况。最近,刘某的公司亏损,无力向朱某偿还借款,双方协商决定以抵押房屋抵债。此后,朱某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要求我搬出房屋,我认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而拒绝搬出。请问:房屋抵押权实现后原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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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与刘某合伙做生意,交给于某粮款定金120000元。该120000元由原告郭某一人出资,后由于某违约,不能及时返还。2008年10月1日,由原告郭某、被告张某及刘某三人共同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在2008年10月10日前追不回定金,刘某承担一半,也就是无条件返给原告郭某60000元。如在2008年10月10日前,刘某不承担此款,被告张某代替偿还给郭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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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某村村委会主任。今年3月中旬.我村将一套6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租赁给刘某,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的第三天.刘某找到我村会计黄某,说他的合同丢了,要借我们的合同复印一下。由于他们互相很熟悉,黄某就将合同交给了刘某。刘某将合同交回时,黄某没仔细察看就收起来了。后来我发现合同有两处做了改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