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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安排上存在一定缺陷
1.含糊的法律规定对流转形成较大的限制.例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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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陈某夫妻是城镇居民,在退休之后,希望能够找一清净地养老。经人介绍,花了8万元购买位于县城郊区农民莫某的房屋1栋。不久陈某夫妻就搬进房屋居住了,而莫某又再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问陈某在购买莫某房屋的同时是否就意味着购买了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村民莫某在出卖房屋后还可否再申请宅基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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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该规定字数不多,但它包涵的法律法规的条款却不少,就农村宅基地而言,涉及对农民切身利益的,就涵盖了如下规定。1.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我国1998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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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 现行法律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 在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在农村和城市郊区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种权利。农民需要宅基地建造房屋的,必须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经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物权,是我国物权法体系中一个特有概念,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一种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身份性和无偿性(福利性)导致其不得自由流转即不得自由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改作其它用途。对此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亦有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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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民建房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农民如果需要宅基地建房,应当按照村镇建设规划的统一安排,依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建房用地手续: 1、建房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2、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按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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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湖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将进一步有章可循。日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对宅基地申请、科学选址、宅基地审批、监管执法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意见》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一处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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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一名农民。前几年,我搞养殖业赚了一些钱,都花在了建房上,在老宅基地上翻建了一幢三层楼房。最近,我想扩大养殖规模,就找信用社贷款。信用社要我提供担保,我提出用楼房抵押,可信用社说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抵押,宅基地上的房屋与宅基地不可能分离,当然也不能抵押。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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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已达到或者超过标准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也不准在农村购买住宅。但由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作处理,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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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惠农政策的现象(一)向农村建房户乱收费有的地方不让农民在原有宅基地上翻盖住房,而是以新农村建设或新型农村社区的名义在耕地上重新规划宅基地,向农民收取费用;有的地方向新建或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收取耕地占用税,但收费后又不开税票;有的地方向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农户收取价格不等的测绘费;个别地方向建房农户收取建房押金、建筑营业税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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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农村个人借贷甚至设立在农村的农业银行分理处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减少风险,往往要求债务人用其住房抵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做法因悖于法律规定而被认定无效,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从《担保法》的规定来看,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即房屋的所有人完全可以将自己所有的房屋用于抵押,甚至依法出卖,行使处分权。但是,《担保法》又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因而农村住房是不能用于抵押的。由于房屋与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分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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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以私有住房作抵押的行为是无效的。因为:1、《担保法》第37条第二项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农民个人住房的宅基地均属集体所有,房屋所有人只拥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种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2、农民私有住房用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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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房屋及附属物所有权属于不同的主体。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的房屋及附属物显而易见归农民自己所有,属于农民私人财产。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对集体土地进行依法征收的行为是行政行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却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其法律关系也是并不明确的。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该是行政法律关系,国家和房屋的合法拥有者是这一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