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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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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李永香被法庭认定犯有非法狩猎罪受到了刑罚的惩处。 李永香为某单位退休职工,家住房山区城关镇。2001年10月15日、11月30日,李永香在没有野生动物主管部门颁发狩猎证件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到房山区城关镇饶乐府附近的小山包处使用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粘网捕捉了野生鸟42只。2001年12月2日,李永香在市场出售其捕获的野生鸟时,被森林公安民警抓获。其所捕获的野生鸟被森林公安部门依法没收后随即交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放飞。 房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永香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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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套、夹、笼、网、窖、猎枪、猎犬等获取野生动物,开发野生动物资源,叫狩猎活动。狩猎活动必须遵守狩猎法规,遵循国务院制定的"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方针。在人类的发展史上,野生动物狩猎作为一项传统经济产业有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人类狩猎不仅能够可以从中获取丰富的衣、食资源,还在同时获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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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有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法律进行了梳理,对法律体系所要保护的对象和立法方面存在的一些不足和缺陷提出了一些思考和看法,探讨了对我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法律体系进行相应的修正和补充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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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的通过无疑使我国林业刑事立法有了最新的重大进展,尤其是对破坏珍稀植物资源犯罪行为,在《刑法》原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基础上作了两方面修改:一是将保护的范围由珍贵树木扩大到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二是在犯罪手段方面,增加了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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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的出台,无论立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罪名涉及犯罪对象范围的认定已不是问题,而在该类犯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过程中,非法行为的认定则成为关键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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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为牟取暴利不择手段大肆非法捕杀、经营、贩卖野生动物,致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2001年7月,一份发自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斗争>的通知下发各地后,全国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迅速行动,组织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专项斗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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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介入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非常必要.我国刑法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立法缺陷,针对这些缺陷,应该扩大野生动物资源法律保护的范围;修改并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刑事责任的条款,使之与刑法相衔接;增设"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专章,并在其中设置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专节,将直接针对野生动物的犯罪纳入其中;增设"故意伤害、虐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点食、购买、出售野生动物菜肴罪",以期充分发挥刑法的作用,更好地保护我国的野生动物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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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环境犯罪规定的现状及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1979年刑法典没有把环境犯罪作为单独的章节进行规定,而是把一些具体环境犯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的相关章节之中。在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以第六节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这在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史上是一大进步,但仍存在一些缺陷与漏洞。本文从环境犯罪的立法体系、犯罪客体、归罪原则以及环境刑事立法保护的范围等方面着手,分析我国刑法在环境犯罪方面存在的一些争议与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完善《刑法》,更好的保护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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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系某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副股长,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1999年9月2日、11月10日,周某在未经省林业厅明确答复的情况下,先后2次擅自用内部工作文书“清山材采伐计划通知单”下达榉木采伐计划共3立方米,且在该通知单上注明“已经省林业厅办理特种材采伐证”,导致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榉木被非法采伐25.8立方米办案中,对该案的定性存在多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木罪。其理由是:周某明知榉木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却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下达采伐批件,致使榉木被非法采伐,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对珍贵树木资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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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0]36号,就是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笔者就学习和运用此解释开展工作谈点体会,请教于同行,以求获得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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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的一个重要途径,在我国法制建设中有着重要的创新、补充作用。通过参与《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的立法实践,笔者对立法要以民为本、民主立法有了更深刻地思考与理解。一、立法要关注民生问题。建设生态文明,"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不再是一句简简单单的宣传口号,而已是一句深入人心的生态理念。先行严格保护,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由于环境的不断恶化,人类的乱捕滥猎,各种野生动物的生存正在面临着多种多样的威胁。近100年,物种灭绝的速度已超过了自然灭绝速度的100倍,现在每天都有100多种生物从地球上消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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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当前我国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存在的问题目前,司法机关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主要依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以下简称两个解释)。从近年来的执法、司法实践看,存在几个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一)两个解释附表与公约附录不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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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是刑法理论中极为重要的两个罪数论概念。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并未对上述概念及其适用作出明文规定,但无法回避的是,司法实践中对大量犯罪行为的定性和处罚需要运用这两个概念。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罪名中,就存在上述情况。举例而言,行为人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且该盗伐、滥伐行为已构成犯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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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多起非法收购、运输、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引发社会讨论,对于是否构成犯罪、人民法院量刑是否量刑过重都存在不小争议。其中深圳王鹏贩卖鹦鹉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审改判在法定刑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引起舆论广泛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