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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们村有一大块林地,尽管许多村民都想承包经营,但村委会基于村民支付的费用远远低于一家外地的公司,最终以林地不同于耕地,村委会有权处置为由,未经民主议定程序与外地公司签订了合同。请问:村委会的做法对吗?读者叶晓晓等7人叶晓晓等读者:村委会的做法是错误的,其与外地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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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两年前,我在村里无人承包的荒山上开垦了1334平方米土地,栽种了树苗和农作物。现在树苗已长到2米多高。不久前,村委会在调整承包地时,将我开垦的土地发包给了新增人口的陶某家。陶某家承包后,要求我砍掉树木,让他家耕种。请问,村委会的做法对吗?我有权要求补偿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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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黑龙江)》2009,(12):40-40
何宝财原系庆安县平安镇团结村村民,承包耕种了12亩机动地后出外打工。后来根据政策,团结村同另外两村合并为太平村。2007年4月,太平村将该地收回以抵顶欠款的形式承包给了庆安县庆兴社区居民刘海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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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江苏宜兴市丁蜀镇溪头村许某2004年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10年的1.27公顷的土地承包合同,双方约定承包期内前5年承包费为每年每667平方米300元,后5年承包费为每年每667平方米400元。2010年,外地投资商想承包该片土地。村委会以该片土地被规划为现代农业示范园,要统一与投资商签订承包协议为由,令许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终止协议。而后村委会以承包费每年每667平方米600元的价格将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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