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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促进我国农业经济转型发展的必要条件,引导和规范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工作,对于维护农民利益,提高农业发展质量有重要价值。本文主要探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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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2):19-21
有关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学界基于立法论、解释论、实践论分别提出物权说、债权说、物债二元说等观点。土地经营权是农地法律体系中新增的权利,应从实践论角度制定农地法律规范。采取债权方式在农地上设立的权利,无法满足农业发展实践的需要。物债二元说有人为复杂农地权利体系之嫌。因此,应将土地经营权定性为物权性经营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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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为了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便于流转且能向第三人主张合法权利,更便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现状考量,发现土地经营权流转存在登记制度不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管理服务滞后等问题。建议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监管,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市场管理服务水平和社会保障体系,以更好地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盘活农村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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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经营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进一步为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了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为盘活农村土地这一“沉睡资产”,促进“三农”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从而带来了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有助于农民脱贫增收,有助于农村振兴,有利于推动农业的现代化。但事物的两面性决定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带来效益的同时也会带来社会成本,农业环境效率、贫富差距、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等问题需要给予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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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模式下,农村承包地存在3种不同的权利流转状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整体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初次流转和土地经营权的再流转。基于自身特性,土地经营权的再流转有其独特的方式和流转风险。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方式包括出租、入股、抵押、质押等,再流转的风险包括农地无限流转与过度资本化、过度集中与流转违约、非农化与非粮化等。在明晰再流转方式的基础上,可尝试采取规制再流转受让主体、限制土地持有数额、强化农地用途监管等措施,以期实现土地经营权再流转风险的制度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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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法律问题进行探究,认为土地经营权信托既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具备一定的政策与法理基础。但实践中土地经营权信托会面临土地产权制度不明晰、政府干预过度、风险控制及监管制度缺失等法律障碍。需要在健全土地产权法律制度、转变政府角色与职能、建立风险控制与监督体系等方面加以完善,构建土地经营权信托制度,促进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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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是新时代农地制度顶层设计的重大创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满足农民既保留土地承包权又能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对于促进土地要素利用效率提升和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大意义。如何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更加适应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是现代化经济体系构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亟待解决的重要热点问题。基于"三权分置"视角,将土地信托作为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研究比较不同地区农村土地信托的典型模式,并借鉴美、日发达国家土地信托的制度设计,特别是在制度保障、政府职能、金融支持及风险防范等四个方面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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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业大学学报(农林教育版)》2020,(3):92-98
自承包地"三权分置"分置之后,宅基地"三权分置"成为我国新一轮农村土地改革基本方向,改革之意旨在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权益的同时盘活农村闲置土地,以更有效率地利用农村土地,对于宅基地"三权"的设计路径众说纷纭,总体上分为"重塑说"与"分解说"。相较而言"重塑说"理论难以适应我国法律体系,并无法充分实现政策之意旨。为在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使第三社会主体分享农村土地权利,应采用"分解说"中双层用益物权结构将"第三权"命名为"宅基地经营权",并明确其用益物权属性。同时,应明确宅基地"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抵押权能,此外,为满足社会主体通过获得"宅基地经营权"利用宅基地之需要,应拓展宅基地用途,并在此基础上借鉴承包地"三权分置"以及宅基地试点相关经验对"宅基地经营权"的流转主体、流转方式、流转期限等问题进行法律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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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围绕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展开分析,通过探究该类改革的意义和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究政府及相关单位在此过程中应当发挥的作用,制定恰当的风险防范机制,推动各类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土地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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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这一相关研究逐渐受到各界学者的重视,本文旨在更好
的渗透三权分置相关理论,并对其进行宏观的掌握。登录中国知网检索相关关键字,将文章从
检索现状分析;三权分置的起源与发展;三权分置的意义;三权分置的防范机制四个方面进行梳
理,接下来,“三权分置”的相关研究可以更多地从微观个体(如土地流转的交易双方等)、流转意
愿等主观因素、地域发展不平衡等客观因素对“三权分置”的影响这几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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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保障粮食生产安全的重要生产要素,也是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载体。土地问题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新时代背景下,科学合理的土地流转制度可以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增强农村发展内驱力。近年来,广东省中山市积极贯彻乡村振兴战略,探索“三权”分置和土地流转的实施策略,但是由于缺乏完善的经验,当前土地流转存在人员、资金以及制度等问题,只有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稳定广东省经济建设的后方阵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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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了土地流转信托的概念及其特征,分析了土地流转信托模式,并结合实践总结了土地流转信托出现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三权分置背景下完善我国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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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在我国农村的推行,有利于在不影响承包权的前提下,解放经营
权,对于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当前“三全分置”在我国农村的实施
还存在着承包权与经营权权力关系和土地经营权能否抵押土地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本文主要
是对“三权分置”在我国的农村实施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三权分置”实施问题的相应
策略,以期推动“三权分置”制度在我国农村的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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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设定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效果的发挥。依法理视角检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就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作出的"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的规定过于模糊,非但于法理上缺乏支撑,更对土地经营权处分权能的最大限度发挥形成阻碍,与土地经营权的功能定位严重相悖。为实现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制度完善,应在宏观上秉承强化农地财产权属性的立法精神指引,微观上修正《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的相关内容,同时通过健全土地经营权的登记规则等综合举措达到制度上的统筹规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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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的农村宅基地制度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为保障我国农民的生存居住权以及农村社会的稳固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乡村社会的发展,原有宅基地制度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中央适时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通过文献研究法和实证研究法,首先对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原因进行分析,主要是宅基地传统功能弱化和存在宅基地"非法"流转这个两个原因。其次发现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资格权"权属性质不明、宅基地法律制度不健全以及流转机制不健全。最后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建议,主要是明确"资格权"权属、完善宅基地法律制度以及完善流转机制。当然,由于查找的文献资料有限以及文章篇幅有限,本次研究仍有不足之处,主要是未对宅基地制度进行历史梳理,对改革中的一些问题未进一步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