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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区新型农业家庭主体发展存在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农户为单位进行生产是符合我国农业国情的主要农业生产形式,其中,新型农业家庭主体则是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益的重要组织形式。但近3年通过对株洲市农业局、经管局等部门走访以及实地调研发现:株洲市区农户经营耕地规模中超小规模仍普遍存在,新型农业家庭主体发展还不充分。分析发现,限制新型农业家庭主体发展的原因主要为:土地流转不成熟、农户融资困难和符合新型农户经营主体要求的农户少等,进而提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确定新型农业家庭主体地位、利用农业技术人员定点服务和鼓励劳动力就地转移等相关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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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业科学》2018,(21)
农村土地流转对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农户作为农业生产决策的微观主体,其行为目标与行动决策是推进土地流转工作的重要依据。基于河北、山东、福建、河南、吉林、新疆、云南、陕西8省(区) 252个行政村4 261户农户的抽样调查数据,运用多项Logistic模型比较研究不流转、转入、转出、既有转入又有转出这4类农户耕地流转行为的影响因素。结果显示,户主特征对耕地流转决策影响较大,户主性别、年龄、兼业程度和农业技术培训情况对转出和转入行为都有显著影响,而且对不同流向耕地流转行为的影响存在明显差异;身体健康的农户和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农户进行耕地流转的概率更大,同时,农户所在村庄的地形对流转行为也有显著影响,相比高原地区,平原、丘陵和山地村庄的农户转出耕地的概率和同时转入和转出的概率明显降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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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推动小农户与农业现代化有机衔接具有重要作用。通过梳理国内外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增收的相关研究,采用层次分析法和文献分析法建立调研评价指标,设计调查问卷。以农业特色转型升级的山西省为例,基于山西省境内11个地级市小农户的调研数据,构建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进行实证检验,分析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小农户增收效果的因素。结果显示:农户人均收入、土地流转总面积、经营者能力、市场信息服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增收有显著影响。基于此,推动中国经济欠发达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增收,针对辐射带动能力弱、土地流转不畅等问题,提出了健全利益联接机制、提升农业主体管理水平等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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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路径,紧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对于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至关重要。在尊重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意愿的基础上,以共享为核心,两者之间常见的利益联结方式有订单收购、带动就业、股份分红等模式。以农业特色转型中的山西省为例,梳理了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益联结的国内外研究成果与发展现状,指出当前存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能力弱、小农户土地流转意愿不强、小农户融入大市场困难的发展困境。针对存在的问题,从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能力、增加小农户土地流转收益、促进小农户与大市场有效衔接等方面,提出了推动中国经济欠发达地区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利益共同体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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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模化经营能否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获取?——基于全国3类农户样本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土地流转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是经营规模化和服务规模化的根本途径,研究二者关系对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业现代化发展乃至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基于第二期"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数据,运用负二项回归模型实证分析土地流转及转入不同特征土地对普通农户、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获取的影响。结果表明,单纯的土地转入对不同类型农户农业社会化服务获取均不具有显著影响。但如果转入土地有利于规模化经营、农业基础设施较好,则能显著促进社会化服务获取。另外,农户经营能力越强,对不同类型社会化服务的应用程度也越高。因此,政府应推动更有效率的土地流转,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提升农户生产经营效率;强化经营主体培训,增强联结带动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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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视角下耕地保护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业与技术》2021,(18)
随着"三权分置"理论的提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承担流转耕地的主要经营者,对耕地的利用、保护情况值得探讨和研究,本文基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视角下对耕地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发现,现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耕地利用中存在自身经济利益与生态效益的矛盾冲突,出现了耕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的问题,对保证我国粮食安全和1.2亿hm~2耕地红线造成了威胁。为此,文章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耕地利用中出现的农业面源污染、非农化问题提出了强化制度供给,提高种粮补贴力度;完善土地流转体系,加强土地监管;增强污染防治技术应用,提高耕地质量;拓宽融资渠道,提供资金支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意识的改进措施,以便更好地进行耕地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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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业.农民》2014,(7)
<正>在农村撂荒土地逐渐增多的大环境下,为避免耕地浪费,政府鼓励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扶持。在安徽绩溪县伏岭镇湖村,160亩土地开始用一种全新的方式进行流转——名为"聚土地"的土地电商试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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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补贴是我国政府农业支持和维护农民权益政策体系中最重要的工具,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主要途径,能够促使农户增产、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和稳定农产品的价格.同时,作为土地经营的主体,农户意愿对土地流转有着根本性的影响.因此,关注农业补贴对于农户土地流转意愿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该研究以浙江141个农户为例,探讨农业补贴对农户土地流转意愿的影响.结果显示,务农人口老龄化,耕地收入偏低;多数农户对土地流转相关政策不熟悉,土地流转率低;农户对农业补贴认知度有偏差,近半数的农户对当前农业补贴不满意,75.4%的农户认为农业补贴数额太低导致种粮积极性不高;67%的农户认为补贴应给经营者,并根据实际种粮面积来发放.基于以上研究结论,提出了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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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模式农地整治的收入分配效应及其区域差异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基于湖北省江汉平原天门市和潜江市、武陵山区宣恩县和咸丰市483份农户调查数据,采用分位数倍差法评价不同模式农地整治的收入分配效应及其区域差异。研究结果表明:1)地方政府主导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导模式的农地整治主要通过增加农户非农收入,进而恶化收入分配状况,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导模式收入分配恶化效应大于地方政府主导模式;2)地方政府主导模式对农业收入分配的影响不受地貌类型的制约,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导模式对农业收入分配的影响受地貌类型的制约。其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导模式会显著增加平原中高和最高收入组农户农业收入,而对山区不同收入组别农户农业收入均没有显著影响。因此,建议继续大力实施地方政府主导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导模式的农地整治,重视非农就业对缩小农户收入差距的作用,因地制宜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以增加农户收入和缩小收入差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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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水县是农业生产大县,耕地面积8.8万hm2,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粮食种植规模是当务之急。为推动农业规模化发展、集约化经营、统一化管理,商水县进一步加强了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管理和服务,引导农户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现代农业主体发展规模经营。目前,商水县建立了25个乡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土地流转服务大厅。2014年新增土地流转面积0.64万hm2,全县土地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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