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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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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对农机产品实施"三包"在期限上有一些具体规定,它对界定"三包"责任至关重要,农机消费者应记住.  相似文献   

2.
《福建农机》2001,(4):27-27
按照《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业机械产品“三包”有效期是有规定的。  相似文献   

3.
山东省宁津县农民郑广良于2001年9月从某农机公司购买了一台大型拖拉机,使用中出现启动困难、冒黑烟、动力不足等问题。经厂方三包人员多次调整、修理无效,最后同意更换整机。但在换机时,销售单位认为旧机上的一些零部件还能使用,就将新机上的发电机、启动机、油箱、水箱、轮胎、排气管、仪表总成、机盖等13个零部件拆下,更换上旧零件。郑广良不服,于2002年4月18日专程来到中国消费者协会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站投诉,要求帮助解决。当投诉站工作人员问到修理情况要求郑出示三包凭证时,郑广良说,填写的三包单已全部让三包人员撕下拿走了。他当时…  相似文献   

4.
1.农业机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即: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均应执行农机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和义务。“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农民可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手续。  相似文献   

5.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从199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正文共有30条,明确规定了其制订的目的、适用范围、“三包”的产品目录、整机和主要部件的“三包”有效期、几种主要农业机械的故障表。1法律依据制定“三包”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用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产品的制造、包装、标志、运输、保管、销售中负有责任和义务,以及对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和损害赔偿的条件,规定了政府和消费者对产品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的…  相似文献   

6.
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质检总局第126号令发布了《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从生产者义务、销售者义务、修理者义务、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等方面,对农机产品“三包”(修理、  相似文献   

7.
由国家四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议通过的新《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农机三包规定》),已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  相似文献   

8.
“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和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不少于一年。“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承担三包业务的修理修理占用和无维修配件待修的时间。  相似文献   

9.
根据1998年3月国家6部委颁发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柴油机“三包”期限及内容有如下规定。  相似文献   

10.
新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规定)于2010年6月1日起实施,原三包规定同时废止。与原规定相比,新三包规定在篇幅、内容上有所增加和调整,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注意新旧三包规定的异同,特别是对于处理用户与企业的纠纷和进行三包凭证审查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11.
农业机械产品是国家强制性三包的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实行免费修理、更换、退货(简称“三包”)。根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实行三包,但应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相似文献   

12.
2010年6月1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1998年3月12日发布的原《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  相似文献   

13.
杨蓉 《四川农机》2013,(2):32-33
由国家质监总局、农业部、工信部联合修订并颁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三包规定》)已于2010年6月1日生效,1998年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废止。《新三包规定》在原规定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农机产品的技术进步、农机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和农民需求,对原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更具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4.
陈新环  温建刚 《农业机械》2013,(19):106-107
当农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政府和农机户都希望有好的三包政策与服务。目前农机生产者的三包规定基本按2010年公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三包规定)细化实施,在三包处理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  相似文献   

15.
晓程 《江西农机》2011,(1):10-12
由国家质监总局、农业部、工信部联合颁布的2010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三包规定》)于6月1日生效,1998年版《三包规定》同时废止。这是我国农机化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必将对规范农机产、销、用、修,保护农机生产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机化又快又好发展,  相似文献   

16.
《农村机械化》2011,(12):127-127
2011年9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难产”七年的汽车“三包”规定(即包修、包换、包退),终于被提上立法议程,再度吸引了各方关注。对此,有人热切企吩,翘首以待;有人则泼一盆冷水,建议不可操之过急。  相似文献   

17.
农机产品的“三包”维修服务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的好坏对农机生产、销售、修理和使用等各方面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加强对农机产品的“三包”维修服务工作,对搞好农机销售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颁布的新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责任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新版“三包责任规定”对1998年3月12日颁布的“三包责任规定”作了较大修改,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  相似文献   

19.
由国家质监总局、农业部、工信部联合颁布的2010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三包规定》)于6月1日生效,1998年版《三包规定》同时废止。这是我国农机化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它必将对规范农机产、  相似文献   

20.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向农民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订立书面产品购销合同的,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未订立书面产品购销合同的,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追偿范围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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