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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了一些兽药违法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谓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刑事责任,是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列的一种责任类型,指犯罪分子因为其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被国家限制人身自由、剥夺财产甚至生命等不利的法律后果。现对各类兽药违法案件构成犯罪的条件及处罚规定进行分析,希望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引以为戒,以便各级兽药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一、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兽药违法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2.
<正>4月22日农业部办公厅就依法做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有关事项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根据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要求,从重处罚公告中触及红线、底线的兽药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3.
《甘肃畜牧兽医》2014,(3):77-77
根据农业部3月3日发布的第2071号公告,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2071号)内容如下:  相似文献   

4.
<正>2018年12月12日,农业农村部修订发布了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下称97号公告),此公告以进一步加大兽药监管力度,从严惩处违法行为为目的,切实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  相似文献   

5.
6.
《中国动物保健》2014,(4):77-78
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2014年3月3日农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号》,将就违法添加违禁药品、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生产兽药、不执行兽药GMP且不改正、向养殖环节销售原料药等六种严重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罚。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7.
《动物检疫》2014,(5):18-18
农业部兽医局4月22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做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4]19号),要求各级兽医管理部门按照“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大兽药监管力度,根据从重处罚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规定,从重处罚触及红线、底线的兽药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8.
《兽医导刊》2014,(3):10-10
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2014年3月3日,农业部发布《关于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的公告》,并从公告之日起,对以下有关兽药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9.
《兽医导刊》2014,(3):11-12
2014年3月3日.农业部发布了《关于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的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以下简称《公告》)。农业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相似文献   

10.
《农村养殖技术》2014,(4):12-13
<正>2014年3月3日,农业部发布了《关于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的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规定了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同时,农业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农业部负责人指出,农业部发布《公告》的目的就是为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触及红线、底线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相似文献   

11.
《中国畜牧业》2019,(1):14-14
<正>近日,农业农村部修订发布了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原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同时废止。为进一步加大兽药监管力度,从严惩处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针对可能存在的兽药质量安全隐患问题,组织修订了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从严从重处罚触及红线、底线的兽药违法行为,特别是主观故意制假、知假售假和知假用假的违法行为,切实提高兽  相似文献   

12.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如下。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  相似文献   

13.
《北方牧业》2014,(6):11
正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如下。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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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就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如下。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  相似文献   

15.
《农业新技术》2014,(5):61-61
2014年4月22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做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4]19号),要求各级兽医管理部门按照“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大兽药监管力度,根据从重处罚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规定,从重处罚触及红线、底线的兽药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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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今年第一季度共完成兽药(不包括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2734批,合格2619批,不合格115批,合格率为95.8%。农业部要求,各地要对2014年3月3日后生产、符合从重处罚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符合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应继续实施撤号、吊证处罚。对相关违法企业要实施飞行检查,责令生产企业召回销毁假劣兽药,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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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日我国首发非洲猪瘟疫情以来,由于非洲猪瘟病毒传播途径和分布的复杂性,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监管成为控制非洲猪瘟疫情蔓延的关键措施。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如何依法依规规范处理对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至关重要。本人结合工作的实际,将非洲猪瘟防控中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总结归纳供大家在执法过程中参考。  相似文献   

18.
兽药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 违法行为表现 1.1 无证经营主要表现在有的经营户以技术服务为名,私下购销生物制品。  相似文献   

19.
投入品管理工作是确保生猪养殖场肉食品安全方面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因此,如何做好生猪养殖场投入品的监督执法工作是我们兽医卫生工作的核心内容,只有我们充分了解目前生猪养殖场投入品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一些弱点和缺点,才能确保我们兽医卫生执法的准确性和高效率,下面介绍一下我在生猪养殖场的投入品管理方面的一些执法心得。  相似文献   

20.
正笔者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行政执法要求,对兽药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内容及处罚依据进行了整理汇总,供同仁参考。一、兽药生产环节监督检查内容及处罚依据1.兽药生产许可证申办情况。检查是否取得有效期内的兽药生产许可证;是否存在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存在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的行为。未取得有效期内的兽药生产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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