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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白晓军 《现代农业》2012,(11):41-42
我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就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作出的规定。因此,对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赔偿范围,有讨论的必要。  相似文献   

2.
我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就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作出的规定。因此,对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赔偿范围,有讨论的必要。一、种子质量问题的范围1.假种子的范围假种子是指种子经营者在提供种子过程中,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种子使用者,向种子使用者销售的不具备真实性的种子。《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假种子的范围。该款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相似文献   

3.
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后.农民朋友可得到哪些赔偿?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农民朋友可获得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有关费用三部分赔偿。  相似文献   

4.
<正>《种子法》第41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1)购种价款:购种发票上标注的购种金额。(2)有关费用:是指为获得赔偿而发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但这些费用必须是为了种子质量问题获得赔偿而支出的。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6.
农民遭受假劣种子,带来的伤害,应懂得依法维权,尽快索赔损失。八种情况可索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种子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不论这种损害是由谁造成的,农民都可以直接向出售种子的销售者要求先行赔偿,销售者不得推诿。遇到以下八种情况,都可以要求索赔:种子质量不合格,比如种子纯度不够等;假冒种子;品种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种子;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过期种子;种子经营者承诺不兑现;短斤少两、数量不足;无理拒绝赔偿或者拖延赔偿。  相似文献   

7.
武合讲 《北京农业》2008,(32):28-30
<正>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是要求种子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要件。《种子法》虽颁布多年,但田间现场鉴定实践中,如何确定种子质量问题是否造成田间事故的原因,仍有诸多需要探讨的问题。本文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就田间现场如何确定种子质量问题是否种子使用者遭受损失的原因,谈谈个人意见。  相似文献   

8.
武合讲 《北京农业》2008,(11):28-30
<正>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是要求种子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要件。《种子法》虽颁布多年,但田间现场鉴定实践中,如何确定种子质量问题是否造成田间事故的原因,仍有诸多需要探讨的问题。本文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就田间现场如何确定种子质量问题是否种子使用者遭受损失的原因,谈谈个人意见。  相似文献   

9.
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明确规定,农民朋友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后,可获得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有关费用3部分赔偿。该办法指出,购种价款即购买种子时实际支付的货款总额。价款不明确的,按照购买种子时的市场价格训算;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  相似文献   

10.
正农民一旦遭遇假劣种子,伤害是致命的,受害农民应懂得依法维权。八种情况可索赔根据《种子法》第41条规定,因种子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不论这种损害是由谁造成的,农民都可以直接向出售种子的销售者要求先行赔偿,销售者不得推诿。也就是说,遇到以下八种情况,都可以索赔:种子质量不合格,比如种子纯度不够等;假冒种子;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种子;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过期种子;种子经营者承诺不兑现;短斤少两、数量不足;无理拒绝赔偿或拖延赔偿。索赔损失的范围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购种价款,即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时所支付的款额。二是  相似文献   

11.
假劣种子害人深重,受害农民应懂得依法维权,与不法经营者作斗争。八种情况可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1条的规定,因种子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不论这种损害是由谁造成的,农民都可以直接向出售种子的销售者要求先行赔偿,销售者不得推诿。也就是说,遇到以下八种情况,都可以索赔:种子质量不合格,比如种子纯度不够等;假冒种子;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种子;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过期种子;种子经营者承诺不兑现;短斤少两、数量不足;无理拒绝赔偿或者拖延赔偿。索赔损失的范围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购种价款,即种子使用者购买…  相似文献   

12.
<正>农民一旦遭遇假劣种子,伤害是致命的,受害农民应懂得依法维权。八种情况可索赔根据《种子法》第41条规定,因种子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不论这种损害是由谁造成的,农民都可以直接向出售种子的销售者要求先行赔偿,销售者不得推诿。也就是说,遇到以下八种情况,都可以索赔:种子质量不合格,比如种子纯度不够等;假冒种子;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种子;包装标  相似文献   

13.
种子质量纠纷田间鉴定属于种植技术鉴定,主要是发生在种子播种后,种子使用者因农作物产量减少、品质下降等问题遭受经济损失,种子经营者和种子使用者对损失发生原因及损失程度有争议的,适用于种子质量纠纷鉴定,主要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相似文献   

14.
《农家顾问》2013,(5):8
农业部办公厅4月18日公布《关于种子标签问题的复函》,重申种子标签相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销售的种子都应当附有标签,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根据《种子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根据《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种子  相似文献   

15.
朝阳市农作物播种面积700万亩以上,用种量1200万公斤以上,每年都有用种主体因不懂《种子法》,选购了问题种子、种苗,且不会保留、收集证据维权,造成损失。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让用种主体掌握《种子法》,学会识假辨假,防患于未然。  相似文献   

16.
<正> 假种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劣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  相似文献   

17.
去年12月开始实行的<种子法>与原<种子管理条例>相比,一是强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二是重新确认了19种涉及种子违法行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处罚.三是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即不分所有制,不分单位和个人,只要符合<种子法>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都可以取得种子生产、经营权.还首次规定,农民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四是首次明确规定,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18.
种子使用者一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是要求种子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要件。《种子法》虽颁布多年,但田间现场鉴定实践中,如何确定种子质量问题是否造成田间事故的原因,仍有诸多需要探讨的问题。本文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就田间现场如何确定种子质量问题是何种子使用者遭受损失的原因,谈谈个人意见。案例简介:2009年春,李某自代销商姜某处购买的某玉米杂交种种子种植后怀疑该批种子有质量问题,投诉至某县消协,县消协委托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  相似文献   

19.
种子管理站是种子行政管理的专业执法机构,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授权,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和监督工作,审核、审批、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规定的种子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查处新品种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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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实施对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种子市场提供了法律和支持,同时,《种子法》对承担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条件和能力及种子检验人员的条件作了严格规定。为使全省各级种子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的条件及能力达到《种子法》所规定的标准,我们对全省通过认证认可的种子检验室(种子检验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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