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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资》2015,(34)
<正>8月2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简称"97号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设定了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的过渡政策,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同时明确化肥出口需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出口库存化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过渡政策时限为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97号文"对于化肥增值税征收政策的补充,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库存带来的税费压力,保证政策实施后化肥市场的平稳运行,而其中关于出口征税的规定则引发了行业对于化肥出口政策调整的新一轮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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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加速现代农业建设,大力发展农业龙头企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重大决策,国家和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f1996141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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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资》2007,(2)
<正>2月1日起硝酸铵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硝酸铵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据财政部有关人士介绍,按照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政策,硝酸铵被归为氮肥类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2年国家将硝酸铵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范围后,由于税收政策未作相应调整,致使目前各地对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及征免政策执行不一致,有的地方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有的地方按照13%征税,有的地方对硝酸铵免征增值税。此次两部门对硝酸铵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硝酸铵管理的有关精神,也有利于公平税负,便于基层税务部门实施征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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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资》2015,(35)
<正>自8月10日化肥增值税公布,到8月28日增值税补充通知公布,再到9月1日增值税政策正式施行,业内对尿素价格涨跌的猜测便从未间断。由于行业本身对增值税认知程度不一,在判断行情方面难免存在茫然感。仅从对以往政策调整的心理影响考虑,在确定尿素不可能稳价之后,作为要么涨价要么跌价的二选一判断题来说,国内厂商显然更愿意看到涨价趋涨,所以本轮看涨者明显要多于看空一方。但从增值税恢复一周内的市场实际反馈分析,情况并不理想,或者可以说是判断上的"失误"。即使如此,对于增值税复征对产品本身的影响至少应该是不为负数的概念,所以业内依然对政策实施以后带来尿素涨价判断保有一定的预期,但结果确实是"不涨反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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