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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司法变更权有限和不适用调解原则,规范了人民法院审理山林权属行政案件只能作出维持或撤销、部分维持或部分撤销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的判决,并且不能以调解作为必经程序和结案方式。这个问题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一种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山林权属行政案件既不能判决变更政府的处理决定,又不能调解结案,只能纳粹对政府确权处理进行监督。在具体办案中单纯就政府的处理决定展开审查,就案办案。这种做法忽视了我国的具体国情,局限了人民法院在处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中的作用,难以取得较好的诉讼效益。我以为,当前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2.
林木、林地确权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争议,经人民政府处理后,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近年来,林木、林地权属纠纷逐年增加,而行政诉讼法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未作详细规定,给法院审理带来许多困难。因此,加强对这类案件审理的研究和探讨,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从实践来看,受理林木、林地确权行政案件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纠纷,一方申请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不…  相似文献   

3.
桃源县法院着眼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高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主动审理山林田土纠纷,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近三年来,共审结各类涉及山林田土的纠纷432件,其中不服行政机关对山林田土权属处理决定的行政案件59件,山林田上租赁使用纠纷案件76件,因山林田土权属纠纷而致损害的人身赔偿案件285件,审理因山林田土纠纷而“民转刑”的案件12件。由于他们注重事前预防、庭审调解和庭后延伸工作,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还防止械斗42次。一、搞好动态预测,抓好隐患监控,尽量把纠纷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一是组织专题调查,全院先后出动85人…  相似文献   

4.
李树游 《湖南林业》2001,(11):18-18
调处山林纠纷的程序 根据《森林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解决山林权属争议的程序是:首先,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调解。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解决山林权属争议的建议后,双方都要主动进行协商或实地调查,通过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友好地签订协议。县级人民政府应按《森林法》的规定和协议内容,登记造册,确认山林权,并将资料归档,避免产生新的纠纷。 纠纷争议双方经反复协商未能得到解决的,当事人一方均可依法请求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其程序为:①受理。审查是否属于山林权争议和是否符合人民政府处理的条件,并通知双方当事人负有举证的…  相似文献   

5.
贺县林业部门近年来注重山林权属的调处工作,把稳定山林权属列入重要日事议程来抓,做到抓重点、查问题、找疑点,认真扎实开展调处工作,至1994年10月底止,共调结山林纠纷案59起,其中协议结案35起,决定处理24起。 1993年9月,县林业局接管了山林纠纷案的调处任务,并于12月成立了“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具体负责山林纠纷的调处事宜,同时指定一名副局长主管专抓此项工作。为使调处工作顺利开展,调处办公室还配备了主任、副主任、林业技术人员共  相似文献   

6.
2007年8月8日,自治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南市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二维持原邕宁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邕政行处字[2004]15号处理决定。  相似文献   

7.
吴海勇 《湖南林业》2002,(10):16-16
1998年,安化县滔溪乡洞溪村第2组与和安村第11组因大岩山林地权属发生争议,乡政府多次组织调解未果。2000年1月,安化县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依法受理了此案。山纠办工作人员到争执山场实地察看,调查了有关情况,于2000年3月28~29日,会同滔溪乡林业站工作人员组织两个组的代表就大岩山山林纠纷进行了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在调解意见书上签了名,之后,双方代表还到山纠办领取了《关于和安村11组与洞溪村2组大岩山山林纠纷的调解意见书》。1个月之后,洞溪村2组反悔,要求县山林纠纷调处办撤销该意见书并作出处理决定书,县山纠办…  相似文献   

8.
宁远县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丘岗山地开发作贡献,日前圆满审结一起争执时间长达137年之久的山林权属纠纷案。该县鲤溪镇三元岭村与欧家村干公元1859年,也就是当地村民通常说的清朝咸丰八年,为“滑泥山”权属发生纠纷,当时清朝地方当局为了总事宁人,冻结了该山场,禁止双方开发利用,致使百余亩的“滑泥山”荒废了一百多年。土地改革以来,当地政府多次作出处理决定,均因双方积冤深、山岭权属执行难的原故,导致处理决定不能有效执行。去年,这个县在丘岗山地开发中,“滑泥山”的权属问题再次提到县委、县政…  相似文献   

9.
村委会与村民签订了为期20年的山林承包合同,但只履行了7年便单方决定解除承包合同并封山。村民不服,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判决村委会继续履行与村民签订的承包合同;驳回村民要求村委会赔偿封山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相似文献   

10.
慈利县人民法院近日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克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周克玉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3年11月,被告人周克玉与本组村民杨某为责任田埂上的一颗樟树发生权属争议,在政府未作出处理之前,被告人周克玉于2003年11月30日雇请他人强行将此樟树砍伐,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此樟树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其立木材积为3.474立方米。经慈利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克玉雇请他人无证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香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被告周克玉犯罪后,有主…  相似文献   

11.
今年3月下旬,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文山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至此,一场围绕要回“祖宗山”的山界纠纷案得到依法解决。文山县德厚乡上上基冲与马塘乡下土基冲两相邻村间有一片500余亩的荒坡林地,解放以来均未划过界,双方各自按历史习惯管理使用。从未发生过争议。1981年,上土基冲村提出要以雍正年间一块碑文的记载,管辖这500余亩荒坡林地,由此引出了两村的纠纷。为此。县人民政府在召集双方调解不成后,于1983年6月作出了《关于下土基冲生产队与上土基冲生产队山界纠纷的决定》,明确了具体界线。但在填发山林权证时,上土基冲隐瞒了政府解决的情况,仍以碑文的记载为界,导致林业“三定”工作组误填发了2份《山林权证》和150份《社员自留山林地使用证》,  相似文献   

12.
村民状千县政府,这对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来说还是头一回遇到。1995年夏秋之交,他们受理了休宁县汪村镇回源行政村源里、源口、江坑三个经济合作社联合状告休宁县人民政府的“山林权属纠纷案”,原告对休政(95)47号文件《关于汪村镇源口、源里、江坑合作社与流口镇车田合作社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不服,请求撒销  相似文献   

13.
[案情简介]1998年,某县集体林场组织劳力持采伐证在山场砍伐林木时,周边的甲组以该山场乃本组所有为由,掮走杉树34根,双方由此发生争议。于是,甲组向县政府申请确权。县政府经调查后认为,林场拥有的627号山林权证四至范围与1977年建场意见草案一致,应为有效权证,争执山场(面积16.65公顷)在627号山林权证的范围之内,应为林场所有;而甲组拥有的209号山林权证所涉争执山场部分(面积16.45公顷)无权属来源,属错误填发,应予撤销。同时,县政府认为周边的乙组拥有的205号山林权证所涉争执山场部分(面积0.2公顷)亦无权属来源,同样属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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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系某县农民,趁其弟不在家,决定把其弟责任山上的林木出卖。2002年5月,刘某声称该处山林属自己所有,请镇林业站技术员上山进行了伐区作业设计。林业站在未严格审查山林权属的情况下,给刘某发放了13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随即刘某进行了采伐。办案中对刘某的定性存在多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是:刘某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依该证规定的地点、时间、树种、数量和方式进行采伐,不构成犯罪。但是刘某未经其弟同意把林木采伐,侵犯了其弟的林木所有权,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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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是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各类命案现场,侦破各类凶杀案件不可或缺的技术手段。随着司法改革的进程,法医学的应用更加广泛。公安院校作为培养警察的摇篮,对法医学知识的熟悉和了解常常决定了公安机关办案的质量,也反映了警察的业务素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相似文献   

16.
国家林业局目前对依法加强森林资源权属管理,保护森林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做出具体规定。国家林业局对于森林资源权属问题规定,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拥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必须依法予以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改变。凡在已经核发林权证的林地上,又重复发放的其它土地权属证书一律无效,林业主管部门要报请政府责令原发机关收缴,并宣布作废。国家林业局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县级以上政府的领导下,逐步开展林权清理登记和变更登记工作。对尚未核发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要在ZOOO年前完成核发林权…  相似文献   

17.
2001年12月18日,南宁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邕宁县政府2001年6月18日作出的《关于广西国营七坡林场与邕宁县吴圩镇光明村委会七坡坡为坛独岭、望圩岭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并告知双方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案件,邕宁县政府1987年12月18日已经作出了处理决定,将争议地坛独岭、望圩岭归国营七坡林场使用,并指出:“当事人如有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政府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时至200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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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负责制是指具备一定的条件和素质,有胜任审判工作能力,通过考试、考核,由法院领导研究决定,院长发给主审法官资格证书,并明确其职责的一种审判方式改革的管理责任制度。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是当前不断深化林业审判方式改革探讨的重要内容,也是审判方式改革成败的关键。任何审判方式改革都要靠人去落实。如果,审判人员思想不开朗,有疑虑,无权实施改革方案,这样,不管是什么好的“蓝图”、设想,都是纸上谈兵。法院组织法规定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或疑难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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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邳州市政府颁布了《启用邳州市城市审批专用章和绿化合格专用章实施意见》,对邳州市城区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工程,实行“绿色图章”绿线管制制度。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其规划审批和竣工验收,必须加盖“邳州市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邳州市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为维持城市总体绿量的平衡,文件规定确因条件限制,绿化用地安排不足的项目,在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在批准后一周内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地面积不足部分的绿地建设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并在下一个绿化周期内完成绿化任务。文件强调,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前,应先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基建附属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加盖绿色图章,领取“邳州市绿化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加盖“绿色图章”后的规划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由原批准机关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建设单位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建设工程绿化方案时,应提交有关图纸、光盘(或磁盘)及相关文本,填报“邳州市绿化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发放“绿化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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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从汽车到民航,再到彩电,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无一不是打着“发展民族产业,规范市场竞争”的旗号大搞价格同盟,制定最低限价或维持价格不动,行业垄断之风愈刮愈烈。涉及到企业、商家和消费者的这些垄断现象,引来方方面面的关注,于是对于《反垄断法》的呼吁便油然而生。中国在实行计划经济的几十年时间里,无需制定《反垄断法》,中国确定市场经济体制后,垄断和反垄断的问题,已经无所不在地涉及到各个生产和流通领域。但是,几十年计划经济形成的行政垄断是根深蒂固的,且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虽说垄断现象是世界性的,但中外表现形式却有所不同。外国多半是行业垄断,而中国却是行政垄断。中国的铁路运输、通信、电力、煤气、自来水等许多基础设施产业,政府既是管制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督者,又是具体业务的实际经营者,这就决定了这种垄断的性质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性垄断。私人经济垄断会获得超额利润,而行政垄断往往会导致企业组织管理的低效率和资源运用的低效率。因此,行政垄断对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制约是不言而喻的。为此,有关人士和法律专家纷纷要求尽快出台反垄断法。据悉,对于制定和出台反垄断法,中国政府的态度是慎重的。国家计委的一位负责人指出,如果法规出台不能普遍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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