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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核心,整个植物新品种保护都是围绕品种权的取得和保护而展开的。同时,品种权作为一种脑力(智力)劳动成果,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它的存在不同于具有一定形态、占有一定空间的有形财产,是看不见、摸不着、不占空间、无固定形态的,具有无形资产的特性。我们所看到的不是品种权的本身,而仅仅是品种权的物质载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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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及品种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建立起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我国也于1999年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本文就品种权人的权利、侵犯品种权的各类、品种权的保护等知识作一较全面介绍,供植物新品种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等部门实际工作中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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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个国家对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中国作为农业大国,植物新品种的研发和应用对于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中国对于植物新品种的立法较晚,法律法规尚不够健全,加强中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和完善新品种权的保护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本研究分析了中国当前植物新品种权的发展历史、保护现状和不足,指出了植物新品权法律存在的缺陷,剖析了植物新品种保护体制的问题,并从立法方向、执法建设、公民认知等角度对中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提出了建议和措施,为中国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研究基础,力求完善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制度,提高中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水平,切实保护品种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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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旨在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保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和推广,加快农业科技创新的步伐,扩大国际农业科技交流与合作。被授予品种权的新品种选育单位或个人享受生产、销售和使用该品种繁殖材料排他的独占权,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1997年3月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9年3月23日,我国正式向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递交了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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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作植物育种者权利,是授予植物新品种培育者利用其品种排他的独占权利。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和工业外观设计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独占权是指品种权人享有授权品种处置权或者排他权,包括处分权、生产权、销售权,许可他人生产和销售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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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我国农业经济发展迅速,品种权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植物新品种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新类型.其保护制度需要加大完善:种子企业及种子科研单位作为种子市场的经营者、培育者也要提高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意识.抵制和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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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国际化的飞速发展,对中国种业人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在农作物种子出口政策与管理方面不断改革与实践。通过对国内外几大农业公司在植物新品种权方面的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种业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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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种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之一。我国对品种权的保护起步较晚,从1999年才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并接受单位和个人的品种权申请,目前发展速度很快。但由于相关的配套法规、标准不完善,侵犯品种权事件时有发生,维权难度大,影响了品种权人的科技创新积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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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签署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最早公约)时,认为赋予品种权人的权利要平衡,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立法一方面代表新品种培育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代表新品种使用者(农民和消费者)的利益。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依据这一立法精神顺应时代的发展不断前进,从1961年公约到1991年公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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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应注意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 有选择的保护 不是所有选育出的品种都要保护,因为申请品种保护需要一系列文件、费用和时间,而且获得品种权后每年还要交纳年费,因此应选择一些将来在推广中能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虽然不能大面积推广但作为育种材料其配合力高、亲合力强的品种保护。例如,有些品种权人只保护杂交种,亲本没有保护,而这一亲本又被多个育种者用来组配杂交种,这对品种权人也是一种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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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进展
1.1法律体系日臻完善
1999年4月23日我国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为第39个成员国.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启动实施,开始受理来自国内外的品种权申请.1999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颁布施行.随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繁殖材料保藏中心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以及数十种申请文件相继出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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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种子企业十分重视科研育种工作,促进了科研育种的快速发展,农作物优良新品种不断推出,大大加快了育种工作的步伐。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有利地保护了育种者的合法权益,激发了育种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育种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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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培育人权益保障对于激发培育人科研创新积极性、打造育种自主创新社会氛围和增强中国新品种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完善中,结合国际趋势,确立培育人概念,重构申请权、品种权归属制度,保护培育人署名权和报酬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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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农业部宣布,中国转基因抗虫棉从科研到推广均取得长足进步,转基因抗虫棉种植面积从2001年的167万hm^2增加到2004年的367万hm^2,占全国棉花种植面积的2/3,其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基因抗虫棉面积占70%,中国已成为世界上第2个拥有转基因抗虫棉自主知识产权最多的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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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属于种子领域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对于保护育种权人利益和推动种子市场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当前司法实践中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位阶低、种子市场品种同质化现象严重、育种权人维权困难等问题越发突出,如何在中国制度体系下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成为有效解决植物新品种保护纠纷的关键。通过分析现阶段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借鉴美国及日本同一制度的有关规定,探索符合中国国情和农业发展现状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以推动农业大国建设、提高国际竞争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