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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李某在我承包的采沙场上班十几天即溺水身亡,法院判决我应支付其亲属死亡赔偿款15万余元,其同居女友范某因未与李某登记结婚被判不享有该笔死亡赔偿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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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8年8月26日,民工邱某开始受雇于被告李某,为李某的捞砂场驾驶捞砂船,工资为每日40元。2008年10月9日捞砂场因故停工。停工期间,邱某未离开砂场,吃住依然由李某负责。2008年1oa21日,捞砂船铁锚掉落水中。在船上的邱某主动与李某一道下船打捞铁锚,不料溺水身亡。因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邱某的家属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12.577元。李某认为,砂场已停工,并未雇请邱某捞锚,自己与邱某问不构成雇主与雇员的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庭审中,李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已解除与邱某的雇佣关系。2009年5月17日,令李某始料不及的是,法院作出判决依法支持了邱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决依法支持了邱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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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月30日下午.河南济源市邵某在一理发店遇到好友李国宵后一起打牌。李赢钱后,提议一块去饭店吃饭,便叫上理发店的姚素云、张淑艳等人。其间邵某喝醉了。饭后,李国宵开车送邵回家。当行至济源市中马头村村口时.邵某提出下车.李让张淑艳送其回家。因邵某酒醉,张无法将其送回,她便步行去找李和姚帮忙。但未果。当其返回后发现邵某掉进了路边的水渠内。将邵救出时。发现其已溺水身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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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邱某受雇于李某,为李某的捞砂场驾驶捞砂船,工资为每日40元。2008年12月初,捞砂场因故停工,停工期间,邱某未离开砂场,吃住仍然由李某负责。2009年1月底,捞砂船的铁锚掉入水中,邱某与李某一起下船打捞,不料邱某溺水身亡。因对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邱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等共计人民币12.5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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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村李某独自到某村所有的鱼塘钓鱼,鱼塘上空架设着1.3万伏高压电线,在钓鱼过程中,李某手持的渔竿与高压线相触,导致李某被电击身亡。李某的家属找到鱼塘的所有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发包人村经济合作社、鱼塘经营者刘某、供电公司,相互推诿,李某的家属该怎么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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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7年5月的一天上午,李某独自到某村的鱼塘钓鱼.鱼塘上空架设着1.3万伏高压电线。在钓鱼过程中.李某手持的渔竿与高压线相触,导致李某被电击身亡。李某的家属将鱼塘的所有人某村民委员会、发包人村经济合作社、渔塘经营者刘某,以及高压输电设施的产权人某供电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连带赔偿李某的死亡补偿费20余万元.李某的妻子和两个女儿的生活费2.8万元.医疗费和丧葬费5000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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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月22日下午,山西省平遥县发生一起意外溺水事件,6名儿童不幸溺水身亡。其中年龄最大的11岁,最小的为5岁。据了解,这次意外溺水事件系周六学校放假小孩结伴滑冰玩耍不慎落水所致。近段时间以来,关于农村儿童伤亡和被伤害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发生了多宗因为家长没有监管好小孩而导致小孩意外身亡的事情,而一些地区发生的悲剧,不仅反映出家长对于儿童权益保护意识的淡漠,也折射出家长对于儿童监护责任的缺失。据世界儿童预防伤害报告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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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11,(17):45-45
河北省衡水市某村农民张大贵来信咨询:最近,邻居齐某借我家农用三轮车拉土豆,在路边将骑车人李某刮倒,造成其小腿骨折。经交警现场认定,齐某属于无证驾驶,应负全部责任。因齐某无力承担医疗费,李某的家属要求我先行支付其医疗费,但我并不知道齐某没有驾驶证。请问我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杨学友答:《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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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个体户李某与某毛巾厂签订毛巾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支付‘订金’2万元”。此后.李某接约交付2万元,但毛巾厂来能履行合同。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毛巾厂双倍返还订金4万元。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订盒”与“定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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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错被告,有理输了官司
案例:李某是一名初二学生。今年2月的一天,在课间休息玩耍时,他不慎被同学刘某用铅笔刀刺伤肌腱,经法医鉴定构成七级伤残。之前李某曾向学校缴纳过10元的校园责任保险费,故学校派人与李某的家人协商约定,由学校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索赔保险金35000元,保险公司支付后,学校再支付给李某。但后来学校却迟迟没有履行协议,于是李某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履行协议,支付其赔偿金35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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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8年6月18日,李某驾摩托车沿公路自南向北行驶.途中,李某为躲避晾晒在路上的小麦,将车驶入左侧车道,与迎面而来的张某的面包车相撞,造成李某所驾车辆报废、李某本人重伤的惨重后果.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逆道行驶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无证驾驶承担次要责任.住院期间,李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元.李某伤愈后,经多方了解得知,小麦的所有权人是农民庄某,他将脱粒后的小麦晾晒在公路一侧,占据了道路近一半的宽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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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8年6月18日,李某驾摩托车沿公路自南向北行驶.途中,李某为躲避晾晒在路上的小麦,将车驶入左侧车道,与迎面而来的张某的面包车相撞,造成李某所驾车辆报废、李某本人重伤的惨重后果.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逆道行驶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无证驾驶承担次要责任.住院期间,李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元.李某伤愈后,经多方了解得知,小麦的所有权人是农民庄某,他将脱粒后的小麦晾晒在公路一侧,占据了道路近一半的宽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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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冕宁县李某按电视购物节目广告向北京某邮购中心订购了一款手机.并采用货到付款方式。李某将手机款1500元支付给邮局工作人员后开箱验货时.发现该手机为模型塑料手机.立即要求邮局工作人员退款。李某在与邮购中心、邮局交涉退款未果后.投诉到冕宁县消费者委员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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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去年麦收期间,李某驾摩托车沿公路自南向北行驶.途中,李某为躲避晾晒在路上的小麦,将车驶入左侧车道,与迎面而来的张某的面包车相撞,造成李某所驾车辆报废、李某本人重伤的惨重后果.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逆道行驶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无证驾驶承担次要责任.住院期间,李某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元.李某伤愈后,经多方了解得知,小麦的所有权人是农民庄某,他将脱粒后的小麦晾晒在公路一侧,占据了道路近一半的宽度,自己驾车路过这一路段时只得驶入逆行道,因此才出现这一事故.同年10月底,李某将张某和农民庄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庄某辩称,自己虽然确实在事发地段晾晒过小麦,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没有提及小麦所有权人的责任,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逆道行驶承担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无证驾驶负次要责任;庄某是小麦的所有者,其晾晒在路面上的小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道路畅通,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