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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01 毫秒
1.
一、关于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和认定问题 <动物防疫法>第44条、45条在实际执行中并不理想.一是具体的防疫条件出台迟,也不很祥实具体,操作性不强.二是该法中没有设置法定的程序和具体的证件名称,即符合防疫条件的凭什么依据(<动物防疫合格证>只在2002年农业部令中才出现),与国家出台的行政许可法规有矛盾.三是处罚不明确,如对44条不执行或违反了怎么处罚没有.基本防疫条件的具备和审核,是整个动物防疫工作的基础工作,是实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中极重要的内容,希望在修订完善<动物防疫法>中应引起高度重视,对具体条件和审核程序、审核结果、颁发什么凭证(包括凭证名称)都必须明确.  相似文献   

2.
“逃避检疫”的法律定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9条“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和第50条“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由于现有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逃避检疫”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尤其是对尚未售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仅设定为补检),执行中除加倍收取检疫费外,没有其它处罚措施。因此,对违法行为人没有法律威慑力。现提出几点措施供同仁共同探讨。1改进工作方法目前,各地动物防疫监督执法的工作方法基本上都是在流通环节抓现行,即在发现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相似文献   

3.
《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和实施 ,加强了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 ,规范了动物防疫工作人员、管理相对人的行为 ,使我国动物防疫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管理轨道 ,对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 ,保护畜牧业生产健康、持续、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配套法规迟迟没有出台 ,客观上使《动物防疫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尚不能到位 ,造成了动物防疫工作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被动。在5年多的执法实践中 ,我们认为本法存在一些具体问题 ,实施具体处罚难度大 ,有些问题不能解决 ,有些问题解决不好 ,影响了《动物防疫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甚至引起不必要的…  相似文献   

4.
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是《动物防疫法》授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一项行政许可权力,同时也是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应当享有的一项合法权益。在执法实践中,由于《动物防疫法》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迟迟没有出台,客观上造成了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监督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有些问题不能解决,有些问题解决不好,引起了不必要的行政诉讼,损害了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形象。现就有关问题阐述如下:1关于《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审核及发放范围《动物防疫合格证》是农业部统一设计、统一监制的证照,贯穿…  相似文献   

5.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自 2 0 0 1年 1 2月 1日实施以来 ,对我区动物防疫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它结合我区实际 ,对《动物防疫法》进行了补充和具体化 ,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但是在实施《条例》过程中也遇到一些具体事例 ,很难按《条例》进行处罚 ,使得一些条款几乎形同虚设 ,很难实施 ,下面就本人在动物防疫监督过程中碰到的事谈谈自己的看法。《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动物饲养场、孵化场、屠宰厂 (场、点 )、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经营加工场等单位和个人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应当符合国…  相似文献   

6.
尽管《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五年多,动物防疫监督执法体系已基本形成,但其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有些法律条款的规定不够明确,对参与动物防疫监督执法的“执法官”而言,如何准确把握“自由裁量”的问题,已成为动物防疫监督执法中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1可使用“自由裁量权”的几种情况1.1对处罚种类选择的自由裁量《动物防疫法》及法规、规章中对被处罚对象的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没收(违法产品、非法收入)、罚款、吊销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等);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在个案处理中,具体选择哪种或哪几种处罚种类,必须以…  相似文献   

7.
《动物防疫法》对大量存在的违法行为处理力度过低或无处罚措施。《动物防疫法》第46条规定的3种违规行为没有罚款规定,处理力度太低,违法行为人对处理费用由自己承担的规定不屑一顾。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拒绝免疫、不按程序免疫,不按规定清洗消毒动物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规定处置染病动物及其排泄物、病死动物尸体的情况大量发生,严重影响了动物防疫工作更好地开展。《动物防疫法》对拒检、逃检的违法行为没有处罚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时,只能补检,而不能惩处,缺乏打击手段和力度,致使拒检、逃检、转移、销售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等现象多次发生。  相似文献   

8.
《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动物防疫工作真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通过近八年的实施,为保障畜牧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仍然存在一些严重制约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必须依靠修改和完善《动物防疫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1存在的主要问题1.1对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动物防疫法》第18条、第39条规定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但是在制定法律责任时对该行为只设定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对未售出的动物、动…  相似文献   

9.
畜禽养殖场经营应遵循的法律法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饲养场实行动物卫生监管工作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2.养殖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1)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2)建立健全防疫制度。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八、第九条。(3)建立健全养殖档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10.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及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中做了大量工作。随之而来也出现了相当数量不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形时,相当部分当事人选择了向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复议申请,由其作出复议决定。笔者认为,由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承担复议职能存在较多不妥,理由如下:1违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根据政府部门的划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本身不是行政机关,其行政职能是依《动物防疫法》的授权而享有。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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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防疫责任 在现行的《动物防疫法》中,地方政府的防疫责任主要体现在第7条、第12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32条、第33条.即: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在发生动物疫病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动物防疫法》第12条第2款还规定.“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品、  相似文献   

12.
《中国禽业导刊》2002,19(13):44-44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监督。第三条国家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管理,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监督。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但农民家庭散养的除外:(一)选址、布局…  相似文献   

13.
《动物防疫法》自1998年1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7年了,其在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及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感到《动物防疫法》中的一些条款规定不明确、不具体,造成可操作性差,难以落实;同时一些罚则设置不当,处罚力度小,与相关法律衔接不上,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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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2006年第五期,刊登了滕崇光等作者撰写的《魏某经营死因不明动物产品的查处与思考》一文。该案例比较典型,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比较头痛的一件事,当违法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18条规定,经营禁止经营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时,在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只能依据第48条,对当事人给予责令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处罚。现就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探讨,供同行商榷。1“依据《动物防疫法》第41条第2款,对库存疑似染疫产品予以封存,采样送重庆市动物疫病诊断中心检测,…  相似文献   

15.
当前,畜牧兽医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较多,有动物防疫监督,种畜禽管理、饲料管理、曾药管理、动物诊疗管理等多方面。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和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管理,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审核发证就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这是国家法律和规章都具体规定了的。  相似文献   

16.
拜读了2003年第8期《中国动物检疫》李志忠同志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在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以下简称《李文》)一文之后 ,笔者有些不同看法 ,愿与广大同仁共同探讨。1对违反《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处理、处罚可引用的法律条文对《李文》中提出的前3个问题 ,笔者认为现行的法律、法规已经足够解决 ,不需要再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非法买卖和佩带耳标的 ;对不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标识收购、运输和屠宰动物的 ;对拒绝执行国家强制免疫制度、免疫标识制度的饲养单位和个人等 ,均可运用《动物防疫法》第48条(六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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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两年以来,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了广泛深入地宣传和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基层具体执法操作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给实际工作造成很大阻力。《动物防疫法》因其内容广泛、章节概括、条款简要而缺乏可操作性。当前,基层具体执法工作者要求配套法规尽快制定出台的呼声越来越高,作者结合实际工作体会,现就《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制定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一、对经营《动物防疫法》第48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罚)过轻。 1.《动物防疫法》第48条设定了责令停止经营,收回已售动物或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动物或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第49条设定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依法补检措施。这里对“经营”一词无明确解释,所指不清,具体执法时难以定性。其次是对经营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处理(罚)过轻,只设定了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而往往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因其大多经营的是病死动物或动物产品,货值寥寥无几,其违法所得难以确认或数额太少,使其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罚;此外是对经营无检疫证明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只能依法补检,而在实际工作中,故意逃避检疫的行为较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54条规定,只有在引起重大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有设定明确的处理措施。 2.建议在制定《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时,将“经营”一词作如下解释:指从事动物及其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所有活动,包括:买卖、仓储、运输、屠宰、加工等,以便在具体执法时具有可操作性。对经营《动物防疫法》第18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除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或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外,情节严重的,应明确设定并处直接责任人一定数额的罚款。 二、验讫标志的伪造、涂改、转让等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无法可依 1.《动物防疫法》第51条设定了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处理(罚)措施,而对第38条、39条规定的动物产品验讫标志的转让、涂改、伪造未作明确处理规定。 2.在具体执法工作中,往往会遇到伪造、转让、涂改检疫印章、验讫印记和检疫标志等违法行为,例如:私刻检疫印章,将白条猪肉与加盖验讫印记猪肉重叠翻印验讫印记,移动检疫标志等等,其违法行为虽已定性但处理处罚却无法可依,因而难以实施。 3.建议尽快出台《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细化有关条款,并将检疫证明解释为包括检疫合格证明、消毒合格证明、检疫专用印章及其有关的验讫印记、检疫标志等,就是说将检疫印章、验讫印记、检疫标志与检疫证明一并作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的凭证。把《动物防疫法》第38条、39条的有关规定纳入第51条设定的行政处罚范围之列,使之有法可依,便于操作,才能执法必严,立法的宗旨才能得以体现。 (编者注:本文内容,纯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社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相似文献   

18.
补检是指对未经检疫进入流通领域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实施补检是为了及时发现患病动物 ,防止疫情扩散和病害产品进入市场。《动物防疫法》第41条规定 :“动物监督机构在执行监测任务时 ,可以对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重检”。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强调了补检应遵循的程序 ,但实际执行的过程中 ,遇到的情况复杂 ,补检时没有或不能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补检工作随意性很强 ,失去其科学性、严肃性 ,为整个检疫工作带来隐患。笔者就补检中存在的问题谈几点个人看法 :1补检中存在的问题1.1对不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的 ,公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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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审核发证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一项行政许可权力 ,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也是管理相对人享有的一项合法权益。《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授权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场所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此举是颁布《动物防疫合格证》的重要前提。因此 ,切实做好发证前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是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但是 ,在现实工作中 ,对发证前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重视程度不够 ,存在许多漏洞 ,具体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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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防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国家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管理,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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